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華僑權益保護條例
(2015年4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制定
2015年5月29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護華僑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華僑合法權益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的身份依照國家規定確認。
第四條 華僑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憲法、法律規定的義務。
華僑及其投資企業、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華僑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僑務部門是華僑權益保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華僑合法權益保護的協調服務和監督檢查。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工履行華僑權益保護的相關工作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相關服務協調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在制定涉僑規定時,應當廣泛聽取華僑人士的意見。
第七條 華僑在本市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投資創業、稅收、住宿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等事務時,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為其有效身份證明,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認可。
第八條 華僑要求在本市定居的,可以由本人或者經由國內親屬向市僑務部門提出申請,市僑務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辦理。
第九條 區、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原籍本市或者出國前居住地在本市的華僑在國內的,可以依法參加選舉。
第十條 華僑在本市就業的,其就業登記以及社會保險登記、繳費、待遇支付等手續,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辦理。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照規定參加本市居民醫療保險。
退休後出國定居且保留醫療保險關係或者離休後出國定居的華僑回本市就醫的,按照規定繼續享受退休或者離休醫療待遇。
第十一條 華僑子女接受學前教育或者義務教育的,享受與本市監護人戶口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入園、入學手續。華僑子女監護人戶口不在本市的,參照本市外地人員隨遷子女入園、入學規定執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華僑學生或者華僑子女可以在其父母出國前本市戶口所在地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參加高中階段考試招生,與當地戶籍學生享受同等待遇。被高中階段學校錄取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高中階段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學籍。
第十二條 華僑依法繼承或者接受遺產、遺贈和贈與財產,其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 華僑購買房產享受與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華僑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離開本市時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餘額轉移或者提取手續。
華僑依法自建、購買、繼承、接受贈與的房屋,相關登記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登記。
第十四條 華僑對合法的私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華僑國有土地上房屋的,依法給予補償。徵收華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按照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標準給予補償。
徵收華僑房屋應當依法公告,書面通知所有權人,並與其簽訂補償安置協定。書面通知無法有效送達或者送達後無法達成協定的,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遷移華僑祖墓的,徵收部門應當告知華僑或者其在國內的眷屬,並給予合理補償或者遷置。
第十六條 鼓勵華僑來本市進行投資創業以及諮詢、講學、科研等活動,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在政策諮詢、法律維權等方面提供服務。
華僑投資企業在政府採購領域享有與其他企業同等待遇,有權參加各級政府組織的招投標。
符合條件的華僑投資企業、華僑社會組織,可以承接政府購買的服務項目。
第十七條 華僑投資者依法投資、經營獲得的利潤、股息、紅利、租金、清算後的資金和其他合法收益,可以依法匯往境外。
華僑投資企業中華僑員工的工資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第十八條 鼓勵華僑及其投資企業在本市開展專利申請、商標註冊和著作權登記等活動,依法維護智慧財產權申請人、權利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華僑利用其專利、專有技術、科研成果等在本市投資創業的,享受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相關政策。
第十九條 對來本市工作的華僑人才,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提供創業、工作和生活便利。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自願申領南京人才居住證,享受規定的待遇。
華僑在本市從事專業工作的,可以參加相應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其在境外的專業工作年限和成果,可以作為職稱資格評定的依據,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華僑自願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僑務部門應當提供幫助。
對有突出貢獻的華僑捐贈人,市、區人民政府給予鼓勵或者獎勵。
華僑捐贈人有權要求受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並依法登記造冊,妥善使用、管理捐贈財產。受贈人不得違背捐贈人的意願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確需改變性質、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同意。
華僑捐贈人有權查詢其捐贈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受贈人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尊重和採納捐贈人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華僑在本市投資經營所得合法利潤用於公益捐贈的,其捐贈部分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捐贈物資的,依法減征或者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第二十二條 華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有關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告知辦理的時限、程式等,並及時將處理意見反饋給投訴人。
提起行政複議和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辦理。
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受理。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辦理居留和出入境、社會保險、財產登記、投資創業等事務中損害華僑合法權益的,僑務部門應當督促其糾正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糾正。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致使華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華僑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5年4月28日審議制定,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華僑是我國獨特的重要資源。華僑在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各個歷史時期,為中華民族的獨立解放和繁榮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近年來,隨著國家發展壯大和僑務引資引智工作力度加大,越來越多的華僑將工作生活的重心放回國內,南京市入選中央“千人計畫”專家中的90%、省“雙創計畫”人才中的80%、市“321計畫”領軍型科技創業人才中的50%都具有“僑”的身份。他們在身份認定、社會保險、子女求學等方面的遇到的實際問題日益突出,其正當公民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開展華僑權益保護立法,是僑務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通過地方性法規,對華僑在南京的合法權益,包括經濟、社會、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權益,提供法律保障,對於南京開放型經濟、創新型經濟的發展,對於吸引更多的華僑高科技人才集聚南京創業創新具有積極意義。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採用簡單結構,不分章節,共二十四條。首先,在總則部分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華僑身份認定以及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職責;其次,規定了華僑護照作用、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未成年子女參加醫保和接受教育、購買房屋和產權登記、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投資創業鼓勵、人才激勵、保護華僑捐贈等方面享有的權利;最後,對華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規定了投訴、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等救濟措施。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侵害華僑合法權益的,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有關問題說明
