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貸款道路橋樑機動車輛通行費收費管理辦法

《南寧市貸款道路橋樑機動車輛通行費收費管理辦法》在2005.12.07由南寧市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為最佳化城市發展環境,改善交通狀況,規範貸款道路、橋樑機動車輛通行費(以下簡稱路橋車輛通行費)收費行為,保障貸款償還,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路橋車輛通行費是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向機動車收取通行南寧市收費還貸路橋的費用。

第三條 南寧市財政部門負責貸款道路、橋樑的貸款償還以及路橋車輛通行費收取的監督管理工作。

南寧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路橋車輛通行費收費機構(以下簡稱收費機構)具體負責路橋車輛通行費的收取工作。

市公安、交通、建設、價格、市政、審計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路橋車輛通行費收取工作和收費道路、橋樑及其設施的養護維修工作。

第四條 路橋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和收費期限按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標準和期限執行。

第五條 路橋車輛通行費採取按年度一次性收取通行費(以下簡稱通行年費)、按季度收取通行費(以下簡稱通行季費)、按月收取通行費(以下簡稱通行月費)以及按次收取通行費(以下簡稱通行次費)方式。

第六條 在南寧市城區註冊登記的機動車(以下簡稱本籍車輛),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註冊登記的月份交納當年通行年費。邕寧區、良慶區專用號段的機車除外。

在原邕寧縣註冊登記的機動車(不含機車)按同類車輛收費標準的50%交納通行年費。

新車入戶、外地車遷入,應當自辦理註冊登記、變更登記之日起,根據年度剩餘時間和通行年費收費標準折算交納當年通行年費。從次年起,按年度計收通行年費。

第七條 本籍車輛遷出、報廢,尚未交納通行年費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前,到收費機構交清通行年費;已交納當年通行年費的,應當自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收費機構辦理退費手續。補交和退還通行年費的金額,由收費機構根據實際時間和通行年費收費標準折算。

已交納通行年費的機動車,依法變更車輛營運性質或者變更其它項目,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收費機構辦理變更交費手續。

第八條 長期在南寧市收費站以內的市區範圍內行駛的非本籍機動車,可以自願選擇購買通行年票、通行季票或者通行月票。通行年票、通行季票、通行月票在有效期限內使用,不限通行次數。

未持有有效通行年票、通行季票或者通行月票的非本籍機動車,在進入南寧市城區,通行城市道路、橋樑收費站(含代收站,以下簡稱收費站)時購買通行次票,進入一次購買一次。

通行次票實行48小時有效制。機動車超過 48小時通過收費站離開南寧市城區的,按每48小時計算一次延時次票,累計超過該類車型通行年費的,按該類車型通行年費收取;不足48小時的,按48小時計算;收費站無該車輛的駛入記錄或者無法計算有效時間的,按一次通行次票收取。

繳費憑證應當妥善保存,以備查驗。

第九條 通行年費、通行季費、通行月費由收費機構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收費站和有關金融機構設點收取。

通行次費由收費機構分別在經依法批准設定的收費站收取。

第十條 路橋車輛通行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全部納入財政專戶,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收取的路橋車輛通行費除必要的養護、管理費用從批准的通行費預算中列支外,必須全部用於償還城市道路、橋樑建設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 收費機構收取路橋車輛通行費,必須向車主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

對購買通行年票、通行季票或者通行月票的,收費機構應當憑開具的票據發放與該車車牌號碼、類別相一致的通行年票、通行季票或者通行月票標誌。

機動車車主應當將標誌隨車攜帶或者貼上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以備查驗。

第十二條 通行年票、通行季票或者通行月票標誌遺失或損毀的,機動車車主應當提出書面補領申請,持《機動車行駛證》和交費票據到收費機構辦理掛失手續,經查驗後給予補發。

第十三條 路橋車輛通行費收費站和收費點應當懸掛自治區物價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並向社會公開收費站(點)名稱、收費單位、審批機關、主管部門、收費用途、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年限、收費員證號及投訴電話。

第十四條 收費機構可以委託公路管理機構代為收取路橋車輛通行費。收費機構和代收單位應當簽訂代收協定。代收單位所屬代收站應當嚴格按照收費標準和代收協定足額收取路橋車輛通行費。代收單位代收的路橋車輛通行費應當實行獨立分賬管理,按月結算,不得挪作它用。

代收單位應當按月向收費機構提供收取路橋車輛通行費的相關報表。

第十五條 下列車輛減免路橋車輛通行費:

(一)懸掛軍隊、武警部隊專用號牌的車輛;

(二)公安機關在本轄區內執行公務的統一標誌的制式警車;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

(四)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規定或批准減免路橋車輛通行費的其它車輛。

第十六條 收費機構對通過收費站的機動車交納通行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佩戴統一的執法標誌,示證執法。對拒交、逃交、少交路橋車輛通行費的機動車,收費機構有權拒絕其通行,要求其補交應當交納的通行費。對不能在現場辦理補交手續或者影響交通暢通的,可責令駕駛員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對拒交、逃交、少交路橋車輛通行費而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強行沖卡、毆打收費管理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收費管理秩序的,收費機構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因代收路橋車輛通行費出現爭議或糾紛,造成車輛堵塞或車輛沖卡時,南寧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配合代收站疏導交通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在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註銷登記、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等手續時,應當協助核實機動車交納通行年費的情況,對未交納通行年費的本籍機動車,告知車主補交。未交納通行年費的車主應當辦理補交手續。

收費機構可以採取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管理網路互聯方式,做好路橋車輛通行費的收取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 收費道路、橋樑及其設施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養護維修,保持設施完好,保證設施功能正常發揮。城市道路橋樑的養護維修應當接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南蒲二級公路的養護維修應當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財政部門或其委託的收費機構責令補交規定的路橋車輛通行費,並依法予以處理:

(一)本籍機動車不按規定交納通行年費的,從應交費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當交納通行費額3‰的滯納金;

(二)轉借、冒用、塗改通行年票、通行季票、通行月票標誌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年票、通行季票、通行月票標誌的,處以應當交納通行費額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三)轉借、冒用、塗改通行次票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次票收據的,處以應當交納通行費額的5倍罰款;

(四)不按規定交納路橋車輛通行費,強行通過收費道口的,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收費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審計、統計、票據管理制度和報表制度,做好路橋車輛通行費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收費機構未將路橋車輛通行費足額存入財政專戶,由市財政部門予以追繳、補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路橋車輛通行費收費人員應當文明收費、廉潔自律,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挪用票款,對違反規定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南寧市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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