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爾·施密特[政治思想家]

卡爾·施密特[政治思想家]
卡爾·施密特[政治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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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密特1888年出生在德國西部的一個小鎮,天主教徒,從小喜好文學、藝術、音樂、哲學、神學。在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後,一邊研究《 》,一邊寫論華格納的華彩文章。1916年,施米特發表了一部從政治哲學角度論詩人多伯勒的長詩《北極光》的專著,從此開始了其長達半個世紀的政治思想生涯。

基本信息

簡介

卡爾·施密特是德國著名法學家和政治思想家。

施密特於1888年生於威斯特伐里亞普勒騰貝格的一個天主教家庭。1933年,施密特擔任柏林大學教授,同年加入納粹黨。他的政治思想對20世紀政治哲學、神學思想產生了重大影響,並提出了許多憲法學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等。

生平

要想了解今天的共和黨有什麼特別的話,首先需要了解一個不怎么出名且非常保守的德國哲學家。然而,這個人不是被廣泛稱為布希政府思想教父的利奧·施特勞斯,而是一個更不為人知的、但在許多方面卻更為重要的思想家——卡爾·施密特( Carl Schmitt)。

施特勞斯和施密特曾經在專業上走得很近。1932年,施密特支持施特勞斯申請洛克菲勒獎學金去巴黎。同年,施特勞斯發表了對施密特的最重要著作《政治的概念》的評論。後來,他們分道揚鑣。施特勞斯是一個猶太人,離開德國定居在芝加哥。施密特是一個虔誠的天主教徒,寫下了大量深受尊重的著作,包括《政治的神學》(1922)、《議會民主制的危機》(1923)和《政治浪漫主義》,並在1933年加入納粹黨。二戰後,施密特的名譽相對來說絲毫未損,並且他的著作重新受到左派和右派的關注。

就施密特尖銳的反猶主義和明確的納粹信仰而言,很難理解左派對他的持續迷戀。然而,牛津大學萬靈學院的研究員馬勒(Jan-Werner Muller)在其最近的著作《危險的心靈:戰後歐洲思想中的施密特》中指出,施密特的吸引力是無法否認的。馬勒認為,施密特的精神遍布在反全球化運動的思想宣言——哈特和耐格里的《帝國》之中。施密特的思想已經成為左派圈子中流行的東西。像齊澤克、墨菲和德希達這樣的歐洲著名思想家也已經被施密特的思想迷住了。這並不是說他們贊同施密特的政治觀點,但他們都在施密特身上看到了反人道主義的立場,一種與像福柯這樣的後結構主義者、而不是與像羅爾斯這樣的自由主義思想家有更多一致的立場。

施密特在左派中的仰慕者已經正確地意識到,在共產主義崩潰之後,馬克思主義需要大量的反思。然而,由於轉向施密特而不是自由主義,他們已緊緊抓住馬克思主義中的一種極權主義張力。施密特對當代右派的影響採取了不同的路線。在歐洲,像義大利的吉安弗蘭科.·米傑奧(Gianfranco Mglio)、法國的博努瓦(Alain de Benoist)和《青年自由》雜誌的投稿者這樣的新右派思想家都建立在施密特的思想之上。

美國的右派施密特主義者數量並不是太多,但包括那些經常被說成是舊保守主義者的知識分子,他們從右派的立場來攻擊新自由主義。但是,在共和黨內沒有舉行過任何關於施密特的研討會。即使一些重要的保守主義政治激進分子聽說過施密特,但他們肯定會使自己遠離他對極權主義的同情。還有,施密特思考政治的方式遍及當代思潮之中,其中共和黨的保守主義經常以那些非常有先見之明的而令人不安的方式盛行起來了。特別是他的分析解釋了保守主義者攻擊自由主義者以及自由主義者為自身辯護的方式。

在《政治的概念》中,施密特寫道,人類行為的所有領域都被一種不能簡約的二元性結構化。道德關心善惡問題,美學關心美醜問題,經濟學關心贏利與否問題。在政治中,關鍵的區別是朋友和敵人之間的區別。那就是使政治不同於其他事物的東西。猶太人關於愛你的敵人的呼籲完全適宜於宗教,但無法與總是涉及生死利益的政治相調和。道德哲學家關注的是公正,但政治與使世界更公正毫無關係。經濟交換隻要求競爭,不要求滅絕。政治不是如此。施密特認為:“政治就是最激烈和最極端的對抗。”戰爭是政治所採取的最暴力的形式,而且即使沒有戰爭,政治仍然要求你把你的反對者作為敵視你所信仰的事物的人。這並不是個人恩怨,你不必憎恨你的敵人。但是,你必須準備好如果必要的話就去擊敗他。

