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能
博白縣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指示;
(四)依法任免、培訓、考核、獎懲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決算,領導和管理全縣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計畫生育、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外事、僑務、監察、宗教事務等行政行為;
(六)保護國有財產、勞動民眾集體所有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
(七)保護各種經濟組織和合法權益;
(八)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與縣政府工作有關的議案提案、意見、建議、批評等事項;
(九)辦理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縣政府督查室
第一秘書股
第二秘書股
綜合股
信息股
調研股
經濟股
值班室
電腦室
縣信息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