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五)承擔市容景觀、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責。 (六)承擔市容環衛設施、市政設施、城市綠化設施綜合維護管理的責任。 (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10〕63號)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寧委〔2010〕43號),設立市城市管理局,掛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牌子,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承擔城市綜合管理的責任。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編制城市管理髮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市容景觀、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城市綠化等專項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
(三)承擔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綜合考評城市管理工作的責任。承擔市容景觀、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城市綠化、愛國衛生的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管理制度和規範。研究部署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城市管理重大問題。負責全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四)負責編制城市管理和維護經費的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負責城市管理城市維護費專項計畫的劃撥和使用監督。負責市容景觀、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城市綠化、愛國衛生、城管執法等年度管理資金、維護資金、維修資金、專項整治經費的統籌管理和使用監督。負責系統科研經費的編制、申報和管理。依據法規和有關規定負責城市管理有關行政性費用的徵收管理工作。
(五)承擔市容景觀、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責。負責戶外廣告設定、拆除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渣土棄置場地、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等方面的審批事項。負責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城市河道,城市排水許可等方面的審批事項。負責占用城市綠地,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使用性質和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樹木等方面的審批事項。
(六)承擔市容環衛設施、市政設施、城市綠化設施綜合維護管理的責任。統籌協調全市環衛設施、市政設施、城市綠化設施的管理與維護工作。擬定有關專業技術標準、技術規範。編制城市基礎設施維護定額,核定維護設施量。組織實施市容、環衛、市政、綠化設施的維護性、恢復性等維修和改造出新、整治及應急搶險項目。
(七)承擔全市城市容貌管理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責任。負責城市人行道、建築物外立面、機動車輛、施工場地、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的容貌的監督管理。擬定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設定規劃、規範和標準。
(八)承擔城市基礎設施建成移交後的日常管養和維修責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基礎設施建成後的驗收和移交工作。承擔城市道路路面(含地下通道)、人行道、公共場所、路燈、公共照明及其附屬設施的管養和維修。負責本系統節能減排工作。負責組織城市管理方面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成果推廣和新技術引進工作。組織開展市容環衛、市政設施、綠化管理行業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工作。
(九)承擔本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負責城管執法工作的組織實施、業務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和綜合考評。負責全市性重大執法活動、專項執法行動的組織和部署,負責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負責研究制定城管執法工作規範和行為規範。負責城管執法工作的綜合考核和業務培訓。
(十)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和監督考核全市愛國衛生工作和國家衛生城市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各類愛國衛生創建、農村改廁、城鄉病媒生物防制(除四害)、健康教育、公共場所控制吸菸等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數位化、精細化、長效化城市管理的責任。負責依託全市“屬地管理、集中考核、分級指揮、多級處置”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對全市城市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與評價。
(十二)承擔城區掃雪、防汛、防台工作。負責組織協調重要節日、重大活動期間市容環境衛生、市政設施、綠化、城管執法的保障工作。負責行業領域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十三)負責研究擬訂行業體制改革方案和有關政策措施,並指導落實。負責市容環衛、市政、綠化行業運營、作業市場的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推進城市管理公共服務的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和產業化發展。聯繫有關協會。
(十四)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五)負責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的組織、宣傳、統戰、紀檢監察及群團工作。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市管理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活動的組織協調和對外聯繫;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後勤、安保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年度目標考核的組織工作;負責市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本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局官方網站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執法監察處
研究擬訂城市管理髮展規劃和年度計畫;開展城市管理體制、機制、法制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組織擬定城市管理綜合性政策和改革方案;監督檢查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辦本系統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本系統的普法工作;指導協調、監督考核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部署全市性統一執法行動和組織專項執法行動,負責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負責全市城管行政執法隊伍的業務培訓及執法證件的申領和管理工作;受理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舉報和投訴。
(三)科技信息處(市場管理處)
組織編制城市管理科技發展、套用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制訂市容環衛、市政設施、城市綠化等專項規劃、行業發展規劃、節能規劃以及有關生產、服務、安全的技術標準和規範;負責系統科研經費的編制、科研項目的申報和管理;負責相關科技項目的研究、鑑定、推廣使用和對外交流工作;負責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負責本系統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市容環衛、市政設施、城市綠化行業運營、作業市場的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組織擬定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城管系統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擬訂環衛、市政、綠化等行業改革方案和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負責系統內改革、維穩和信訪工作。
(四)市容景觀管理處
承擔城市容貌景觀及責任區管理的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和綜合考評工作;擬定城市容貌景觀管理標準和規範;負責市容景觀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工作;擬定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和景觀燈光的設定規劃、技術標準和管理規範;承擔戶外廣告、景觀燈光等設施的安全監管責任;負責城市人行道、建築物外立面、機動車輛、施工場地、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的容貌的監督管理;協助有關部門核定可以擺攤設點的地段和經營時間;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重大活動及節假日市容保障和全市掃雪工作。
(五)城鄉環境衛生管理處
負責擬定環境衛生質量標準;負責編制環衛作業經費計畫;負責監督、檢查、考核市區環境衛生清掃、作業質量;檢查指導有關單位和市區道路、橋樑、隧道、高架路、河道、街巷、院落等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管理情況;負責生活垃圾收集、清運和固體廢棄物的收運、處置;組織實施垃圾分類工作;負責拆除環衛設施的行政審批;組織環衛設施建設項目接收與管理的交接;指導區縣開展鎮村環境衛生整治,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建立鎮村長效衛生管理考核和作業制度;承擔市郊縣鎮村環境衛生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市政管理處
指導協調、檢查考核全市市政設施維護和管理工作,擬定有關專業技術標準、管理規範和修復收費標準;統籌編制市政設施的維護定額和年度維護經費計畫;編制全市城市道路年度挖掘、臨時占用計畫;負責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城市河道、城市排水許可等方面的審批事項;審定市政設施維修養護行業資格;負責全市市政設施的技術改造項目、維修和出新改造項目;負責組織市政設施建成移交後的管理工作;負責市政設施檢測評估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城區市政設施的防汛、排澇、抗台等搶險工作;負責河道引水系統的調度和管理。
(七)綠化管理處
負責統籌編制城市綠化設施的維護定額和年度維護經費計畫;負責擬定城市綠地管理標準和規範;負責城市綠地占用、樹木伐移、大修剪事項的行政審批;指導、監管全市城市綠化設施的維護管理;負責制定城市綠化養護質量等級、定額標準和技術標準、規範;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新增城市綠化設施的移交工作;負責指導實施綠地防災消險工作;負責城市綠地植物生態保護和病蟲害防治工作;指導開展綠化科技工作。
(八)愛國衛生管理處
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和監督考核全市愛國衛生運動、國家衛生城市和國家文明城市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愛國衛生運動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工作標準和工作措施;組織開展鞏固衛生城市建設活動、農村改廁、城鄉病媒生物防制(除四害)、健康教育、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制定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事件的防範措施和應急對策;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和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計畫財務處
負責城市管理及城管行政執法工作的經費管理,編制年度經費計畫;負責系統內城市維護資金的劃撥和使用監督;負責系統內城市管理有關資金的統籌管理;負責城市管理有關行政性費用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執法隊伍裝備更新計畫的審核、落實和監督管理;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內部審計工作和政府採購計畫的落實。
(十)組織人事處
負責黨委的日常工作;負責局系統基層黨組織建設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隊伍建設與管理;負責局系統人才引進和後備幹部的培養考核;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幹部培訓、任免獎懲、年度考核等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執法隊伍的編制管理和調配管理;配合各區做好對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領導的雙重管理;指導協調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統戰、群團工作;負責本系統職稱評聘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出國(境)任務審查報批工作。
(十一)宣傳教育處
負責局系統政治理論學習、職工思想政治教育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局黨委中心組政治理論學習;組織指導職業道德教育和職工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創建文明單位、文明行業活動;負責城管系統新聞宣傳、社會宣傳和網路宣傳工作;負責與中央、省、市媒體和網路媒體的通聯工作;負責局新聞發布會的組織實施;負責收集境內外媒體及網站關於城市綜合管理方面的輿論情況。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黨群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

