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南府發[2009]6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十二屆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南寧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南寧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合理調整住房供應結構,構築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適當增加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應,緩解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簡稱“限價住房“),是指政府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商品住房用地時,提出最高銷售價格、住房套型面積和銷售對象等限制要求,由開發建設單位通過公開競地價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嚴格執行限制性要求開發建設和銷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區範圍內限價住房的項目規劃、土地出讓、開發建設、銷售和管理。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限價住房項目的協調管理。
市國土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限價住房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市規劃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限價住房規劃審批管理工作;市房產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限價住房銷售管理工作。
市發改、房改、公安、民政、財政、物價、統計、監察等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限價住房管理有關工作。
第二章 項目建設計畫及土地供應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改、國土、規劃、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年度供應計畫和住房建設規劃,合理確定限價住房近期規劃(2008-2012年)及年度建設計畫、建設規模及用地的供應規模,並根據本市住房需求變化情況,適時調整供應規模。限價住房建設計畫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限價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且附加最高銷售價格、銷售對象標準、套型面積標準等條件。
限價住房建設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及供應計畫中優先安排。
第七條 限價住房土地供應前,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開發項目的建設條件意見,明確項目的建設標準、建設期限、配套設施內容及要求、產權界定及移交等內容。
第八條 限價住房要嚴格控制套型面積,建築面積應當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其中一居室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0平方米以下。
限價住房項目的套型面積和套型比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房產等管理部門根據限價住房建設規劃及全市房地產市場運行狀況、居民居住水平等因素確定,並嚴格管理。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九條 限價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採取公開競爭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確定項目開發建設單位。
第十條 限價住房的設計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完善、環境舒適、節能環保“的原則,最佳化規劃設計方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積極推廣套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和質量。
限價住房項目的配套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相關建設標準並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限價住房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限價住房的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房屋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按國家規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二條 限價住房竣工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核定的建設條件意見內容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限價住房的交付使用應當按照南寧市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管理的規定,達到交付條件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遠離城市建成區的廠礦企業、單位,可以在單位所在地定向建設供應本企業、單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職工的限價住房。市人民政府不批准其它單位定向建設限價住房。
定向建設限價住房的建設用地、開發建設、銷售管理應當執行本辦法的規定。
定向建設限價住房項目,須嚴格限制建設規模,在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銷售完畢後仍有剩餘住房的,市人民政府有優先收購權。
第四章 銷售價格
第十四條 限價住房的最高銷售價格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改、規劃、國土、房產、統計、財政、物價、監察等部門,在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前確定,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列入土地出讓契約。
限價住房項目以每一宗出讓土地為單位,按項目分別確定最高銷售價格。
第十五條 限價住房的最高銷售價格應當根據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原則上按照地塊出讓時同一時期、同一區域、同一地段、同一類型、同一品質的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80%並綜合考慮項目用地拆遷補償、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內容及規模等因素確定。
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統計管理部門提供和公布。
第十六條 限價住房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開發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市場需求、房屋朝向、樓層等情況確定各套住房具體銷售價格,但其實際銷售最高價格不得超過土地公開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價格。
第五章 供應對象
第十七條 限價住房銷售須限定銷售對象。申請人可以個人或家庭戶名義申請購買。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象,可以申請購買一套限價住房:
(一)以個人名義申請購買的,申請人屬於本市城區範圍內城鎮戶口;以家庭戶名義申請購買的,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名成年人屬於城區範圍內城鎮戶口,並以其為主申請人。
(二)以個人名義申請購買的,申請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區範圍內無自有產權住房;以家庭戶名義申請購買的,其家庭成員在城區範圍內無自有產權住房。
(三)以個人名義申請購買的,男性年滿25周歲,女性年滿23周歲。以家庭戶名義申請購買的,主申請人為成年人。
(四)以個人名義申請購買的,按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合計,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有未成年子女的可列入計算人均年收入);以家庭戶名義申請購買的,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已辦理《商品房買賣契約》登記備案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以及在本市城區範圍內購買過住房(含經濟適用房)或建有自有產權住房,但已轉讓的,視為已有住房。
以個人名義申請購買,若申請人及其配偶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或以家庭戶名義申請購買,若家庭戶成員已承租公有住房的,購買限價住房時,應當退回承租的公有住房。
第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優先購買:
(一)國家規定的重點優撫對象;
(二)已通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自願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
(三)因城市建設規劃需要而被拆遷住房,按規定取得拆遷證明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但自願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
(四)單親家庭提出申請的,主申請人年滿30周歲。
第十九條 以家庭戶名義申請的,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二十條 以個人名義申請的,經審核合格購買一套限價住房後,申請人和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不得再另行以個人名義或家庭成員名義申請購買限價住房。
以家庭戶名義申請的,經審核合格購買一套限價住房後,已列入申請的家庭成員不得再另行申請購買限價住房。
第二十一條 經市人民政府認定為本市承接東部產業轉移引進的重點發展產業的企業,在本市投資額達1億元人民幣或等額外幣以上,且建設項目已按法定程式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實施開工建設(商業企業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且已開業)的,其中層以上職務管理人員,可不受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戶籍、年齡和收入的條件限制,允許在本市購買一套限價住房。
市發展改革、招商促進等部門制訂確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人員的具體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按照《中共南寧市委、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人才引進與培養的若干規定》(南發[2000]26號)及《中共南寧市委辦公廳、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設南寧市人才小高地的意見》(南辦發[2005]80號)引進的人才,可不受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戶籍、年齡和收入的條件限制,允許在本市購買一套限價住房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的發展情況、房地產市場供求情況、城鎮居民住房和收入情況、限價住房的用地供應情況以及保障性住房範圍和標準等因素,按照循序漸進、優先滿足自購自住需求的原則,適時調整限價住房銷售對象的條件和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銷售管理
