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暫行規定的通知
南政綜〔2011〕24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南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促進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提高決策水平,保證決策質量,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面廣、與重大公共利益相關的下列行政決策事項:
(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編制財政預決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調整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業規劃;
(四)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國有資產處置方面的重大事項;
(五)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的確定和調整;
(六)制定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城市建設、社會治安、交通管理、文化衛生、科技教育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其他關係基礎性、戰略性、全局性需由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 政府重大決策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決策原則。按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嚴格履行法定職責。
(二)科學決策原則。尊重客觀規律,運用科學方式,做到現實性和前瞻性相結合,使決策符合社會發展規律。
(三)民主決策原則。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眾參與、專家論證與政府決定相結合,體現和反映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兼顧公民個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市長代表市人民政府對重大行政決策行使決策權。
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秘書長協助市長行使決策權。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重大行政決策活動。
決策諮詢機構、政府法制機構等應當為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提供專業諮詢、法律等有關服務。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決策事項的確定,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市長確定;
(二)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報市長確定;
(三)市長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式;
(四)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的實施意見,由市長確定後直接進入決策程式;
(五)市人大代表通過建議、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市長確定。
依照法定職權確定或者由市長確定負責承辦決策的調研,方案起草與論證等前期工作的單位為決策擬定部門。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建立下列制度性程式:
(一)聽取意見;
(二)決策風險評估;
(三)合法性審查;
(四)集體討論決定;
(五)決策評價糾錯;
(六)決策責任追究。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檔案對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決策之前,決策擬定部門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增強行政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十條 制定涉及面廣、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由決策擬定部門具體負責組織。
第十二條 根據決策事項具體情況,確定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可以採取公示、論證會、座談會等方式。涉及其他相關行政機關職能的,應當徵求相關行政機關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應當通過市內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決策方案、草案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採用公示方法徵求意見的,公示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
(二)依據、理由和說明;
(三)反饋意見的方式、時間;
(四)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決策擬定部門應對公眾反饋意見進行匯總分類、研究並提出處理意見。同時,決策擬定部門要及時將公眾反饋意見及意見採納情況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公開徵求的意見作為市政府決策的參考依據。
第三章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制度
第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制度,是指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公共安全的重大決策事項進行系統分析、先期預測和科學評估,以提供客觀、科學、正確的決策依據的制度。
第十七條 重大決策評估範圍:
(一)關係較大範圍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
(二)涉及到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有關民生問題的政策調整。
第十八條 決策擬定部門是組織實施風險評估的責任主體,負責承辦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和評估工作,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對風險內容開展全面審查評價。
第十九條 風險評估內容既要關注可行性因素也要關注不可行性因素,既要關注經濟效益也要關注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法性評估;
(二)合理性評估;
(三)可行性評估;
(四)安全性評估;
(五)穩定性評估。
第二十條 風險評估應遵循嚴格的評估程式。評估責任主體應根據決策事項制定相應的具體評估方案,全面收集相關的檔案、資料,建立專項檔案。要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對需要評估的重大事項進行分析論證,形成科學、客觀的評估報告。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出無風險、有較小風險、有較大風險和有重大風險的風險評價,提出可實施、可部分實施、暫緩實施、不實施的建議。第四章 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是指對決策許可權是否於法有據、決策程式是否依法進行、決策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進行審查,防止出台違法決策的制度。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須交由市政府法制辦或者由市政府法制辦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二十三條 決策擬定部門提請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應當提供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有關材料,包括決策事項基本情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決策草案及可行性說明、決策事項法律意見書等。對涉及行政審批設立、變更的,應由相應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前置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法制辦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材料的合法性、規範性進行研究審查。根據需要可以進行調研或徵求專家及相關部門意見。審查完畢後,出具合法性審查結論並返回決策擬定部門。
