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職權
(一)負責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
(二)組織起草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相關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宣傳教育,進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調研,研究擬草全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辦法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編制和實施市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地質礦產調查評價與勘查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建立土地資源、礦產資源信息系統,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四)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測繪法並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五)擬定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的管理辦法,負責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報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負責農地轉用和非農建設用地審核工作;指導和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補充等工作,確保耕地保有量不減少。
(六)負責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登記發證、土地使用證書檢驗和土地動態監測;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土地分等定級和土地登記工作。
(七)負責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建立和管理土地有形市場;負責鄉(鎮)、村非農建設用地管理,指導農民集體實施農用土地結構調整發展養殖業、種植業,以及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八)負責全市土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的綜合管理,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審核工作;管理地勘成果;負責地質資源匯交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的管理,實施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建立礦產資源儲量帳戶;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求形勢分析。
(十)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的審核、登記上報和轉讓的管理;培育和規範礦業權市場;對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調處重大探礦權屬糾紛;監督管理市級地質勘查資金,組織實施並監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核、審批、上報、登記發證和轉讓、出租的管理;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礦山企業礦產開發和利用的年度檢查;按照規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
(十二)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年度防災預案;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管理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監督地下水的開採。
(十三)負責地下水勘查的監督管理和礦泉水、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審核上報礦泉水、地熱資源的勘查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
(十四)組織協調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對外交流,參與審核中外合資、合作與外商獨資在我市境內開展的國土資源勘查、開發項目;組織推廣國土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先進科學技術;報批相關科技成果。
(十五)主管全市的國土測繪行政管理工作。
(十六)原土地管理局、地質礦產局管理的下屬事業單位一併劃轉國土資源局管理。
(十七)承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5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編制2名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新聞發布、政務信息和信息化建設、政務公開工作;協調機關綜合治理、綜合業務、資產管理、後勤管理等工作;負責管理政務大廳的視窗;編制全市國土資源系統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局科技外事工作,組織科學研究,推廣科技成果;組織協調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承辦有關法律、法規宣傳和法律、法規的彙編工作;調查研究、起草土地、礦產、測繪工作的行政管理政策;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協調和組織局內有關綜合研究工作;承擔有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人事勞資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以及黨群工作。
組織實施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管理全市性的土地、地質勘查資金;對國土資源工作涉及的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各種專項資金進行徵收、監督及管理,提高各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承擔財政撥給資金的財務管理,編制預算、決算;按照有關經費使用辦法的規定,編制各項經費收支預算;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的財務監督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市局國有資產和直屬單位的資產。
承擔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責;負責擬定國土資源信訪、應急工作制度和辦法;負責接待民眾來訪、來信、來電和局領導信訪接待日的協調落實工作;負責信訪案件的轉辦、督辦;負責信訪統計、匯總,進行信訪信息分析。
(二)耕地保護股 編制2名
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管理工作,擬定相關政策和具體措施;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落實情況;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專項規劃,指導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工作;承辦農業用途的國有荒山、荒坡開發的審核報批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承擔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擬定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擬定征地補償費標準,指導全市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安置工作,監督檢查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擔市區土地徵收徵用工作;負責各類非農建設補充耕地的監督檢查和驗收報備工作;承擔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和經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等用地事項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非農建設用地及農地轉用的審批,農村住宅用地農地轉用。承擔全市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和管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負責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負責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
(三)地籍股 編制2名
負責全市地籍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和登記發證;承擔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和土地確權;負責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負責市區規劃區內所有土地及規劃區外國有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管理地籍信息系統。編制實施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全市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參與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的相關規劃的審核;指導和審核市級以下土地利用等綜合專項規劃;編制並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參與非農業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承擔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管理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對國土資源各項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檢查測繪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負責本市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監管本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房產測繪、礦山測量、重大工程項目測繪、測繪市場、地圖市場和測繪成果;負責監管和保護本市範圍內的測量標誌。
(四)地質環境股 編制2名
負責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地質環境監測網站的統一管理;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全市地質災害年度防災預案;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參與部、省級發證礦山企業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工作;組織審查、批准市級以下發證礦山企業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負責已設立探礦權的年度檢查、覆核和上報管理工作,調處探礦權屬糾紛;對礦產資源勘查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對違法勘查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區域地質勘查工作監督管理;負責地下水勘查的監督管理和礦泉水、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指導地質公園保護與建設;組織編制和實施市級地質勘查計畫;負責組織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備案工作;參與對新建、擴建、改造礦山企業投產驗收工作。組織本系統範圍內的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制定應對與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本系統應急體制、機制建設;協調指導本系統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培訓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布、應急保障等工作。負責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五)礦產開發管理股 編制2名
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承擔採礦權延續、變更(包括調整原有開採礦種、開採方式、礦山企業名稱、採礦權人)和轉讓、抵押的管理工作;負責徵收資源整合、採礦權轉讓中應繳納的採礦權價款,依法徵收採礦權使用費;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工作;監管礦產資源開採活動,組織開展對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和利用的監督檢查;參與調處重大採礦權屬糾紛。編制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礦業權出讓計畫;依法受理採礦權申請;承擔新設採礦權、探礦權轉採礦權、礦山企業新增後備資源的審查、報批、劃定礦區範圍、登記發證、價款徵收工作;負責採礦權評估的監督管理和受委託的採礦權評估結果備案管理;參與審批中外合資、合作與外資在我市境內開展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對全市礦產資源儲量進行綜合管理,擬定相關政策和具體規定;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統計;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審核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人員編制
(一)人員編制
市國土局機關行政編制16名(其中紀檢組長編制1名單列)。核定機關工勤編制2名
(二)領導職數
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
(三)科級非領導職數 3名。
其他事項
(一)具體測繪業務工作由土地資源站承辦。
(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具體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執法大隊承擔。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道采砂管理按《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和《山西省礦業權公開出讓暫行規定》的規定執行。由市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全市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