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湖景區保護條例

《南京市玄武湖景區保護條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0年4月30日制定,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0年5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

《南京市玄武湖景區保護條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0年4月30日制定,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0年5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玄武湖景區保護條例

(2010年4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制定 2010年5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玄武湖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景區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玄武湖景區(以下簡稱景區)是南京鐘山風景名勝區的組成部分,其範圍以玄武湖公園為主體,東面、北面至龍蟠路(包括神策門公園),西面、南面至明城牆,以及九華山公園、雞鳴寺、北極閣公園。
景區外圍控制地帶的範圍為東面至龍蟠路以東一百米,北面至滬寧鐵路,西面至中央路,南面至北京東路,以及玄武湖至紫金山、鼓樓至北極閣的景觀走廊。
第三條 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景區內明城牆等文物的保護以及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景區的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經費投入,加強基礎設施和文化旅遊設施建設;建立景區保護和管理協調機制,及時協調、決定和組織實施景區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宗教事務、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玄武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與管轄,負責景區相關的保護和管理。玄武湖管理機構具體實施玄武湖公園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景區資源、環境和設施的義務,有權舉報、制止破壞景區環境、資源和設施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根據南京鐘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編制景區詳細規劃。景區詳細規劃應當體現景區的自然生態特性和歷史文化內涵,保持玄武湖、紫金山、明城牆等景觀的協調統一,突出景區親水特色和休閒功能。
景區詳細規劃應當確定景區資源保護方案,明確基礎設施、遊覽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布局、選址與規模,以及建設用地範圍和規劃設計條件等。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景區詳細規劃,科學整治景區環境,合理開發利用景區資源。
第八條 市園林、宗教事務、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玄武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景區詳細規劃制定景區設計。
景區設計應當根據景區自然生態環境和不同區位功能及景觀的需要,設計特色景觀,配套公共基礎設施和遊覽休閒服務設施。
第九條 經批准的景區詳細規劃和景區設計不得擅自改變。確需進行調整、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條 景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景區詳細規劃和景區設計,並依法報經批准。建設項目的性質、布局、高度、體量、造型、色彩等,應當與景區的自然風貌、歷史文化以及明城牆等景觀相協調,不得危害安全、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妨礙遊覽。
景區內不符合景區詳細規劃和景區設計的建築和設施,應當限期整改、遷出或者拆除。
第十一條 禁止在玄武湖公園新建、擴建賓館、飯店、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其他與景區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和設施。
在玄武湖公園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經玄武湖管理機構審核後,依法報經批准。
第十二條 景區外圍控制地帶內建設項目的高度和體量,應當按照南京鐘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景區詳細規劃嚴格控制,不得新建高層建築。因公共利益確需新建高層建築的,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景觀視線影響分析,事先公示徵求意見,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擴大中央路至玄武門的渠化道路半徑,增加景區主要出入口的通透性,並規劃建設景區各出入口及其周邊的道路和停車場,合理分流景區周邊車輛,確保景區周圍道路暢通。
第十四條 景區四周的城市夜景燈光亮化,應當按照景區景觀功能的區域要求設計。
玄武湖公園的燈光亮化應當與景區自然生態環境相協調。

