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法簡介
《南非共和國水法》是南非共和國議會於1998年頒布新的水法。其內容包括解釋和基本原則、水管理戰略、水資源保護、用水、財務條款、部長和司長的一般權力和責任、流域管網機構、用水戶協會、諮詢委員會、國際水管理、國家水利工程、壩工安全、進入土地和對土地的權利、觀測評估和信息、投訴與爭端的解決、違法行為及糾正、一般條款和過渡條款,總計17章164條。
該法的基本原則是可持續性和公平公正用水,這也是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指導原則。
二、主要內容
該法規定:國家水資源戰略的擬定,應當能為全國範圍的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和控制提出一個整體框架,為水在地區級、流域級和在一個確定的水資源管理區內進行管理提供框架。其內容包括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和控制的策略、目標、計畫、準則和程式,以及在體制上的安排。各流域管理戰略應與國家水資源戰略相協調。
中央政府對水資源管理負有全面責任和擁有充分許可權,水與森林部部長代表國家,在履行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分配、保護和獲取等方面負有主要責任。
水與森林部應當按照水資源分類體系的要求,確定水資源的等級和水質目標,以便在保護水資源和使用水資源之間能夠儘量達到平衡。同時按照所確定的水資源的等級,確定其水的基本需求儲備量和生態儲備量,並予以公告。凡擁有、控制或占有土地者應當負責採取措施防止水資源污染,否則由流域管理機構採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對排污方和防治污染的受益者,可以徵收排污費。
當事人有權在水法許可的範圍內申請用水,除現有合法用水、一般授權的許可用水或主管當局認為可以放棄特許的用水(僅限於特定的水源地,指定類別的人員,在規定的地理區域或時間)以外,其他用水一般均須申辦許可證。對於缺水地區,或可能很快處於缺水的地區,或必須對目前主要的用水重新審查以實現公平公正用水的地區,主管當局可以要求人們必須申辦用水許可證。水主管行機構可以授權給申請人以灌溉用水權,並允許其按照水主管機構確定的條件,將該項用水的一部分或全部暫時地轉讓另一處地產上使用。
水與森林部在與公眾諮詢商討後,為一些不同地區、不同的用水戶制定出有區別的水價政策。用水水費應當用於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用於為實現公平有效分配水源的費用;用於保證遵守規定標準和水管理執法的費用。
水與森林部有責任對全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直接實施管理或授權管理。由部長確定流域管理機構的設立及其權力和責任。流域管理機構是一法人團體,其基本職責包括對水資源情況進行調查和諮詢;制定流域開發戰略和規劃,並加強實施協調;促進參與轄區內水資源的管理工作等。其費用由從各水資源管理轄區內所徵收的水費項下撥給,或從其他資金中解決。
按照該法的規定,可以建立水法庭。水法庭是一個獨立的機構,在南非共和國各個省擁有審判權。
此外,該法還對用水戶協會、國際水管理,國家水利工程、壩工安全、全國水資源信息系統、投訴與爭端的解決以及違法行為及其處罰等方面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