(一)關於華僑身份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等事務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本人的護照證明其身份”。在此基礎上,《條例》參照《南京人才居住證實施辦法》的規定,將護照的身份證明範圍延伸到投資創業、稅收、住宿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等事務。
(二)關於華僑未成年子女參加醫保和接受教育。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沒有對華僑未成年子女參加醫療保險作出明確規定。《條例》參照《南京人才居住證實施辦法》有關內容,規定華僑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參加本市居民醫療保險。
關於華僑子女入學的問題,明確華僑子女可在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按當地居民同等待遇接受中國小教育。《條例》參照《南京人才居住證實施辦法》有關內容,規定華僑子女監護人戶籍不在本市的,參照本市有關外地人員隨遷子女入園、入學有關規定執行,解決了原戶籍不在南京、目前在南京工作的華僑隨行子女入園、入學問題。
(三)關於華僑投資企業待遇。
《條例》參照南京市關於促進民營經濟創新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跨越發展的意見等檔案,規定華僑投資企業在政府採購領域享有與其他企業同等待遇,有權參加各級政府組織的招投標。符合條件的華僑投資企業、華僑社會組織,可以承接政府購買的服務項目。
(四)關於華僑專業職稱資格評定。
《條例》規定“華僑在本市從事專業工作的,可以參加相應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其在境外的專業工作年限和成果,可以作為職稱資格評定的依據,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對華僑在境外的專業工作年限和成果,參加南京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時予以認可。
(五)關於權利救濟和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了華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措施和法律責任。規定華僑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侵害華僑合法權益的,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糾正或者提請本級政府責令其糾正;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致使華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華僑權益保護條例》已經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民宗僑委、人代聯委和省政府法制辦、經信委、教育廳、公安廳、民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僑辦等部門的意見,並與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了多次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南京市人大常委會作了相應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4月29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近年來,隨著國家發展壯大和僑務工作力度加大,越來越多的華僑將工作生活的重心放回國內,他們在身份認定、社會保險、子女就學等方面由於缺少上位法的明確規定,遇到的實際問題日益突出,因此,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制定有關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南京市華僑權益保護條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吸收借鑑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性檔案精神,結合南京實際,為在寧華僑在經濟、社會、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權益提供法制保障,充分體現了對華僑合法權益的尊重和維護,保障了華僑和華僑投資企業享有平等的國民待遇,有助於解決在寧華僑工作生活、投資創業的後顧之憂,從而為南京市引智引資工作營造更好的法制環境。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宣傳會
《南京市華僑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7月1日起正式施行。6月29日,《條例》宣傳會召開。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市僑辦、市法制辦領導,市“五僑單位”、市政府相關部門和各區僑辦負責同志,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作風監督員,在寧僑資企業、涉僑高層次人才代表等參加會議。
會上,市僑辦談德榮副主任就《條例》的起草過程、立法依據、適用範圍、主要內容和亮點等方面進行了簡要說明。市公安局和教育局作為市“貫徹僑法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代表,先後做發言表態。
市僑辦朱曉煜主任闡釋了《條例》的立法意義、特點,強調開展華僑權益保護立法,是僑務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有利於最佳化南京市引智引資環境,增強城市競爭力。她提出要做好《條例》的宣傳和解讀,依託市“貫徹僑法聯席會議”協調執法,將《條例》落到實處。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夏公喜在會上提出了三點意見。一是要充分認識《條例》出台的意義。南京市之所以在立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將華僑權益納入本市立法,主要是基於華僑已成為促進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推動“創新驅動”的生力軍,是為最佳化華僑創業創新環境提供法律保障。二是要確保《條例》落到實處。《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創新性,堅持可操作性,24個條文指向明確,能夠解決實際問題,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三是要加強學習宣傳,認真踐行《條例》。各相關部門要學深學透,指導基層;要加強宣傳,使之家喻戶曉;要認真實施《條例》,依法行政,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2015年4月28日,《條例》由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制定,5月29日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6月5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頒布,7月1日正式實施。作為我國首部以“華僑權益保護”為主題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的頒布施行將填補目前國內對華僑綜合性權益保護的立法空白,促進僑務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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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華僑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7月1日起正式施行。記者從昨日召開的《條例》宣傳會上獲悉,作為國內首部華僑權益保護地方性法規,《條例》以保障華僑作為中國公民依法享有國民待遇為原則,體現保護的平等性,重點對華僑在寧的經濟、社保、教育、衛生、財產、投資創業等基本權益做出規定。
在身份證明方面,華僑在南京憑護照證明身份的範圍進一步擴大,《條例》規定華僑在我市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投資創業、稅收等事務時,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為其有效身份證明,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認可。在社會保險方面,《條例》明確規定,華僑在本市就業的,其就業登記以及社會保險登記、繳費、待遇支付等手續,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辦理。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照規定參加本市居民醫療保險。在華僑子女入學政策上,《條例》將華僑子女受教育的權利從義務教育階段擴展至學前教育和高中教育。《條例》規定,華僑子女接受學前教育或者義務教育的,享受與本市監護人戶口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入園、入學手續。華僑子女監護人戶口不在本市的,參照本市外地人員隨遷子女入園、入學規定執行。華僑學生或者華僑子女可以在其父母出國前本市戶口所在地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參加高中階段考試招生,與當地戶籍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目前,南京現有僑資企業2000多家,入選中央“千人計畫”專家中的90%、省“雙創計畫”人才中的80%、市“321計畫”領軍型科技創業人才中的50%都具有涉僑身份。市僑辦相關負責人認為,《條例》的出台可以吸引更多華僑高層次人才集聚南京創業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