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二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三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四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五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六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社會保障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訂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實施意見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促進就業工作,落實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及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工作。
三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自治州城鄉社會保險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加強對城鄉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運營的管理和監督;負責編制自治州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四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促進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參與州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綜合管理全州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定和職務聘任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和繼續教育工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國家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及自治區優秀專業技術工作者、少數民族中青年骨幹人才特殊培養人選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擬訂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的貫徹落實,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八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並組織實施。
九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農民工工作有關政策,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落實勞動關係有關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組織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依法查處重大案件;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
(十一)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強化自治州人力資源市場管理,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負責自治州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二)受理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三)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的日常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文稿,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依法行政、組織人事、固定資產、財務、政府採購、檔案、修志、保密、信訪、老乾等工作;負責機關精神文明、計畫生育、綜合治理、效能建設等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就業促進科(農民工工作科)。
綜合管理全州就業工作,擬訂全州促進城鄉就業的規定、實施意見以及工作規劃、年度工作計畫,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負責專項就業資金分配方案的擬訂和管理,並實施監督檢查;負責檢查、指導就業再就業政策落實情況;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指導建立失業登記制度,負責就業、失業統計工作;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承辦普通高中等院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統計等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三職業能力建設科。
綜合管理全州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巨觀管理工作;指導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建設;擬訂全州城鄉勞動者培訓計畫和相關政策;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資質審查、審批和年檢工作;綜合管理全州職業技能競賽和技能型人才表彰工作,制定實施辦法,負責技術能手的評審、推薦工作;綜合管理全州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的定級、考核和晉升工作,擬訂工人技術等級考評辦法;擬訂全州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及管理規則;擬訂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及就業準入制度的實施辦法,並對職業資格證書的發放實施監督管理。
四社會保險科(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制定的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擬訂社會保險工作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完善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體系;負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定並負責考核和監督;貫徹落實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具體辦法並對其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建立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機制,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執行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貫徹落實國家工傷預防、認定、康復以及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等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社會保險參保人員的傷病殘等級鑑定和工傷受理、調查、認定工作;負責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辦公室)。
負責全州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全州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崗位聘用及備案事宜;承擔州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獎懲有關工作;承擔州直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和招收、錄(聘)用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綜合管理全州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負責組建、調整全州各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逐步建立職稱社會化評價機制;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申報和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核、評審、認定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工作;負責國家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業及自治區優秀專業技術工作者、少數民族中青年骨幹人才特殊培養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
六工資福利與退休科。
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津補貼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州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檔案的建立、管理和指導、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有關事項;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綜合統計和分析工作;指導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擬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工資指導線,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負責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措施的實施工作;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七軍官轉業安置科(自治州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協調相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培訓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家屬安置工作;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政策;負責落實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自治州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紀檢(監察)組: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黨紀、黨風和行政監察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24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含紀檢組長),內設機構科級領導職數13名。
事業單位
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社會保險管理局。相當於副縣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內設辦公室、征繳科、養老失業保險科、醫療保險科、基金管理科、稽核科、信息網路科7個科。列全額事業編制35名,其中:領導職數4名(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會計師1名),內設機構科級領導職數14名。(機構編制方案另行文)
二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辦公室(就業服務中心、人才流動中心、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4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2名。
主要職責:依法規範和管理全州人力資源市場,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相關制度;指導和監督有關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人才流動的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負責全州人才數據的統計工作;綜合管理全州引進國外智力工作;具體負責自治州人力資源市場“一站式”服務大廳的管理。
三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勞動保障監察支隊。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7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2名。
主要職責:擬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規劃和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和糾正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指導全州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的開展;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負責落實勞動關係政策,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制度;受理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舉報和投訴;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四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4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2名。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監督全州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承擔自治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事考試中心(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3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1名。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人事考試工作的政策規定,加強考試工作管理,規範考試工作程式,保證考試工作質量;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務任職資格考試、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考試、註冊師考試及與職稱有關的專項、專業考試等;負責全州人事考試工作的報名、考場設定、准考證核發、考試的組織實施、成績通知單發放;負責自治州人事考試工作命題隊伍、監考人員的培訓工作;協助公務員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開展公務員考試錄用、公務員任職資格考試、事業單位聘用幹部考試;負責全州初、中級和部分高級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六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服務中心。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由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5名。
主要職責:負責機關綜合樓的管理服務工作,保障機關辦公區的水、電、暖、電梯、空調的正常運行,負責相關設備、管網、線路的管理、維修和維護,確保各種設施、設備安全運行;負責機關辦公區的綜合治理、值班值守、安全保衛、環境衛生等工作;負責機關固定資產的維修和維護工作,保障正常使用。
其他事項
一管理自治州公務員局。自治州公務員局的人事、黨務、財務、後勤、退休幹部等事務由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二關於職業病防治工作職責分工。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勞動契約實施情況監管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
三關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由自治州財政局、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負責,具體工作在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協調小組統一領導下,由自治州財政局、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組織實施。
四事業單位更名。將自治州人才流動中心更名為自治州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辦公室(就業服務中心、人才流動中心、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將自治州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庭更名為自治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將自治州人事考試培訓中心更名為自治州人事考試中心(職業技能鑑定中心)。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