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長區民政局

(七)負責全區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負責社團行政複議工作。 (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行政區劃的有關工作;負責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限的變更的審核報批;研究和修訂行政區域規劃;主管地名管理工作。 (十二)主管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負責全區殯葬改革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組織、協調農村救災救濟工作,核定和上報災情,撥發農村災民救災救濟款物;負責全區性救災捐贈活動的組織和國內外救災捐贈的接收、分配;對救災物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指導災區生產自救;指導農村救災合作保險。
(三)管理城鄉社會救濟,負責制定農村五保戶供養、社會困難戶定期定量救濟、臨時救濟以及其它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政策、標準,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農村貧困戶的扶持工作。
(四)負責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制度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救濟制度;負責定期組織向貧困地區的捐贈工作。
(五)主管擁軍優屬、優待撫恤、革命烈士的審批和褒揚工作,承擔全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六)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區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七)負責全區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負責社團行政複議工作。
(八)組織實施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指導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和社區建設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與發展;指導老年人的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優惠政策,對城鄉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審核認定社會福利企業;主管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
(九)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開展村(居)民自治活動。
(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行政區劃的有關工作;負責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限的變更的審核報批;研究和修訂行政區域規劃;主管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與毗鄰區(市、縣)際行政區域界限勘定工作;承辦區際和鄉(鎮)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向區政府提出仲裁建議;指導各鎮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二)主管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負責全區殯葬改革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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