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審查監督條例

《南昌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審查監督條例》為了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和五年規劃(以下簡稱計畫)的審查及其執行情況的監督,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對南昌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和五年規劃(以下簡稱計畫)的審查及其執行情況的監督,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計畫草案的初步審查、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計畫調整方案的審查和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對計畫草案的審查和批准,按照有關法律和《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進行。
第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市計畫的執行;審查和批准計畫的調整方案;撤銷市人民政府關於計畫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對計畫草案及計畫調整方案的初步審查和計畫執行情況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計畫草案的編制和計畫的執行。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計畫終結前完成下期計畫草案的編制工作。
第五條經批准的計畫和計畫調整方案,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
第六條因特殊情況,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提交有關材料的,相關部門應當作出說明。
第二章計畫草案的初步審查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在計畫編制過程中,應當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參加計畫編制的工作會議,並於計畫草案的主要內容送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有關情況。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的一個月前,將經市人民政府審定的計畫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計畫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上期計畫的執行情況;
(二)編制本期計畫的依據及說明;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期目標和完成目標的措施;
(四)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同時還應當提供初步審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的情況介紹,徵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和部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可以對有關問題組織視察或者進行專題調查;邀請有關專家學者論證。
第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調查研究情況,對計畫草案的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上期計畫執行情況;
(二)計畫編制的依據和指導思想;
(三)計畫編制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四)年度計畫安排與五年規劃是否相銜接;
(五)主要目標、指標和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安排依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是否符合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六)實現計畫的主要措施是否可行;
(七)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一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收到計畫草案的主要內容的10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通報初步審查的意見、建議。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進行研究,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意見、建議的採納情況。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1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上期計畫執行情況和本期計畫草案的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7日前印發全體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章計畫執行的監督
第十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計畫執行情況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國民經濟主要預期目標的完成情況;
(二)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額較大的重點項目完成情況;
(三)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完成情況;
(四)農業、教育、科技及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情況;
(五)人民民眾關心的重大項目完成情況;
(六)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決議落實情況;
(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其他應當監督的事項。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月將經濟運行情況分析和月報表及相關資料及時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市人民政府對計畫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重大情況和問題應當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將本年度上一階段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五年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實施的第三年的第四季度,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五年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十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或者五年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具體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聽取和審議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或者五年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時,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或者五年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或者五年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及審議意見,市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計畫調整的審查批准
第十九條在計畫執行過程中,由於國家巨觀經濟政策或者環境重大變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情形的發生,致使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計畫在執行中出現重大偏差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計畫進行部分調整。
計畫需作調整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計畫調整方案及說明。
年度計畫調整方案的提出,不得遲於當年的第三季度。五年規劃調整方案的提出,不得遲於第四年的第一季度。
第二十條計畫調整方案的初步審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聽取市人民政府的計畫調整方案和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初步審查報告後,經過審議,作出是否批准調整方案的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經批准的計畫調整方案及批准決定報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市各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訐劃和五年規劃的審查、監督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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