三、直屬行政機構

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含12319服務熱線)。
依託全市“屬地管理、集中考核、分級指揮、多級處置”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對全市城市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與評價;負責受理城市管理方面的信訪和舉報投訴。

四、人員編制

市城市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90名(含離退休幹部服務人員編制2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局長1名、書記1名,副局長、副書記4名;正副處長(主任)26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長(副主任)12名。

五、其他事項

(一)城市維護資金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職責分工。市城市管理局負責編制城市維護資金年度計畫,市財政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核確定,市財政局核撥經費,市城市管理局管理。
(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牽頭組織竣工驗收和移交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成移交後的日常管養和維修,協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做好驗收和移交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著重做好市容市貌、道路保潔及綠化管理等城市維護管理工作。
(三)城市基礎設施維修方面的職責分工。單項工程一次性維修費在50萬元以上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單項工程一次性維修費在50萬元以下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其中,存量基礎設施是市管項目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是區管項目的由所在區負責;新增基礎設施中,市政道路(高架、橋樑、涵洞、隧道、快速化道路)、大型廣場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其他市政道路由所在區負責,排水設施中泵站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河道由所在區負責,排水管隨市政道路的隸屬關係由市、區分別負責。
(四)對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許可權劃分。城管部門行使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等違法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規劃部門行使對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等違法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五)將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原市市政公用監察大隊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原市園林綠化監察大隊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下放至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行使。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負責指導協調、監督考核各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開展工作,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委託,負責跨區域、重大案件和需要市直接查處案件的查處。
(六)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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