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

發文單位: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 號:南府辦[2004]125號
發布日期:2004-7-12
執行日期:2004-7-12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一、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推動我市城市建設和發展、推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以及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是各級人民政府的共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以強烈的政治責任感,認真紮實地做好這項工作。
二、進城務工就業農民(以下簡稱農民工)是指戶籍在農村而在城市、縣城工作(包括受聘於企事業等單位務工,在城市經商、辦企業和自謀職業)的人員,隨其居住在城市、縣城的子女是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的,均屬本實施意見的範疇。《南寧市九年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入學辦法》(南府辦[2003]89號)第十五條同時廢止。
三、市人民政府協調有關方面並督促縣(區)人民政府,切實做好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市教育局根據《南寧市九年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入學辦法》,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納入我市“普九”工作範疇並作為重要工作內容,負責安排農民工子女就近免試入學,指導和督促各中國小認真做好接收就學和教育教學工作;市公安局及時向市教育局提供農民工適齡子女的有關情況;市發展計畫委員會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我市社會事業發展計畫,將農民工子女就學學校建設列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市財政局安排必要的保障經費;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接收農民工子女的數量,按規定的標準審核報批接收學校的教職工編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加大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令第364號)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使用童工行為,確保農民工子女享受義務教育權利;市物價局會同市教育局等制定有關收費標準並檢查學校收費情況;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負責動員、組織、督促本社區農民工依法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對未按規定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父母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儘快送子女入學。
四、充分發揮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辦中國小要充分挖掘潛力,儘可能多地接收農民工子女就學。
(一)凡持有南寧市公安部門簽發的有效期限內暫住證的農民工,均可在每年1月和8月學校開學前向市、縣(區)教育局申請安排學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市、縣(區)教育局接到申請後,按照《南寧市九年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入學辦法》的工作分工,根據轄區內學校的生源情況,給予安排到相對就近的學校就讀。
(二)由市、縣(區)教育局安排入學的農民工子女,所交費用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免收借讀費。學校對入學就讀的農民工子女要建立學籍檔案,單獨造冊,納入學生正式學籍檔案管理。
(三)在流動人口比較集中的地區,指定部分全日制公辦中國小校集中招收農民工子女借讀。對這類學校政府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的管理進行單獨評價。
(四)不需要市、縣(區)教育局安排入學而要自行選擇全日制公辦學校的農民工子女,可以由其父母直接向擬就讀學校申請借讀,學校提出錄取意見,報市、縣(區)教育局備案,可入學借讀,但不能免交借讀費。
(五)在我市中國小就讀的農民工子女,同其他學生一樣享有同等權利,有正式學籍,同樣參與各種活動和評優評先,完成學業後,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五、鼓勵民間投資者興辦農民工子弟學校。對這類學校可以最優惠的方式按城市規劃布局和標準提供辦學用地,免收建設配套費等有關地方性規費。鼓勵民辦學校積極招收農民工子女入學就讀。
六、建立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經費籌措保障機制,切實減輕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教育費用負擔。各公辦中國小要認真貫徹行市物價局、財政局、教育局共同制定的公辦中國小收費標準,實行學期收費制。對於暫時不能交齊有關學習費用和有特殊困難的農民工家庭,各中國小可根據其家庭實際情況,制定分期收取費用的辦法,通過設立助學金、減免費用、免費提供教科書等方式解決其子女就學問題。各校將減免費用的學生名單及學生家庭情況在校內公示三天,無異議後統一上報市、縣(區)教育局,並由市、縣(區)教育局函告所屬的市、縣(區)財政局,由市、縣(區)財政局補足減免費用。市、縣(區)財政局要對接收農民工子女就學的學校給予核撥教育事業費。城市教育費附加中安排一部分經費,用於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積極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捐款、捐物,資助家庭困難的農民工子女就學。
七、加強宣傳引導,營造全社會關心和支持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圍。各級人民政府要及時總結工作經驗,改進工作方法,廣泛動員全社會關心支持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工作。要將保障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工作作為城市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充分發揮各種宣傳媒體的作用,宣傳黨和國家制定的方針政策,宣傳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政策、工作規劃、措施辦法,以使這項方針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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