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灣里區羅亭鎮人民政府

1.負責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區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
2.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依法制定行政措施和實施方案。
3.研究制定、執行本鎮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規劃、政策,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
4.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經濟建設、農業生產和綜合開發等工作,負責對轄區內村級財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土地承包契約管理和農村經濟統計工作,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業應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深化農村改革,增加農民收入,減輕農民負擔,提高農民生活水平。
5.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科技、教育、文化、體育事業發展工作,搞好農村的醫療衛生保健服務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計畫生育工作及流動人口的管理,嚴格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加強對本級財政、稅收和工商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負責工商、稅收法規,政策的宣傳、貫徹和財經紀律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工作,積極培育市場,發展市場經濟,保護經營者之間平等競爭;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民族宗教、民政工作,做好救災救濟和社會保障等工作。
6.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安、司法和管理工作,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生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國有財產、勞動民眾集體所有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財產,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利;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鎮村道路、河道運輸、消防、危險化學物品、農機、電網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抓好本行政區域的事故搶救,善後和調查工作,做好安全生產統計工作,定期分析上報安全生產形式,及時鞏固安全生產情況。
7.協助黨委抓好公務員和下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教育、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下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督下屬事業貫徹執行政策情況。
8.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9.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10.根據《江西省行政機構設定與編制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區人民政府呈報鎮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設定方案,領導和協助管理中央,省,市,區駐本鎮機關和企事業單位。
11.負責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與本鎮有關的提案、意見、建議、批評等事項。
12.負責辦理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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