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通知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6〕367號
中央有關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
為加強和規範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全國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規劃綱要(2004-2010年)》(以下簡稱《綱要》),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專項用於大中型危機礦山礦區深部及毗鄰區預查和普查找礦工作的補助經費。
第三條 凡符合《綱要》要求的國有大中型危機礦山企業(含國有控股礦山企業)均可申請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優先安排地方財政、礦山企業已落實其他資金來源的項目。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守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堅持“項目管理、專款專用、突出重點、講求效益”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根據《綱要》有關要求,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管理專項資金。
第六條 財政部主要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和資金管理,具體包括:
(一)參與項目的立項論證、實施過程中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確定專項資金年度總預算,並落實資金來源;
(三)負責項目預算的審核、下達、調整及資金的支付管理等事宜;
(四)監督檢查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並對資金使用效果進行績效評價。
第七條 國土資源部主要負責專項資金的項目管理,具體包括:
(一)組織編制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項目總體規劃、實施方案、年度實施計畫等;
(二)負責項目立項管理、技術管理、礦業權管理、質量管理、成果管理、日常實施管理等;對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項目預算建議;
(四)參與項目追蹤問效和績效考評工作。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作為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其主要負責是:
(一)項目申報主體資質審查和礦業權設定審查;
(二)專項資金的撥付及管理監督;
(三)協調落實地方財政和礦山企業其他資金來源;
(四)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和成果資料匯交。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九條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根據《綱要》及實施方案,確定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重點,並發布項目申報通知。
第十條 省屬礦山企業和中直企業按照申報通知的有關要求,向省級主管部門申報項目立項報告及相關資料。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含中直企業)項目立項申報材料的初審。
第十一條 經初審合格的項目,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向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申報。
第十二條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聯合組織由技術和經濟專家組成的專家委員會對項目立項報告及經費支出預算進行論證、評估或評審,並將其結果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國土資源部按照分項目經費預算數,匯總編制年度項目經費預算安排建議,報財政部審定。
第十四條 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據國土資源部報送的項目預算安排建議,視當年預算安排情況審核下達項目預算。
第十五條 項目勘查單位、外協單位和礦產預測等其他各類項目牽頭單位原則上採取招投標等競爭方式確定。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負責組織礦產預測類項目招投標;項目承擔單位負責組織礦產勘查類項目招投標。
參與項目實施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中直企業集團應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撥付項目經費。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專項資金撥付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項目實施內容和財政規章制度,科學合理地使用資金。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用於與項目管理和實施相關的各項支出。主要包括:津貼補貼、維修(護)費、專用材料費、專用燃料費、委託業務費、差旅費、會議費、租賃費、組織實施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組織實施費用於全國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專項工作的組織實施。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與項目管理和實施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項目經費一經下達,原則上不作調整;如確需調整,須按照規定程式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批准。
第五章 竣工驗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編寫年度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按照財務隸屬關係,逐級審核上報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於30日內編制完成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組織項目(含中直企業集團管理的項目)竣工驗收和成果資料匯交,並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和成果資料等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對尚未通過項目竣工驗收或未按時匯交成果資料的,應及時向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報告並說明原因。如有隱瞞不報或報送虛假資料的,取消該項目承擔單位今後承擔項目任務的資格。
第二十三條 對未形成勘查成果的項目,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認定。
認定後未形成勘查成果項目的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核銷。
第二十四條 對形成勘查成果的項目,成果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中直企業集團要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建立項目跟蹤反饋制度和績效評價制度,及時處理和糾正項目經費使用中的問題,重大事項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報告。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將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檢查。
對未形成勘查成果核銷事項中的弄虛作假、招投標過程中徇私舞弊、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等違規行為,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將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並相應採取停止撥款、終止項目、收回已撥項目經費、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嚴格遵守有關財務會計制度,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