第三章 保護和利用

第十五條 景區內的水體、文物古蹟、明城牆、歷史遺址、歷史風貌建築以及地形地貌、植被、古樹名木、野生動物等,均為景區資源,應當嚴格保護。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景區資源保護制度,落實保護責任。對景區內文物古蹟、古樹名木等資源,景區管理單位應當進行調查和登記,設定標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出讓或者變相出讓景區土地等資源。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園林、規劃、建設、旅遊、文物、宗教事務、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玄武區人民政府,根據景區詳細規劃統一編制景區資源整合、利用和發展計畫。
第十七條 景區管理單位應當結合景區的自然生態特性和歷史文化內涵,培育景區文化、水上休閒、娛樂等特色旅遊項目,合理確定遊覽線路和接待容量。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玄武湖的保護,提升玄武湖水質,改善玄武湖生態環境。
第十九條 景區內水體的水流、水源,除按照規劃要求整治、利用外,應當保持原狀,不得截流、改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圍圈、填堵玄武湖水體、水面。因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臨時利用玄武湖水體、水面的,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論證,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景區應當實施雨污分流,完善雨污分流管網設施建設。景區內建設項目排放的污水,應當進入城市污水排放管網。
禁止向玄武湖水體排放污水。通向玄武湖水體的排污口,必須關閉。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測玄武湖水質。玄武湖管理機構發現玄武湖水質異常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並配合治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清淤,實施生態修復。玄武湖管理機構應當合理布局水生植物,可以適量放養對水體質量、水生植物無害的水生動物,但不得投放餌料餵養;應當及時組織清理、打撈玄武湖水面漂浮物,制止清洗機動車輛或者洗滌殘留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品以及其他影響和破壞水環境的行為,保持水體、水面清潔。
第二十二條 玄武湖常規水位應當保持在黃海標高十點二米、正負五厘米範圍內。水位不足或者超出範圍時,玄武湖管理機構應當告知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引水、排水。
第二十三條 在景區遊覽的遊客,應當遵守景區遊覽管理規定,不得破壞景觀環境、遊覽秩序。
第二十四條 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寫污損景物和設施;
(二)擅自砍伐林木,損毀綠地;
(三)捕獵野生動物,擅自捕魚、採摘植物;
(四)在劃定的垂釣區外垂釣;
(五)傾倒、在岸坡堆放或者焚燒垃圾等廢棄物;
(六)乞討、打卦、測字、算命等;
(七)其他破壞景區資源、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玄武湖公園保護和發展規劃;
(二)參與編制景區詳細規劃、制定景區設計;
(三)承擔景區保護和管理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
(四)監督檢查景區內公園園景園容養護和管理工作;
(五)組織審核景區設定旅遊服務設施的方案;
(六)指導景區內園林綠化、專類園建設、遊覽服務等;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宗教事務、文物、水行政等主管部門以及玄武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條例規定,按照職責與管轄履行規劃建設、水體保護、文物保護等職責。
第二十七條 玄武湖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玄武湖公園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計畫;
(二)保護和管理玄武湖公園內景區資源和公共基礎設施;
(三)完善遊覽休閒的設施和功能;
(四)依法審核有關建設項目和舉辦活動的申請;
(五)建立監督管理制度,維護公園秩序;
(六)受理投訴舉報,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景區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景區安全保障制度,加強遊覽安全管理,在危險地帶設定安全警示標牌和防護設施,建立應急管理機制,落實救助機構和救助人員職責,及時處理突發事件。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景區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指導和協助景區管理單位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公共財產,保障遊客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十九條 在玄武湖公園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玄武湖管理機構審核後,依法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挖掘、占用道路;
(二)臨時占用綠地;
(三)舉辦大型遊樂、體育活動,拍攝商業性影視作品等;
(四)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五)其他涉及景區資源保護、利用的活動。
玄武湖管理機構接到申請人的申請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條 在景區內施工,應當在規定的區域內作業,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景觀植被,不得污染水體,不得妨礙遊覽安全。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環境原貌。
第三十一條 在景區開展大型遊樂、體育活動,拍攝商業性影視作品等,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區域內進行。
第三十二條 玄武湖管理機構應當對玄武湖公園內用於觀光遊覽等經營服務的船舶、車輛實行總量控制。
玄武湖公園內用於觀光遊覽等經營服務的船舶、車輛以及駕駛人應當經玄武湖管理機構審核,並依法取得相關證照後,方可營運。
玄武湖公園內用於觀光遊覽等經營服務的船舶、車輛,應當使用電力、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按照規定配備安全、衛生設施,保持運行安全、整潔美觀,並按照指定線路和站點行駛或者停靠。
第三十三條 除景區的觀光遊覽和養護車輛,搶險、消防、治安等執行公務的特種車輛以及殘疾人專用非機動車輛外,其他車輛禁止進入玄武湖公園。
第三十四條 玄武湖公園內經營服務網點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統一規劃,並與周圍景觀、景物相協調。
在玄武湖公園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其經營場所、地點和服務項目,應當符合玄武湖公園經營網點規劃,並領取營業執照後,在玄武湖管理機構指定的區域、地點依法經營。
第三十五條 景區內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等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玄武湖公園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玄武湖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審核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劃定的垂釣區外垂釣或者在玄武湖擅自捕魚、採摘植物的,予以制止,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非法占用、圍圈、填堵玄武湖水體、水面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審核挖掘、占用道路、綠地,或者舉辦大型體育活動、拍攝商業性影視作品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指定的區域、地點外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六)車輛擅自進入玄武湖公園的,予以制止,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駕駛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玄武湖水體排放污水的;在玄武湖水域內清洗機動車輛或者洗滌殘留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品以及從事其他影響和破壞水環境的行為的;在景區內捕獵野生動物的,分別由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八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玄武湖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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