第二十五條 決策擬定部門對市政府法制辦出具的合法性審查結論進行研究,審查結論建議修改決策方案的,作出相應修改後再次提請審查;審查結論指出決策程式違法的,補正相應程式或重新進行相應程式後再次提請審查;審查結論認為決策事項違法應予廢棄的,向市政府提出報告。
第二十六條 決策擬定部門將通過合法性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照有關規定提請市政府審議。
第五章 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製度
第二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製度,是指在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確定後,依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規定,通過市政府常務會或市長辦公會等形式集體討論,對重大事項進行討論決定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提交市政府集體討論。
第二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擬定部門在提交擬討論的決策事項時,將決策事項相關材料及前期公開徵求的意見、聽證記錄、合法性審查結論等材料一併提交,供集體討論時參考。提請討論決策方案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
(二)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三)專家論證報告,合法性審查情況報告;
(四)有關單位、社會公眾等意見的綜合材料及採納情況;
(五)涉及決策事項的其他材料;
(六)舉行聽證會的,還應提交聽證報告。
第三十條 會前應及時告知各參會人員會議討論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及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遵循以下程式:
(一)決策擬定部門對決策草案說明並回答提問;
(二)會議組成人員研究討論並發表意見;
(三)根據討論情況,對審議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再次審議或擱置決定。作出擱置決定的,超過1年期限,審議方案自動廢止。
第三十二條 集體討論須由專人記錄,如實記錄各種意見和主要理由。
第三十三條 集體討論的與會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和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對外泄露會議決定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以及會議討論情況。
第六章 重大行政決策評價糾錯制度
第三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評價糾錯制度,是指重大行政決策在施行過程中,負責決策評價的機構對決策造成的正負面影響、決策實施的成本與效益、決策與社會實際的符合程度等作出評價,並由此決定決策的延續、調整或終結的制度。
第三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形成後,由市政府各分管領導負責決策執行工作。其中,涉及跨分管工作範圍的,應確定一位市政府分管領導負責,其他有關領導配合。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確定執行機構,明確工作要求。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是決策評價糾錯制度的組織實施機構,決策後評價項目計畫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審定。決策承辦部門是決策實施後的具體評價機構,負責決策後評價糾錯工作。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辦公室要定期組織決策承辦部門對我市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對其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符合程度及繼續存在的必要性進行考察。
第三十八條 決策後評價的準備:
(一)確定評價對象;
(二)確定合適的評價機構、評價人員;
(三)制定評價方案。包括評價目的、評價標準、評價方法和評價經費。
第三十九條 決策後評價圍繞以下內容開展:
(一)決策實施結果與決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決策帶來的負面因素;
(四)決策實施在民眾中的接受程度;
(五)決策實施帶來的近期效益和長遠影響;
(六)主要經驗、教訓、措施和建議等。
第四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涉及的相關部門應當配合決策評價機構做好評價工作,向決策評價機構提供重大行政決策實施的相關資料,並如實匯報實施情況和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十一條 決策評價機構撰寫決策後評價報告,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制定與實施進行總體評價,對決策後果、決策效率、決策效益作出定性與定量說明,並對決策的後續實施提出建議。
市政府對決策後評價報告進行研究審定,並作出繼續執行、修訂、暫緩執行、廢止決策等決定。
第四十二條 對於出現決策做出時的依據已發生重大變化、決策做出時的條件已發生重大改變或出現其他直接影響重大決策實施的情況,應當適時對決策進行調整。
第七章 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承辦政府重大決策事項時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在本單位重大事項決策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或者其他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予以責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稱不履行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職責等情形;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無合法依據以及不依照規定程式、規定許可權和規定時限履行職責等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適用於市政府所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市級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領導班子成員和參與決策的有關人員(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有關責任人員)。
第四十五條 決策責任追究應當堅持誰決策誰負責、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十六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議事規則,防止決策錯誤發生。
第四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因決策錯誤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應當追究決策過錯責任:
(一)未按決策程式規定,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未經集體討論做出決策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授權範圍實施決策的;
(三)決策事項提請政府審議時,提供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主要材料不真實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實施決策的;
(五)依法應當做出決策而不做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況。
第四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本規定應當追究行政決策責任情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九條 責任追究機構由人事任免機關和市監察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市監察局、公務員局負責行政行為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一般行政事項決策、人事任免、行政問責、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一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應根據本實施辦法和管理許可權,結合本單位、本部門實際,建立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機制。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