保守主義者比自由主義者更加徹底地吸收了施密特的政治觀。施密特認為自由主義者從未成為政治的。自由主義者傾向于樂觀地看待人的本性,然而“所有真正的政治理論都假定人是邪惡的”。自由主義者相信能夠調節衝突立場的中立性統治的可能性,但對施密特來說,既然任何統治都只代表某個政治派別對另一個政治派別的勝利,那么就不存在這樣的中立性。自由主義者堅持認為存在不受國家制約的社會團體;但施密特認為,多元主義是一種幻想,因為沒有任何真正的國家曾經允許像家庭或教會這樣的其他力量來對抗自己的權力。一句話,自由主義者對權力感到不安,因為他們是在批判政治,而不是在從事政治。

難怪施密特仰慕像馬基雅維利和霍布斯這樣的思想家,他們對政治不抱有任何幻想。受他們啟發的領導人決不會受制於自由主義思想的個人主義,並且願意承認有時政治包含生命的犧牲。他們比自由主義者更善於指揮戰爭,因為他們無需共同利益或全人類的利益這樣的觀念。保守主義者不會被不公正困擾,因為他們承認政治意味著把己方的各種利益最大化,而不是放棄它們。如果一致只能通過鎮壓反對者來實現,那么即使冒著違反法治的風險也在所不惜,這就是保守主義者如何實現一致的方式。

總之,施密特最重要的教導就是自由主義者和保守主義者之間的差別不僅是在政策上,而且也在政治本身的意義上。施密特的德國版保守主義與納粹主義有許多的共同點,但與美國人的思想沒有任何直接的聯繫。雖然如此,但他的思想殘渣仍然能在當今的保守主義者為其目標奮鬥的各種方式中找到。

自由主義者認為政治是一種手段,而保守主義者則認為是一種目的。對自由主義者來說,政治止步在邊緣;而對保守主義者來說,政治的腳步從不停止。自由主義者把保守主義者看作是潛在的未來盟友;而保守主義者卻認為自由主義者不值一提。自由主義者認為,各種政策應當根據一種獨立的理念如人類的幸福或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來評判;而保守主義者則根據它們是否推動了他們的保守主義目標來評價。自由主義者本能地想使激情冷卻下來;而保守主義者傾向於點燃它們。自由主義者認為在自由主義和保守主義之間存在第三條道路;而保守主義者則認為任何人不是一個保守主義者,就是一個自由主義者。自由主義者宣稱個體擁有某些政府無法剝奪的權利,從而想為政治設定各種界限;而保守主義則認為在各種緊急情況——保守主義者總是會找到各種緊急情況——中,政府的許可權和能力不能受到挑戰。

當談到美國的保守主義者和自由主義者的時候,當然不存在政黨的界限。許多保守主義者,特別是那些具有放任自由主義傾向的保守主義者厭煩布希政府的赤字,並且對他的禁止同性戀結婚的憲法修正案呼籲缺乏熱情。另一方面,那些自由主義者和左派想回擊冷酷的保守主義者,就像保守主義者冷酷地反對他們那樣。

還有,如果施密特是正確的,那么保守主義者幾乎贏得了所有政治鬥爭的勝利,因為他們是美國惟一的真正政治力量。從2000年的總統選舉、德克薩斯的學區重劃到通過醫療改革的方法,像湯姆·迪萊和卡爾·羅夫這樣的保守主義者獲得了勝利,因為他們給人留下了任何事情都不會阻止自己的印象。而自由主義者則不可能這樣做。對自由主義者來說,即使沒有比勝利更重要的事情,但會有像勝利那樣重要的事情,不管它是程式的完整和歷史先例,還是對子孫後代的各種後果。

如果一切聽起來都是失敗主義的——至少對自由主義的目標來說如此,那么施密特漫不經心地提供了一個希望的理由。在尋找自由主義失敗的事例時,他偶然發現了托馬斯·潘恩和美國的開國者。在他看來,自由主義者是害怕權力的典型。他以驚訝的筆調寫道,他們非常幼稚地試圖通過權力的分立來控制和平衡權力。在這一點上,施密特是正確的。他似乎在說美國是最典型的自由主義社會。由於施密特對美國的自由主義傳統幾乎沒有表示出任何的讚賞,被認為是一個權力理論家的他誤解了世界最強大的政治體制。

保守主義者為這個國家帶來了類似施密特的朋友-敵人區分的思想,在這個意義上,他們不僅反對自由主義者,而且反對美國歷史上的自由主義遺產。如果施密特是某種意義上的引路人,那么我們可以決定的不僅是誰贏得2004年大選,而且是我們是否會把多元主義當作是有益的,把不一致當作是美德,把政治當作是統治界限,把公正看作是可能的,把反對看作是必要的,以及把政府看作是有限的。

