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 分散採購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和工程的政府採購活動,是政府採購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凡納入市級部門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分散採購活動及屬於集中採購目錄範圍內因情況特殊經市財政局批准而自行組織採購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分散採購項目應編入政府採購預算表中。
第五條 分散採購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採購方式進行。
第六條 分散採購可以由採購人自行組織採購。採購人不具備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招標能力的,應當委託採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採購機構和獲財政部、省財政廳登記備案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採購。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採購的,應當與其簽定委託代理協定書,並明確有關具體委託事宜。
第七條 分散採購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標,工程類的招標按《招標投標法》組織,並按江蘇省人民政府蘇政發[2004]48號《省政府關開印發江蘇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通知》執行;貨物和服務類公開招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8號《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組織進行。
第八條 因情況特殊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或者變更原已批准的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政府採購管理部門的批准。
第九條 分散採購的信息應在指定報紙和網站上發布,特殊情況的,應在省級或中央級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
第十條 分散採購所需的評審專家應按規定到市財政局政府採購專家評審庫中隨機抽取,特殊項目該類評審財政局專家評審庫中沒有的,應在有關部門或都有關人員的現場監督下,按隨機方式確定評審。
第十一條 採購人應建立分散採購檔案管理制度,全面、真實地記錄和反映分散採購活動情況,接受政府採購管理機關及監察、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二條 分散採購契約按規定實行備案制度。每季度末,政府分散採購項目情況統計表由主管部門匯總統計上報政府採購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分散採購資金支付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建設工程分散採購資金支付按財政府局現有的工程資金撥付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採購人應加強系統內部政府採購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市級各部門建立由單位負責人為組長,由相關處室人員組成的政府採購工作小組(小組人員名單請報市財政局備案),負責本系統內政府採購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健全內控機制,確保各項規定和制度的貫徹落實。
第十五條 本辦法《南通市市級政府分散採購管理辦法》由南通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