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消費〔2010〕第93號為加快印染行業結構調整,規範印染項目準入,推進印染行業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後,促進印染行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印染行業準入條件》(發展改革委2008年第14號公告公布)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印染行業準入條件(2010年修訂版)》予以公告。
各部門、各相關企業在印染項目投資備案、施工建設、環評審批、土地供應、信貸投放、質量、安全監管、生產運營等工作中要以本準入條件為依據。
附屬檔案:印染行業準入條件(2010年修訂版)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一日
印染行業準入條件(2010年修訂版)
為加快印染行業結構調整,推進行業節能減排和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現對2008年發布的印染行業準入條件進行修訂。生產企業布局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要根據資源、能源狀況和市場需求,科學規劃印染行業發展。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符合本地區生態環境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二)在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保護區和主要河流兩岸邊界外規定範圍內不得新建印染項目;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印染生產企業要根據區域規劃和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依法通過關閉、搬遷、轉產等方式限期退出。
(三)缺水或水質較差地區原則上不得新建印染項目。水源相對充足地區新建印染項目,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必須在工業園區內集中建設,實行集中供熱和污染物的集中處理。缺少環境容量地區,要限制發展印染項目,新建或改擴建項目要與淘汰區域內落後產能相結合。工業園區外企業要逐步搬遷入園,原地改擴建項目,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工藝與裝備要求
(一)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要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採用污染強度小、節能環保的設備,主要設備參數要實現線上檢測和自動控制。禁止選用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的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限制採用使用年限超過5年以及達不到節能環保要求的二手前處理、染色設備。新建或改擴建印染生產線總體水平要接近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棉、化纖及混紡機織物印染項目設計建設要執行《印染工廠設計規範》(GB50426-2007)]。(二)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應優先選用高效、節能、低耗的連續式處理設備和工藝;連續式水洗裝置要求密封性好,並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熱能回收裝置;間歇式染色設備浴比要能滿足1:8以下的工藝要求;拉幅定形設備要具有溫度、濕度等主要工藝參數線上測控裝置,具有廢氣淨化和餘熱回收裝置,箱體隔熱板外表面與環境溫差不大於15℃。
(三)現有印染企業要加大技術改造力度,逐步淘汰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前處理設備、熱風拉幅定形設備以及浴比大於1:10的間歇式染色設備,淘汰流程長、能耗高、污染大的落後工藝。支持採用先進技術改造提升現有設備工藝水平,凡有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的企業,必須與淘汰落後結合才可允許改擴建。
質量與管理
(一)印染企業要開發生產低消耗、低污染、符合市場需求的產品,鼓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高附加值的紡織產品。產品質量要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產品合格品率達到95%以上。(二)印染企業應實行三級用能、用水計量管理,設定專門機構或人員對能源、取水、排污情況進行監督,並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數據統計系統。
(三)印染企業要加強管理,健全企業管理制度。鼓勵企業進行質量、環境以及職業健康等管理體系認證,支持企業採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企業管理效率和水平。
資源消耗
(一)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單位產品能耗和新鮮水取水量要達到規定要求(詳見附表1)。(二)現有印染企業應加快技術改造,單位產品能耗和新鮮水取水量要達到規定要求(詳見附表2)。
環境保護與資源綜合利用
(一)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環保設施要按照《紡織工業企業環保設計規範》(GB50425-2007)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執行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印染廢水原則上應自行處理或接入集中工業廢水處理設施,不得接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確需接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的,須報經城鎮污水處理行業主管部門充分論證,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後方可接入。接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的印染企業,其排放的廢水污染物指標要達到集中廢水處理廠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規定的要求。直接排入水體的印染企業,其排放的廢水必須達到國家和地方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控制要求。要採用高效節能的污泥處理工藝,實現污泥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二)現有印染企業要具備廢水、固體廢棄物處理條件,加強廢水處理及運行中的水質分析和監控,對廢水及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治理,廢水排放實行線上監控。廢水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和廢水排放不達標的企業,經有關部門限期整改仍不能達標的,不得繼續從事生產活動。
(三)印染企業要按照環境友好和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選擇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漿料的坯布;使用生態環保型、高上染率染化料和高性能助劑;完善冷卻水、冷凝水及餘熱回收裝置;絲光工藝必須配置鹼液自動控制和淡鹼回收裝置;實行生產排水清濁分流、分質處理、分質回用,水重複利用率要達到35%以上。
(四)印染企業要採用可持續發展的清潔生產技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從生產的源頭控制污染物產生量。印染企業要依法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能源審計,不斷提高企業清潔生產水平。
安全生產與社會責任
(一)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要按照《紡織工業企業安全設計標準》的要求,建設安全生產設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確保全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二)鼓勵印染企業按照《紡織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CSC9000-T)的要求,保障勞動者和消費者權益,履行社會責任。
監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擴建印染項目必須符合本準入條件。項目的投資備案、項目建設、土地供應、環評審批、安全許可、信貸融資等管理要依據本準入條件。新建和改擴建項目要在省級投資或工業管理部門備案。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由省級工業管理部門提出預審意見後,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二)投資、工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新建和改擴建印染項目的監督檢查,凡不符合準入條件規定的,不得辦理相關許可手續。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達到準入條件並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後,才能生產運營。對於違反規定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及時改正,並依法嚴肅處理。
(三)各級工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印染行業的管理,督促現有企業按照準入條件要求,加快技術改造,加快淘汰落後產能,規範企業各項管理。根據企業申請並經省級工業管理部門核實,國家工業管理部門對符合準入條件的印染企業定期進行公告。
(四)有關行業協會要宣傳國家產業政策,加強行業指導和行業自律,推進印染行業技術進步,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各類所有制的印染企業,具有印染能力的棉紡織、毛紡織、麻紡織、絲綢、色織、針織等企業。(二)本準入條件採用的標準或數據如有修訂,從其規定。
(三)本準入條件自2010年6月1日起實施。2008年2月4日公布的《印染行業準入條件》同時廢止。
(四)本準入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附表1:
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印染加工過程綜合能耗及新鮮水取水量注1:機織物標準品為布幅寬度152cm、布重10-14kg/100m 的棉染色合格產品,真絲綢機織物標準品為布幅寬度114cm、布重6-8kg/100m的染色合格產品,當產品不同時,可按相關標準進行換算
注2:針織或紗線標準品為棉淺色染色產品,當產品不同時,可按相關標準進行換算
注3:精梳毛織物印染加工指從毛條經過條染復精梳、紡紗、織布、染整、成品入庫等工序加工成合格毛織品精梳織物的全過程。粗梳毛織物單位產品能耗按照精梳毛織物1.3係數折算,新鮮水取水量按照1.15係數折算。
附表2:
現有印染企業印染加工過程綜合能耗和新鮮水取水量注1:機織物標準品為布幅寬度152cm、布重10-14kg/100m的棉染色合格產品,真絲綢機織物標準品為布幅寬度114cm、布重6-8kg/100m的染色合格產品,當產品不同時,可按相關標準進行換算
注2:針織或紗線標準品為棉淺色染色產品,當產品不同時,可按相關標準進行換算
注3:精梳毛織物印染加工指從毛條經過條染復精梳、紡紗、織布、染整、成品入庫等工序加工成合格毛織品精梳織物的全過程。粗梳毛織物單位產品能耗按照精梳毛織物1.3係數折算,新鮮水取水量按照1.15係數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