思想

決斷主義

決斷主義(Dezisionismus)是施密特的公法學理論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在《憲法學說》( Verfassungslehre)中,施密特認同西耶士(Sieyes)的“民族制憲權”學說,認為一個政治共同體的存在狀態是由其人民(Nation)全體所做出的政治性決斷。這種決斷所產生的結果就是一個政治共同體的政治秩序,即絕對的憲法(Verfassung),而非相對的“憲法法”(或稱“憲律”z)。

國民法治國

德國國家法理論中有所謂的法治國(Rechtsstaat)學說。法治國家的思想起源於十七至十八世紀,德國市民階層逐漸壯大的時期。法治國乃相對於君主主義的人治國。施密特主張法治國的實質為國民法治國(bürgerliche Rechtsstaat),即市民階層、資產階級的法治國。其具備兩個基本要素,即對國民的基本權利的保障以及對政府機構的權力分立的規定。這兩個要素為德國資產階級在對抗君主的鬥爭中發展出來,並成為現代多數國民法治國國家的內涵。

著作年表

論文

1912,《法律與裁判:法實踐問題研究》( Gesetz und Urteil. Eine Untersuchung zum Problem der Rechtspraxis) 1914,《國家的價值與個人的意義》( Der Wert des Staates und die Bedeutung des Einzelnen) 1926,《法官的獨立性、私有財產的保障、法律面前的平等》( Unabhängigkeit der Richter, Gewährleistung des Privateigentums, Gleichheit vor dem Gesetz) 1934,《領袖守護法律》( Der Führer schützt das Recht)

專著

1916,《多伯勒的長篇敘事詩〈北極光〉:三論其詩作的要素、精神和現實性》( Theodor Däublers ‚ Nordlicht': Drei Studien über die Elemente, den Geist und die Aktualität des Werkes) 1918,《教會的可見性:經院學的思考》 1919,《政治的浪漫派》( Politische Romantik) 1921,《論專政》( Die Diktatur. Von den Anfängen des modernen Souveränitätsgedankens bis zum proletarischen Klassenkampf) 1922,《政治神學:主權學說四論》( Politische Theologie. Vier Kapitel zur Lehre von der Souveränität) 1923,《羅馬天主教與政治形式》( Römischer Katholizismus und politische Form) 1927,《政治的概念》( Der Begriff des Politischen) 1928,《憲法學說》( Verfassungslehre) 1931,《憲法的守護者》( Der Hüter der Verfassung) 1932,《合法性與正當性》( Legalität und Legitimität) 1933,《國家、運動、人民》( Staat, Bewegung, Volk. Die Dreigliederung der politischen Einheit) 1934,《論法學思維的三種模式》( Über die drei Arten des rechtswissenschaftlichen Denkens) 1938,《托馬斯‧霍布斯國家學說中的利維坦》( Der Leviathan in der Staatslehre des Thomas Hobbes) 1939,《禁止外部空間權力干涉的國際法大空間秩序》( Völkerrechtliche Großraumordnung und Interventionsverbot für raumfremde Mächte. Ein Beitrag zum Reichsbegriff im Völkerrecht) 1940,《論斷與概念:1923-1939年與魏瑪、日內瓦、凡爾賽鬥爭中》( Positionen und Begriffe im Kampf mit Weimar – Genf – Versailles 1923 – 1939) 1942,《陸地與海洋:一個世界史的觀察》( Land und Meer. Eine weltgeschichtliche Betrachtung) 1948,《從囹圄獲救》( Ex Captivitate Salus) 1950,《歐洲公法中之國際法的大地之法》( Der Nomos der Erde im Völkerrecht des Jus Publicum Europaeum) 1958,《憲法法文集:1924-1954年》( Verfassungsrechtliche Aufsätze aus den Jahren 1924 – 1954) 1963,《游擊隊理論:政治的概念附識》( Theorie des Partisanen. Zwischenbemerkung zum Begriff des Politischen) 1967,《價值的僭政》( Die Tyrannei der Werte) 1970,《政治神學續篇:取消所有政治神學的傳說》( Politische Theologie II. Die Legende von der Erledigung jeder Politischen Theologie)

評論

揚維爾納·米勒(Jan-Werner Müller)著有《危險的心靈:戰後歐洲思潮中的卡爾·施密特》一書,對二戰後,施密特其人及其思想之影響予以評論。 海因里希·邁爾(Heinrich Meier)曾評論施密特及哲學學者列奧·施特勞斯思想間之關聯,主張施密特及施特勞斯間存在所謂的“隱匿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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