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水處理裝置標準

這是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處理裝置的參數標準。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障污染治理設施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反滲透水處理裝置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水污染治理委員會)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6年7月28日批准。

本標準自2006年9月15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代替《反滲透裝置》(HCRJ 065-1999)。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反滲透水處理裝置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反滲透水處理裝置的定義,規格與型號,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處理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淨化再利用的反滲透水處理裝置,也適用於一般天然水的淨化,除鹽的反滲透水處理裝置。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9969.1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T 13384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DL/T 5588 水質污染指數測定方法

JB/T 2932 水處理設備 技術條件

JB/T 5995 機電產品使用說明書編寫規定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反滲透膜

反滲透膜是一種用特殊材料和加工方法製成的,具有半透性能的薄膜。它能夠在外加壓力作用下,使水溶液中的水分子和某些組分選擇性透過,從而達到淡化,淨化或濃縮分離的目的。

3.2 脫鹽率

表明設備除鹽能力的數值。

3.3 水回收率

表明設備對進水利用能力的數值。

3.4 產水量

指水溫為25℃的進水在規定的運行壓力下,單位時間內經反滲透水處理裝置處理後所得含鹽量較低的水的體積,單位為m3/h。

3.5 膜通量

指單位面積反滲透膜在單位時間內透過的水量,單位為L/m2 h.

3.6 級

在反滲透水處理裝置中,反滲透膜組件按淡水的流程串聯的階數,表示對水利用反滲透膜進行重複脫鹽的次數。

3.7 保全過濾器

安裝在反滲透本體之間的精密過濾器設備,用來濾除預處理系統泄露的固體顆粒物,以保證反滲透膜的安全。

分類命名

4.1 產品分類

在25℃進水水溫情況下,反滲透水處理裝置的規格按產水量(m3/h)分為0.25,0.5,1,2,5,10等。

4.2 產品命名

4.2.1 反滲透膜的型式代號

J—卷式膜;

Z—中空膜;

B—板式膜;

G—管式膜;

D-碟管式膜。

4.2.2 反滲透的級別代號

Ⅰ— 一級反滲透;

Ⅱ— 二級反滲透。

4.2.3 產品型號以反滲透的英文字頭和膜的型式,反滲透的級別,設備的規模組合而成:

產水量

反滲透的級別代號

膜的型式代號

反滲透代號

示例:ROJ I-100表示採用卷式膜,產水量為100m3/h的一級反滲透水處理裝置。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反滲透水處理裝置(以下簡稱裝置)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並按照經規定程式批准的圖樣及技術檔案製造。

5.1.2 裝置選用的預處理設備,管道,閥門,儀表等構件應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並具有產品合格證,必要時應採取適當的防腐及保護措施,不得污染水質。

5.1.3 裝置應根據進水水質選擇性能合適的膜元件。在正常情況下,膜元件的設計使用壽命應不小於25000h。膜元件組裝時,應採用50%的丙三醇(化學純)水溶液作為潤滑劑,對容器端板,膜元件接插口,密封圈等部位進行潤滑。

5.1.4 裝置加工製造應符合JB/T 2932的規定。

5.1.5 裝置主機架應安裝牢固,焊縫平整,水平及垂直方向公差應符合裝置的設計要求。油漆塗層均勻,美觀,牢固,應符合GB/T2932的規定。

5.1.6 管道安裝應平直,走向合理,符合工藝要求。

5.1.7 泵安裝應位置平衡,在運轉中不得有明顯的振動.高壓泵進,出口應分別設有低壓保護和高壓保護,在其出水管路上宜設定慢開閥門。

5.1.8 反滲透膜的保護系統應安全可靠,要有防止水錘衝擊的保護措施;膜元件滲透水側壓力應小於濃縮水側壓力,特殊情況下滲透水側壓力可高於濃縮水側壓力,但壓力差應小於0.03MPa。

5.1.9 裝置在設計壓力1.25倍條件下試壓,不得有滲漏現象。

5.1.10 電氣控制的安裝應便於操作,控制應靈敏可靠,遇故障應立即止動,具有自動保護功能。

5.1.11 經預處理後的水進入反滲透處理工序,應進行水質污染指數測定,其方法按DL/T 5588規定進行。

5.1.12 裝置應具有化學清洗系統或接口,且具有分段清洗功能。

5.1.13 裝置的外排廢水應符合GB 8978的規定。

5.2 技術要求

5.2.1 脫鹽率:裝置脫鹽率的額定值應不小於95%(用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且連續運行一年後不低於額定值的95%。

5.2.2 水回收率:

a)產水量≤4m3/h的裝置水回收率不小於30%;

b)產水量4m3/h~40m3/h的裝置水回收率不小於50%;

c)產水量≥40m3/h的裝置水回收率不小於70%;

d)以處理後的廢水作為裝置的進水時,在充分利用水資源的條件下,水回收率可適當降低。

5.2.3 膜通量:以處理後的廢水作為裝置的進水時,當其後序工藝採用混凝過濾為主體處理單元的膜通量宜小於17L/m2 h;當其後序工藝採用微濾,超濾為主體處理單元時膜通量宜小於20 L/m2 h。

