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納姆醫生案

1610年,內科院生博納姆在倫敦城營業由於沒有醫師協會頒的發的許可證,被傳喚到醫師協會的一個理班會,受到監禁。

[訴訟過程]

博納姆醫生以監禁為理由向法院起訴。法院經審理判決博納姆醫生勝訴。當時的首席法官柯克(coke)在闡明判決的理由時指出:根據法律的規定,對無證營業者的罰款一半歸英王(即國家)一半歸醫地協會,這個醫師協會在此就有經濟上的利益,使之成了自己案件的法官,因而“違反普遍的正義和理性”,因此,醫師協會的判決是無效的,並且可以確認議會的這一立法也是無效的。

[案例評析]

本判例是最早確認“無私利或偏見”或稱“不能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原則的著名判例,也是有關“司法審查”的一個著名案例。

所謂“不能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原則,是英國自然公正原則的一部分。它是指一個法官如果對所受理的案件有私利牽涉在內,就沒有資格審判這個案件。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稱之為法官迴避制度。在英國,這一原則同樣適用於行政職務。公民在其權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決定的不利影響時,不僅有權為自己辯護而且有權要求由一個沒有偏私的行政官員聽取其辯

護和作出決定。這是自然公正原則對行政程式的要求。所謂“沒有偏私”,通常是指官員及父親屬對於這個行政決定沒有經濟利益的牽連,但並不以此為隊還包括其它足以影響行政決定的非財產因象如感情利益和精神因素等。

要求法官和行政官員公平聽證和無偏私的自然公正原則非常古老但當時只是作為一種客觀存在被理所當然地接受直到1610年才在被博納姆醫生案的判決中以判例的形式將

它確定下來並在理論上推到了頂峰。因為根據這個判例,議會立法也不能改變這些原則,對於違反自然公正原則的議會立法,法院可以在具體的判決中予以否定。為此該案的首席法官愛德華·柯克受到同時期其他著名法官的贊同。1710年,英國著名法官何爾特(Holt)在談到議會立法的有限性的時候說: “無論如佩議會立法不能使通姦合法化,換句話說,這樣的立法無效”。

但是.這種認為法院可以改變議會立法的觀點已經隨著17世紀議會主權原則的確立而改變了。l 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確立了議會主權原則,並成為資本主義英國的“立國之本”。根據這一原則,議會的立法權不受限制,它所制定的法律是最高的法律不受法院的審查。因此,博納姆醫生案判例也就無法以司法審查先例的形式存在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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