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鐵路南京南站地區綜合管理辦法

《南京市鐵路南京南站地區綜合管理辦法》在2012.12.18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南京南站地區(以下稱南站地區)綜合管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交通樞紐功能,建設視窗示範區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南站地區實施綜合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南站地區實施綜合管理的範圍包括:繞城公路以南,金陽東街、金陽西街以北、南廣場及其匝道,機場高速以東,寧溧路以西的區域。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南站地區實施綜合管理的具體範圍。

南站地區鐵路轄區內管理工作由鐵路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雨花台區人民政府將南站地區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南站地區建設、管理和執法經費投入。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南站地區綜合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管委會),負責南站地區綜合管理工作。南站地區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稱綜管辦)受管委會和雨花台區人民政府領導,具體負責南站地區日常綜合管理和有關組織、協調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財政、價格、規劃、工商、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衛生、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監督、文廣新、旅遊、園林、捷運等部門和單位(以下稱相關管理部門)按照分工,履行南站地區相關管理職責。

市監察、法制部門應當加強南站地區綜合管理、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五條 雨花台區人民政府會同市規劃等部門編制南站地區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編制南站地區規劃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專項規劃涉及南站地區的,應當徵求雨花台區人民政府意見,與南站地區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對在南站地區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雨花台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南站地區實行統一領導、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綜合管理體制。

南站地區應當達到環境整潔、秩序規範、交通通暢、服務優良的綜合管理目標。

第八條 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雨花台區人民政府領導南站地區綜合管理工作;

(二)制定南站地區長效綜合管理方案和年度實施計畫;

(三)協調和決定南站地區綜合管理的重要事項;

(四)建立並組織實施南站地區綜合管理考核評價制度和目標責任制;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雨花台區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做好南站地區基礎建設相關配合工作;

(二)組織編制南站地區規劃;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南站地區重大事項保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督促區相關管理部門履行南站地區綜合管理職責;

(五)對綜管辦進行日常行政管理;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綜管辦履行下列職責:

(一)具體負責實施南站地區日常綜合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南站地區綜合管理的考核工作,評定考核等級,報管委會批准;

(三)依法行使相關管理部門委託或者授權的管理事項和行政處罰,查處南站地區違法行為;

(四)協調組織開展南站地區聯合執法;

(五)建立南站地區交通秩序、設施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市場秩序等方面的日常巡查制度;

(六)負責市政設施的衛生保潔和已移交城市基礎設施的養護;

(七)建立健全南站地區綜合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八)督促檢查涉及南站地區綜合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管委會工作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

(九)制定管委會南站地區長效綜合管理方案和年度實施計畫的具體措施;

(十)完成管委會和雨花台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綜管辦建立專門執法隊伍,負責南站地區的日常巡查和相關行政執法。

綜管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用行政執法協管員。行政執法協管員在綜管辦行政執法人員帶領下承擔執法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對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制止。

第十二條 相關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將涉及南站地區的道路交通、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設施、市場秩序等管理事項和行政處罰委託或者授權給綜管辦行使。相關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已經委託或者授權的管理事項和行政處罰。

依法不能實施委託或者授權的,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在南站地區派駐執法機構;派駐的執法機構應當接受綜管辦的組織和協調,按照分工履行法定職責。

對委託、授權管理事項和行政處罰範圍以外的違法行為,綜管辦有權予以制止,並應當及時移送相關管理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綜管辦可以根據需要,組織相關執法機構實施聯合執法。相關執法機構應當配合,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作出行政決定。

第十四條 相關執法機構對南站地區管轄區域流動性違法行為的查處,可以實施共同管轄。共同管轄區域內發生的違法行為,由首先發現的執法機構查處。

第十五條 派駐在南站地區的執法機構、管理單位、運營單位由綜管辦統一負責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派出部門對其工作評價考核的依據。

第十六條 相關管理部門和綜管辦應當依法界定並嚴格履行執法職責,科學設定執法崗位,規範執法程式;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監督管理,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

第十七條 綜管辦應當向社會公布南站地區統一受理的投訴舉報電話,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事項。投訴舉報事項屬於相關管理部門的,綜管辦應當及時移送並負責督促辦理。

相關管理部門應當設立本部門投訴舉報電話,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事項。投訴舉報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管理職責的,首接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先予處理或者制止,並及時通知其他責任部門依法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南站地區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相關管理部門和綜管辦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舉報人。

第三章 管理規範

第十八條 管委會應當制定南站地區長效綜合管理方案,明確管理目標、管理規範、管理責任,推動南站地區綜合管理規範化、長效化、人性化。

第十九條 南站地區應當建成以軌道交通為骨幹,公共客運為主體,多層次、立體化、有機銜接、協調發展的客運樞紐中心和換乘中心,實現公共客運與鐵路、公路等客運方式的有機銜接,體現我市重要的交通樞紐功能。

