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區科技局

(十)負責科技信息、科技統計工作;審核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指導全市民營科技工作。 (十一)負責歸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科技市場有關科技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工作。 6、負責全區科技工作組織體系建設,建立和健全科技工作組織網路;協調和指導鎮、街道的科技工作。

簡介

南湖區科技局走訪企業走訪調研余新鎮溶潤助劑、宏源車輪、晶控電子和君泰醫療4家科技型企業,認真聽取企業在科技創新、技術研發等方面的情況介紹,並對企業科技項目的申報進行了指導。
南湖區科技局與獨立國協國家的科技合作交流工作日益密切,先後成立了嘉興中俄科技轉化中心和烏克蘭國家科學院國際技術轉移中國(嘉興)中心兩大國際技術轉移平台,將俄羅斯與烏克蘭先進的科研成果引進中國,進行消化、吸收、套用和產業化,推動了國際技術成果轉移和科技人才交流。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條例,研究起草有關全市科技發展戰略和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政策法規,並組織監督實施。
(二)研究確定全市科技發展布局和優先領域,編制全市科技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研究提出全市科技體制改革的有關政策和措施;推動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高科技創新能力;指導全市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四)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最佳化科技資源的配置;負責歸口管理的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和各類科技基金等有關經費的使用、管理和監督。
(五)負責全市科技項目立項、篩選、審核、論證、鑑定、驗收。
(六)強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及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工作;指導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全市高新技術重點新產品工作;負責攻關計畫、星火計畫、成果推廣計畫等科技計畫的制定並指導實施。
(七)編制全市科技示範基地、科技園區的建設規劃、審批、驗收,並組織實施。
(八)審批和監督管理技術貿易機構,辦理技術契約認定登記,依照有關法律、條例對技術貿易、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進行依法管理。
(九)研究科技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科技人才成長良好環境的相關政策。
(十)負責科技信息、科技統計工作;審核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指導全市民營科技工作。
(十一)負責歸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科技市場有關科技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區科技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工作的巨觀管理與統籌協調,促進農牧業科技進步、企業科技進步、社會事業科技進步,推動科普工作。建立健全農村牧區科學技術推廣網路、培訓體系,充實加強科學技術服務隊伍,對農牧民進行科學技術培訓,實行綠色證書制度。

直屬機構

科技綜合服務中心主要職能: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科技工作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結合本區實際,研究制定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具體政策措施及實施意見。開展科技宣傳教育活動,努力提高全社會科技意識和科學素養。2、研究確定科技優先發展領域,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區科學技術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開展黨政領導科技進步目標責任制考核。3、研究制定加強區域創新平台建設、技術進步,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中介機構等政策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科技支撐、科技攻關計畫、火炬計畫、星火計畫、科技成果轉化及推廣計畫、新產品試製計畫、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計畫和社會發展科技計畫,對批准實施的各項科技項目進行跟蹤檢查。4、負責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和協調嘉興科技城、嘉興國家級農業園區和軟體園、晶片園、機電產業園等高新技術特色基地(園區)的建設。培育和發展科技型企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技術引進、消化吸收、技術創新體系及科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協調高新技術園區、高新技術特色基地的建設。引進和培植高新技術產品及產業,組織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研究開發中心、民營科技企業的申報及認定工作;參與創新及重大技術改造、重點工程建設的前期論證和評估工作。5、管理全區的科學技術成果,負責對申報的科技成果的鑑定、獎勵、推廣和保密工作;管理全區的專利工作,按照《專利法》的規定,管理協調與科技有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管理全區的技術市場和科技信息市場;管理全區國內外科技合作交流工作,推進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6、負責全區科技工作組織體系建設,建立和健全科技工作組織網路;協調和指導鎮、街道的科技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科技人員的管理和培訓等工作;組織有突出貢獻專業人才的推薦和評選工作;參與科技人員的引進和職稱評審等工作。7、合理配置科技經費,對歸口的區級科技事業費、科技三項經費、科技專項費等有關費用統一管理,合理使用。協同有關部門綜合套用財政、信貸、稅收等經濟手段,對全區科技工作的運行進行巨觀調控。8、負責管理全區軟科學研究、科技統計、科技保密、科技外事、防震減災工作等工作。管理全區的信息化工作,負責專家諮詢委員會的組織、協調和聯絡;負責對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綜合協調。9、承辦區政府和上級科技部門交辦的其他科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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