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貨物條款(C)

協會貨物條款(C)是倫敦保險協會1982年1月1日開始使用的新條款,取代原來使用的協會貨物條款中的平安險。它採用“列明風險”的方式,但承保風險較協會貨物條款(A)、協會貨物條款(B)為小,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災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

主要內容

C條款是協會貨物A、B、C三種條款中保險人責任範圍最小的條款。與B條款相同,C條款的承保風險也是採用逐一列明的方式。

承保風險

保險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負責:

1.火災或爆炸。

2.船舶或駁船遭受擱淺、擦淺、沉沒或傾覆。

3.陸上運輸工具傾覆或出軌。

4.船舶、駁船或其他運輸工具與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體碰撞或接觸。

5.在避難港卸貨。

6.共同海損犧牲。

7.拋棄。

此外,保險人對非除外風險所致的共同海損的分攤和救助費用負責賠償。

由此可見,C條款的承保範圍比B條款更小,僅承保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失以及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

(二)其他內容

C條款關於除外責任、保險期限、索賠、被保險人的規定和其他內容在字面上與B條款完全一致。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