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業協會

南京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業協會於2003年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主管單位為南京市文化局。目前在南京13個區縣設立辦事處,擁有會員企業近千家,理事企業50家。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南京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業協會於2003年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主管單位為南京市文化局。目前在南京13個區縣設立辦事處,擁有會員企業近千家,理事企業50家。 協會的業務範圍:組織會員學習和執行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提出行業發展的建議和要求;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會員與管理部門之間發生的矛盾進行調解,組織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管理水平,組織會員就網咖業的發展、運作及前景進行研究、交流;收集、整理信息,為會員提供增值服務,促進會員業務發展,增加網咖的經濟效益。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中文名稱為“南京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業協會”。英文名稱為: Nanjing Union of Internet Services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網際網路上網服務行業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和非營利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用“三個代表”作為指導思想,嚴格執行國家各項政策法令,執行國務院<<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發揮社團在信息服務行業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努力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主義信息化事業的發展,為政府、社會和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京市文化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游府西街8號1號樓21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會員進行學習培訓本行業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網際網路業務知識,積極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總結經驗,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管理水平,促進協會會員的業務發展。
(二)通過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或者政府委託,協助進行行業準入資格審查,協助職能部門制訂本行業相關檔案規定;進行行業價格自律、協調、監督,提供公信證明;制定並監督執行行約行規,維護行業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加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正面宣傳力度,鼓勵、引導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規範、守法、文明經營,城信服務。增強行業自律。建設文明網咖,提倡文明上網,倡導創建文明網咖,塑造南京網吧行業新形象。
(四)提供行業培訓、服務諮詢,開展國內外合作交流,組織招商推介;協助政府制定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
(五)組織會員就行業的發展、運作及會員關心的內容進行研究、交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會員建議和要求。密切注意網際網路最新科技發展動態,積極引進實用先進科技成果,踏實工作,多做實事。
(六)代表行業會員進行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以及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經濟組織的關係;
(七)提倡行業自律,制定並監督執行行約行規,維護行業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配合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違規處罰的執行情況。
(八)開展行業調研和統計、行業信息收集與發布,為會員提供服務。
(九)履行法律法規規定、政府委託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網咖會員、企業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凡具有國務院363號令中規定特徵的營業場所均應加入協會,其它企事業單位自願加入並擁護本協會的章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交納會費,領取章程。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網際網路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網際網路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名譽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秘書長由上一級部門有關人員擔任,設專職副理事長一名,專職副秘書長一名;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對與本會有密切聯繫的國內外知名的院士、大師、專家、教授,在取得本人的同意,經理事會批准後,聘為本會名譽會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三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範圍內,收取會員會費,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事先接受財務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南京市文廣新局批准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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