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規避執行

反規避執行分析與研究 “執行難”是長期以來困擾法院工作的重要問題之一,而規避執行又是造成“執行難”的重要原因。現在,相當一部分被執行人明明有履行能力,卻想法設法規避執行,這一問題的存在,導致執行工作無法正常開展,債權難以充分實現。

長此以往勢必損害司法權威和法律尊嚴,衝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甚至會產生社會誠信危機。作為一名執行員,戰鬥在執行任務的最前線,對反規避執行工作有以下幾認識。 一、規避執行和反規避執行的概念 規避執行是指負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或對生效法律文書負有協助義務的其他人,採取轉移、隱匿財產或為財產給付設定法律、人為障礙等方式,造成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以達到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行為。規避執行主要有轉移、隱匿、處分財產、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虛假訴訟、惡意訴訟、隱瞞、漏報、拒不進行報告財產等形式。 反規避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及其他協助單位對規避執行行為進行反擊、壓制和處罰的各項體制機制和措施手段的總和,是通過完善法律制度、提升管理水平,持續、有效地壓縮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空間,致使被執行人無法律和體制漏洞可鑽,其任何嘗試規避的行為均將遭遇執行機制的反制,反規避執行強調事前防範,並最終建立讓被執行人及協助義務人不敢規避、不能規避的體制和機制。 二、規避執行有哪些具體表現形式?轉移、隱匿、處分財產規避執行,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規避執行,虛假訴訟、惡意訴訟規避執行,利用執行和解、執行救濟制度規避執行,隱瞞、漏報、拒不進行報告財產抗拒執行,進行高消費拒不執行,長期外出逃避執行,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干擾執行,暴力抗拒執行。具體的規避執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隱匿、轉移或低價處分財產。比如公款私存,將財產登記在案外人名下,低價轉讓或出租財產等。 (二)是外出躲債。一些被執行人與法院執行人員打“游擊戰”,導致法律文書難以送達,財產狀況難以查明,執行行為難以實施。 (三)是假離婚,假析產。將財產分給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員用以規避執行。 (四)是假訴訟、假破產。債務人與第三人串通,提起另一個假訴訟進行保全查封,或者對執行標的另行提起確權訴訟,或者虛構假債權取得執行依據後申請參與分配,干擾阻礙正常執行,使正常的執行活動難以進行。 (五)是通過企業分立、改制或關聯企業逃廢債務。比如剝離企業優良資產另立新公司,或者採取“一套人馬,多塊牌子”等形式,“金蟬脫殼”,懸空債務。 (六)是利用執行和解規避執行。 此外,實踐中規避執行的花樣還有很多。比如將存款冠以職工工資、專項資金、封閉運行資金等名義阻止執行;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對抗執行;以執行將引發職工下崗,民眾上訪等不穩定事件向執行法院施加壓力;還有的被執行人甚至組織、煸動不明真相的民眾暴力抗法,以達到規避執行的目的。 三、規避執行的原因 規避執行原因非常複雜,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社會法治意識不高,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履行的意識還比較淡薄。 (二)是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備的社會信用體系,信用資源過於分散,信用懲戒機制不夠健全,守信的成本和收益失衡,助長了規避執行行為的滋生蔓延。 (三)是相關法律制度滯後,執行手段不足,強制力度不夠,制載措施不力。 (四)是地方、單位保護主義作崇。 此外,協助執行人難求以及法院自身存在的執行不規範、消極執行、立審執配合不暢等,也為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提供了可乘之機。 四、反規避執行的新措施 規避執行貽害無窮,必須下大力氣解決。為確保反規避執行切實取得成效,要重點做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大力進行反規避執行輿論宣傳。 集中收集被執行人規避執行以及人民法院反規避執行的典型案例,進行系列報導,使社會各界充分認識到反規避執行的複雜性、艱巨性,疑聚共識,形成聲勢,為反規避執行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同時,通過廣泛深入地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公眾的法治意識,強化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履行的理念,提高自覺履行和協助執行的自覺性。 (二)是進行前期排查,確保規避案件的屬性。對清理出規避執行案件,進行 梳理和分類、分析和研究,針對不同的類型,制定具體的智慧型型方案,從分利用司法、行政、經濟等手段分組集中執行。(三)是切實推動執行聯動機制有序運行。 積極加強與執行聯動機制各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細化工作職責,明確運行程式。完善管理機制,使執行聯動機制切實發揮作用。要在完善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的基礎上,加緊與有關部門協商,儘快實現信息共享,對規避執行的債務人形成有效制約,促使其自動履行義務,有效防止規避執行行為的發生。同時積極利用與公安、銀行、稅務、工商、社保等部門已建立的查控體系,監督和限制被執行人置業、融資、出境等渠道,有效防範和打擊規避執行行為。例如將被執行人的車輛信息會被輸入公安部門的相關資料庫。民警在巡邏、智慧卡口及事故處理、辦理車輛年檢年審、過戶、抵押及查處交通違章等環節中發現後,將代為扣留被查封車輛,並立即通知法院。 (四)是繼續完善規避執行的反制機制。今年最高法院要在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反規避執行的專門檔案,並在財產申報和財產調查、懸賞舉報、當事人追加變更等方面出台相應的司法解釋。同時,積極推動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是積極推動強制執行單獨立法,重點解決執行中的財產調查、豁免執行的財產範圍、執行和解、執行救濟、參與分配、協助執行、強制措施以及執行終結等問題。二是完善因妨害執行構成犯罪案件的訴訟程式,區分不同情況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或者由申請執行人直接起訴,加大對規避執行行為的打擊力度。 (五)是集中開展反規避執行專項活動。為更好地解決規避執行問題,今年在全國法院系統部署開展反規避執行專項活動,以完善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和財產調查制度為著力點,以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為手段,以打擊拒執罪犯罪為後盾,建立健全反規避執行長效機制,在全社會形成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良好氛圍,推動執行工作長遠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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