受託管理式兼併

"受託管理式兼併雙方構成的是信託關係

受託管理式兼併概述

受託管理式兼併是指以取得某一目標企業控制權為目的,與目標企業的投資者達成協定,長期接受委託經營管理目標企業,或者在一定條件下先接受委託經營管理目標企業,後接受轉讓(有償或無償)而中止信託關係的行為。

受託管理式兼併的特點

受託管理式兼併也可簡稱為“託管式兼併”,這種兼併是我國在近幾年企業改革實踐中提出的一種形式,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受託管理式兼併雙方構成的是信託關係,兼併方是受託方,被兼併方的投資者是委託方。受託方的主要責任是接受委託方的委託,經營管理好被兼併企業。委託人受託人的權利義務均由協定確定。
受託管理式兼併也是市場行為,但它與一般產權交易比較有很大不同。一般產權交易需要購買被兼併企業的財產,隨之取得所有權。而受託管理則不需要購買財產,而由被兼併企業的投資者直接將財產所有權委託給受託人。這些財產被稱為“信託財產”。受託人取得的財產所有權並不當然是永久的、絕對的,而要根據信託契約約定的期限和條件而定。
在受託管理式兼併中,受託人未付出相應的現金或其他價值的財產,為什麼委託人要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這裡的關鍵是,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建立了一種完全相互信任的關係。從委託人來說,相信受託人有能力經營管理好這些資產,並能為委託人(或是受益人)帶來利益。從受託人來說,為了能象對待自己的財產一樣盡心盡職(責),需要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掌握對財產的完全自由的占有、使用、支配、處置的權利,而不受來自他人的影響和干預。讓受託人享有對“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主要是從便於經營管理提高交易效率考慮的。委託人享有所有權不是目的,目的是能讓現有的財產給他帶來更多的收益,如果向他人交予財產所有權比不交予更能夠達到這一目的,何樂而不為呢?受託人出於對委託人忠誠,會全力以赴使自己掌握的財產最大限度的增殖,並將利益歸於受託人(受益人)。但受託人必須將自己財產與信託財產完全分開,使信託財產獨立運作。
可見,受託管理式兼併,是信託管理在企業兼併中的運用。委託人將企業委託給受託人,往往是自身不具有經營管理的能力,企業經營嚴重虧損,或者自己雖有能力,但不如受託人經營更好,或者自己雖有能力完全經營好,但有其他更重要的事要辦。受託人作為兼併方往往具有較成熟的經營管理人才和經驗,經營管理專業化、集中化、成本低。
實踐中,由於兼併方具有將“信託企業(財產)”扭虧為盈的能力,或能給委託人帶來較豐厚的收益,一般在協定時均有明顯的兼併控制意圖。而委託方也心甘情願讓受託方控制,並能自願放棄某些權利,有的只希望收回虧損企業的資本或少虧損一些,有的只希望在一定時間內適當有些收益,從而調動受託人的積極性,甩掉自己的沉重包袱。受託管理並不當然構成兼併,而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則明顯表現出兼併的特徵:(1)委託雙方簽訂契約,將“信託企業 (財產)”長期交給受託方管理控制,而不干預經營;(2)委託人在得到一定收益後,協定同意將“信託企業(財產)”出讓(有償或無償)給受託方。
因此,受託管理式兼併是指以取得某一目標企業控制權為目的,與目標企業的投資者達成協定,長期接受委託經營管理目標企業,或者在一定條件下先接受委託經營管理目標企業,後接受轉讓(有償或無償)而中止信託關係的行為。
受託管理式兼併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的異同點
受託管理式兼併很易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相混淆。
其共同點:
第一,都是企業的投資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契約行為;
第二,投資者不直接經營企業;
第三,經營者均約定在經營企業的業績中得到相應的報酬或收益。
不同點主要有:
第一,在受託管理中投資者(委託人)與經營管理者(受託人)之間的關係是信託關係,而發包人與承包人、租賃人與承租人之間不存在這種關係;
第二,目標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在受託管理式兼併中發生轉移,形成了特定的“信託財產”,而承包、租賃中不發生轉移;
第三,在受託管理中,企業管理層有較大的經營管理權和對財產的處置權;而承包和租賃經營中,相對來說要更多的受到契約的限制和來自發包人、租賃人的限制。
第四,從分配上看,承包收益、租賃收益均有國家行政性法規作為依據,而受託管理式兼併目前沒有統一規定,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可按營利情況分成, 也可確定數額上交,余者自留等;
第五,在承包租賃經營中,經營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企業,一般不以控制企業為目的。而受託管理中的管理者是企業,明確以控制受託企業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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