南站地區應當根據鐵路運輸的特點和市民需求,合理安排公共汽車和長途客運班車的線路和班次,確保公共汽車、出租汽車、長途客運班車按照規定線路行駛,排隊進站,在指定的區域停放、載客,出租汽車提供24小時服務。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南站地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秩序維護,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劃定臨時停車泊位,設立禁行路段和時段,加強車輛通行和停放秩序管理,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綜管辦應當在南站地區城市道路範圍外的區域劃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區域、時段,加強其劃定區域內停車秩序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南站地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南站地區規劃和城市設計的要求,並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供電、供氣、供熱、給排水、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建設和維護相關設施,應當符合南站地區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不符合南站地區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的,應當及時整改。

建設項目涉及鐵路、捷運安全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徵求鐵路、捷運管理部門的意見,制定、落實施工安全方案,執行施工安全管理規定,防止因工程施工危及鐵路、捷運運營安全。

第二十二條 南站地區內建成的城市基礎設施應當進行移交接管,實現長效管理。

建設單位在城市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向綜管辦移交。綜管辦應當在接管後承擔養護管理責任。移交接管手續辦理完畢前,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客運交通、鐵路和捷運附屬公共設施的養護、維護、運營和管理,由其資產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其他資產所有人對其所有設施的養護、維護、運營和管理,應當符合南站地區的統一要求,並接受綜管辦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南站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落實環境衛生責任制,做好責任區內的清掃保潔工作,按照規定設定環境衛生設施,並接受綜管辦的監督和檢查。

進入南站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南站地區的環境衛生和市容美觀,保持環境整潔。

第二十四條 南站地區公共服務設施設定應當科學合理、方便公眾,指示標誌清晰明確、整潔美觀;建築景觀、園林綠化、夜景照明、戶外廣告,以及有關單位和經營戶的名稱、字號、標誌等標牌標識的設定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二十五條 南站地區南北廣場內禁止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進入或者停放(手推式輪椅車、兒童車、保潔車,以及執行公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車輛除外),禁止擅自設定攤亭、攤點,禁止進行遙控航空模型飛行。

在南北廣場內舉辦臨時性活動的,應當經綜管辦批准,並按照批准的內容和範圍開展活動。

第二十六條 工商、質量監督、價格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南站地區經營行為管理,維護經營秩序。

第二十七條 相關管理部門辦理涉及南站地區的道路和廣場挖掘、商業經營、市容環境、道路交通等行政許可事項和其他審批事項,應當在批准前徵求綜管辦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相關管理部門和綜管辦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及時告知其向救助機構求助;對其中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機構。

第二十九條 區公安機關、鐵路公安機關、捷運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多警種聯動機制,加強巡邏防控,按照各自職責和管轄分工做好南站地區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雨花台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南站地區特點,建立分級聯動應急管理體系,組織實施重大事項保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加強宣教和演練。保障方案和應急預案應當結合情勢變化,適時修訂、完善。

第三十一條 進入南站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交通管理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商業經營秩序、市容管理秩序、環境保護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除、遷移、占用、損毀市政設施,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廣場;

(二)車輛不按規定行駛或者停放;

(三)出租汽車拒載或者不按規定收費,不在規定站點停靠,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在禁停路段上、下乘客;

(四)長途客運班車在站外停靠或者上、下乘客,等待乘客、兜圈拉客、攔截叫客或者慢行攬客;

(五)偽造、變造、倒賣車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

(六)出售、出租各類非法出版物;

(七)流浪、乞討、雜耍、賣藝,兜售物品,散發廣告宣傳品及其他宣傳製品;

(八)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南站地區城市道路範圍外區域不按照規定停放車輛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委託綜管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在南北廣場內舉辦臨時性活動的,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和範圍開展臨時性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委託綜管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拒絕、阻礙相關管理部門和綜管辦及其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相關管理部門及其派駐的執法機構在南站地區綜合管理中有下列不履行職責行為的,給予通報批評、考核扣分;情節嚴重,造成管理秩序混亂的,對相關領導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相關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將管理事項和行政處罰委託或者授權綜管辦,但未委託或者授權的;

(二)應當參加聯合執法但未參加的,或者在聯合執法中不履行職責的;

(三)首先發現共同管轄區域內違法行為的執法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查處職責的;

(四)執法機構不履行南站地區管理職責,經派出部門和綜管辦督促後仍不履行的。

第三十七條 相關管理部門和綜管辦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雨花台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南站地區綜合管理配套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