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保

協保

即協保協定,協定保留社會保險關係。凡進入本市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託管人員和各區、縣所屬企業的下崗人員中1997年男性年滿40周歲(含40周歲)、女性年滿35周歲(含35周歲)的,按規定於2000年6月前與企業簽訂協定保留勞動關係的人員稱作“協保”簽約人員,也就是協定保留勞動關係,俗稱“老協保”。

協保對象

協保對象:我們通常說的“協保”,是指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人員同中心、原所在單位三方協商後,就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簽訂協定。這是再就業工程中,為幫助下崗人員走向勞動力市場採取的一項政策。有關配套政策為協保人員再就業提供了以下有利條件:協保人員走向社會後可以憑《勞動手冊》,按相關規定從事勞務性的工作;用人單位使用協保人員的,可以免繳社會保險費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差額。

按照規定,作為“協保”對象的,是進入中心的男性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下崗人員及被認定為再就業特困的人員。

協保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如何承擔:協保人員在簽訂協保協定的同時,其社會保險費應一次性繳納至退休日止,費用由協保人員原單位與協保人員協商承擔。

協保人員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分別為:養老保險16%、醫療保險6.5%、失業保險1%。

符合條件人員可與企業辦理協保手續: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不足10年的下崗職工,有條件的企業可與下崗職工協商,協定保留社會保險關係。

辦理協保的職工不解除勞動關係,由企業負責繳納社會保險費,待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後由企業負責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協保期間,企業實施改制的由改制企業履行代繳協定;企業實施破產的,企業應將履行的上述代繳費用從資產變現收入中給予一次性清算,或移交重組企業繼續履行代繳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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