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銅仁地委辦公室、銅仁地區行署辦公室關於印發<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銅黨辦發〔2010〕90號)和《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印黨發〔2010〕30號),設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二)加強對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職責。
(三)將原自治縣鄉鎮企業局(煤炭管理局)承擔的煤炭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劃入。
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安全生產地方規範性檔案,擬訂全縣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協調和解決全縣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二)承擔全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監管的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情況,負責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下同)、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承擔全縣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並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及違法違規行為。
(六)組織實施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負責組織全縣性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自治縣人民政府授權,依法組織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
(八)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全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縣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九)負責全縣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全縣煤礦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技術標準;組織開展全縣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和煤炭企業安全標準化工作;研究擬訂全縣煤礦安全投入、安全裝備、安全科技創新的規劃和措施並督促落實;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監督煤礦企業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整改並組織複查;對煤炭建設項目提出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防治;負責對煤礦職工開展安全生產技能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指導協調全縣小煤礦整頓關閉工作。
(十)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十一)組織、指導全縣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協助地區安監局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協助地區安監局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監督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
(十二)組織協調和監督全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三)組織擬訂全縣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和協調鄉(鎮)、縣直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十四)組織開展全縣安全生產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立案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十六)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擔自治縣委、縣人民政府及地區安監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6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保密、檔案、信訪、綜治、宣傳、財務、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編制、人事工資、幹部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
(二)教育培訓與法規科技股
依法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協助地區安監局依法組織、指導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組織相關人員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承擔全縣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安全生產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指導全縣安全生產監管系統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監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承擔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全縣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科技規劃;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推廣工作。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承擔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指導危險化學品登記和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相關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和監督有關安全標準化工作;參與相關行業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股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承擔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相關安全標準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井關閉工作;參與相關行業相關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指導、協調和監督公路、交通運輸、消防、水運、民航、建築、水利、電力、郵政、電信、林業、軍工、旅遊等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參與或承辦相關行業和領域相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五)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股
依法監督檢查煤礦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情況;對全縣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事故隱患的整改並組織複查;依法組織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負責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督促檢查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情況的落實;協調參與行業應急救援工作;對煤礦職工進行培訓。
(六)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股
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貫徹執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法律規章和標準;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行為;承擔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健康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參與職業危害事故調查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全縣職業危害信息統計工作。
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16名(暫使用事業編制,以後在縣直機關行政編制總額中逐步調劑到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6名。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相關事項
(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自治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起草職業衛生規範性檔案,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鑑定工作。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自治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二)設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執法大隊,為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所屬副科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6名,其中: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指導、監督、協調全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對全縣安全生產動態進行巡查,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負責受理安全生產領域的民眾舉報及投訴;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設備設施、作業環境、勞動保護、職業衛生、安全標誌、安全防範措施及事故隱患整改實施情況和重大危險源進行跟蹤督辦;參與有關事故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負責全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負責辦理上級交辦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案件;負責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三)設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安全教育培訓中心,為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4名,其中:主任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宣傳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助地區安監局抓好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及全縣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資格培訓工作;承擔全縣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四)設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為印江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主任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織全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演練;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分析、預測全縣安全形勢和重大事故風險,並及時發布預警信息;負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