檢驗項目和試驗方法

6.1 外觀檢驗

6.1.1 目測其結構是否合理,各構件連線應符合設計圖紙的要求。

6.1.2 目測其油漆塗層是否均勻牢固,無皺紋,無明顯地擦痕,劃痕等缺陷。

6.1.3 用水平儀(或尺)測量主機框架,壓力容器及相應管線,其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均應符合要求。

6.1.4 用水平儀(或尺)測量泵體,不得有明顯偏斜。

6.2 性能測試

6.2.1 脫鹽率的測定

裝置的脫鹽率可採用重量法或電導率測定法通過計算求得,電導率測定法是工程上較多採用的簡便方法:將測得的進水電導率減去滲透水電導率除以進水電導率的方法計算求得。見式(1);

R=(C1-C2)/ C1×100%  (1)

式中:R—脫鹽率;

C1—進水電導率,μS/cm;

C2—滲透水電導率,μS/cm。

6.2.2 水回收率的測定

水回收率可用進水流量,滲透水流量,濃縮水流量進行計算,其計算採用式(2),或式(3)。

Y=Qp/Qf×100%  (2)

Y=Qp/(Qp+Qc)×100%  (3)

式中:Y—水回收率,%;

Qf—進水流量,m3/h;

Qc—濃縮水流量,m3/h;

Qp—滲透水流量,m3/h。

6.3 水壓試驗

在未加膜情況下開啟加壓泵,調節管路閥門,使系統壓力為設計壓力的1.25倍,保壓30min,檢驗系統焊縫及其他連線處,系統應無滲漏和異常變形。

6.4 運行試驗

6.4.1 試運行

本運行試驗適用於卷式膜。

按照安裝圖、設備工藝圖、電器原理圖、接線圖、對裝置進行全面檢查,保證其正確無誤,在微濾濾芯未放入保全濾器內,反滲透膜未放入膜殼內的情況下,打開電源開關,啟動供水泵,對反滲透本體進行循環沖洗,檢查系統滲漏情況,壓力表及其他儀表工作情況,沖洗直至清潔為止。將微濾濾芯放入精密過濾器的外殼內,然後將反滲透膜元件裝入膜殼內。

6.4.2 運行試驗

裝置經試運行之後,開啟總電源開關,將運行開關旋鈕置於開啟位置,反滲透水處理裝置開始運行;供水泵,高壓泵按控制時間先後依次啟動,系統開始升壓產水;根據運行情況,調整系統調節閥,達到設計參數;裝置運行試驗一般不小於8h。

6.5 為保證水壓試驗,運行試驗的準確性,允許液壓實驗和運行試驗在套用現場進行。

檢驗規則

7.1 產品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2 出廠檢驗

每台出廠的裝置均應進行出廠檢驗,檢驗合格並出具合格證明後,方可出廠。出廠檢驗項目為:

a) 外觀檢驗;

b)水壓試驗;

c)運行試驗。

7.3 型式檢驗

7.3.1 裝置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型式檢驗。

a) 產品定型;

b) 裝置的生產工藝改變或裝置的主要零部件改變;

c) 停產兩年,重新恢復生產;

d) 正常生產,每三年進行一次;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

7.3.2 型式檢驗的項目和結果應符合本標準第5章規定的項目。

7.3.3 判定規則

型式檢驗中如有不合格項目,應加倍抽樣復檢,若仍不合格,則判定為不合格。

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裝置應有產品銘牌,其內容包括:

a) 裝置名稱及型號;

b) 產水量以25℃條件下小時產水量(m3/h)表示;

c) 操作壓力;

d) 產品編號;

e) 生產日期;

f) 生產廠名稱;

g) 裝置總質量;

h) 外型尺寸;

i) 裝置功率。

8.2 包裝

8.2.1 裝置出廠包裝時,必須擦乾水分,所有接頭,管口,法蘭面全部密封。

8.2.2 裝箱前,所有儀器,儀表應加以保護。

8.2.3 裝置應採用木箱,托盤或其他適當材料包裝,如果採用木箱包裝,其結構和性能應符合有關規定。

8.2.4 裝置包裝箱內應有隨機檔案,包括:

a) 主要零部件清單;

b) 按GB 9969.1,JB/T 5995規定編寫的使用說明書;

c) 產品合格證。

8.2.5 包裝箱應符合GB/T 191規定。

8.3 貯存

8.3.1 裝置中已裝入濕態膜的應注滿保護液貯存於乾燥防凍的倉庫內,室溫應保持在5℃~40℃,避免日曬雨淋。

8.3.2 反滲透膜,泵等主要零部件應貯存在清潔乾燥的倉庫內,以防受潮變質。當環境溫度低於4℃時,必須採取防凍措施。

8.3.3 未被使用和未裝入容器的膜元件應裝有保護液,在不超過12個月的時間內重新更換保護液。

8.3.4 裝置出廠前已裝好膜元件,應灌裝保護液。若出廠後3個月不使用,應目測保護液,如發現保護液不清澈,應更換保護液。

8.4 運輸

裝置的運輸方式應符合契約規定,防止碰撞和劇烈顛簸。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業標準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反滲透水處理裝置

2006-07-28發布 2006-09-15實施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發布

HJ/T 27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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