第二十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銷售限價住房須嚴格執行國家商品房預銷售的規定,並在申領預售許可證時,制定包括樓盤房源情況(包括棟號、房號、戶型、面積、數量等)及銷售價格明細表、銷售各環節的時間安排等在內的銷售方案,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審核。
開發建設單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3日內,應當將銷售方案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一起在售樓場所和項目現場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五條 自限價住房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3日內,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報紙和網站等媒體公布待售限價住房項目信息和銷售方案,明示受理購房申請的時限及方式。
市房產管理部門首批受理購房申請人的購房申請時間不得少於10日。
自限價住房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兩年內,購房申請人均可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提交對該項目的購房申請。
第二十六條 購房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時限和方式提交購房申請,並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一)南寧市限價住房購房申請表;
(二)戶口本和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三)本人婚姻狀況證明檔案(屬以家庭戶名義購買的,需提供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檔案);
(四)本人及家庭成員所在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住房情況證明;
(五)其他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購房申請人須如實填報和提交材料,並書面承諾所提交的購房申請和提供的證明檔案、材料真實無誤,同意協助有關部門核查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屬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購房申請人,除提交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證明檔案或材料:
(一)屬國家規定的重點優撫對象的,應提供市民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
(二)屬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的,提交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並簽署自願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書面承諾。
(三)屬已按有關規定取得拆遷證明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提交拆遷證明,並簽署自願意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申請承租廉租住房的書面承諾。
第二十八條 屬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購房申請人,應當分別提交市招商促進部門、市人事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檔案。
第二十九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審核購房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認定材料符合規定的,發給受理通知書。
購房申請受理時間截止後,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核查申請人房屋交易和產權登記情況,並可會同城區街道辦事處等單位,採取入戶調查等方式對已發給受理通知書的購房申請人的住房、收入等情況進行核查。符合條件的,應通過報紙和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覆核不成立的,確認為合格申請人。經公示和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發給審查結果通知書。
第三十條 購房合格申請人確定後,市房產管理部門組織公開搖號確定所有合格申請人的購房順序。
參加搖號的合格申請人根據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分為優先合格申請人、普通合格申請人兩類確定購買順序。具體搖號規程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制定。
公開搖號應當在公證部門監督下進行。
第三十一條 公開搖號結束後,市房產管理部門應將合格申請人的名單和購買順序通過報紙和網路等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經審核不成立的,確認為有效購房人。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公示期滿3個工作日內,將最終確認的有效購房人名單和購房順序,通過公告或信函等形式送達開發建設單位和有效購房人。
第三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市房產管理部門送達的有效購房人名單及順序進行銷售,依照市房產管理部門制定的契約格式文本,與有效購房人簽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買賣契約》。
《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買賣契約》應當約定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性內容。
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對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可售住房捂盤惜售
有效購房人應當按購房順序在規定的時間內選房,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買賣契約》。有效購房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認購和簽訂《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買賣契約》的,視為放棄其享有的選房順序號,其重新選房的順序從本次的所有有效購房人選房順序最末位依次補上。
有效購房人如放棄本次購房的,需在本限價房項目下一次購房時重新參加公開搖號。
經市房產管理部門核定的有效購房人資格以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示截止日期起計一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因搖號確定的順序至使有效購房人未能購到住房的,在選購其它限價住房項目住房時,需向市房產管理部門重新提交購房申請表報名,並重新參加公開搖號;超過有效期的,需重新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按第二十九條至三十一條的規定重新確認有效購房人資格。
第三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2年後仍有剩餘限價住房的,市人民政府可按銷售方案中確定的價格優先購買。市人民政府放棄優先購買權的,開發建設單位可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提出取消銷售價格和銷售對象等限制性條件的申請,經審核同意,並經公示10日無異議的,在按提出申請時土地的市場評估價與該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價的差額補交剩餘建築面積所分攤土地面積的土地出讓差價款後,可按商品住房自行處置。
補交土地出讓差價款的具體辦法由市國土管理部門制定。
第七章 房屋產權登記與交易
第三十四條 限價住房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應當約定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土地及其在建工程進行抵押。
第三十五條 限價住房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市房產管理部門進行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記“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字樣及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性內容。
第三十六條 限價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擅自上市交易的,市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交易備案及產權登記。
限價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5年後轉讓和出租的,購房人應當按轉讓出租時同一地段、同一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平均價與該限價住房價格的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具體辦法由市國土、房產管理部門制訂。
限價住房轉讓後,原購房人不得再申請購買限價住房。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限價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一)開發建設單位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繳納地價款,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由市國土管理部門處理;
(二)開發建設單位超過經審定的限價住房最高銷售價格進行銷售的,由物價主管部門處理;
(三)開發建設單位擅自向未經市房產管理部門確定的有效購房人出售限價住房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按違規銷售的建築面積向市房產管理部門補交該限價商品住房售價與同一地段、同一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差價款,並對開發建設單位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已騙購限價住房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或按建築面積向房產管理部門補交限價商品住房售價與同一地段、同一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差價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限價住房土地出讓、規劃審批、開發建設管理、購房人資格審核、銷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瀆職、徇私舞弊、受賄等行為的,由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市轄縣人民政府應參照本辦法,結合本縣的實際,制定本縣限價住房的管理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