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心理諮詢師協會

北海市心理諮詢師協會

本會的性質:本會由北海市心理學、醫學、社會學、教育學等學界的心理諮詢師和心理工作愛好者自願組成, 是具有公益性、聯合性、行業性、地方性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北海市心理諮詢師協會。

英文譯名:Beihai Psychological Counselor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BPC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由北海市心理學、醫學、社會學、教育學等學界的心理諮詢師和心理工作愛好者自願組成, 是具有公益性、聯合性、行業性、地方性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心理諮詢師的職業道德和行業協會規範,團結心理諮詢工作者開展心理教育、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提高從業水平,服務廣大民眾,為北海市心理諮詢事業的發展及廣大市民心理素質的提高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北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北海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點在廣西北海市四川北路萬家興大廈A座13樓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行業自律,樹立行業良好的形象,理順行業內外關係,促進業內團結;

(二)開展心理諮詢行業熱點、難點問題的理論研究和經驗交流,組織有關心理諮詢師行業的專題研討會和學術年會,開展相關的考察和調查研究活動,並對科研及技術成果進行科普和推廣,為促進北海心理諮詢行業的發展服務;

(三)開展對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及有關業務培訓,對心理學愛好者的相關職業資格證認證考試的培訓;

(四)建立心理諮詢師流動站和人才庫,開發利用心理諮詢信息平台,促進心理諮詢人才資源的共享;

(五)為北海市民和有關單位提供心理諮詢信息及相關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服務;

(六)開展心理健康宣傳活動和心理諮詢公益活動,提高社會公眾的心理健康意識和水平;

(七)從事與心理諮詢相關的其他業務等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應持有國家頒發的心理諮詢師證書,或參加過心理諮詢師正規培訓。本學科(業務)範圍內的具有中級職稱以上資格的專家、學者以及與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人士;

(四)團體會員是承認協會章程的研究團體,院校和企事業單位或相關心理諮詢機構以及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願意參加本會活動的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宣傳本會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凡是有換屆選舉事項的會員大會,會前15天理事會必須對會員資格和人數進行確認,並經監事審核。凡選舉或修改章程的,均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其他表決事項,可採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設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製定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名確認,會後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換屆籌備工作主要內容是:

理事會負責換屆選舉的組織籌備工作,並成立換屆籌備小組,提前三個月以上開始落實換屆選舉的各項籌備工作。

換屆籌備小組成員3至5名,由理事會確定,組長一般由會長擔任,會長不便擔任的,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具體工作由秘書處負責。

換屆籌備小組應在充分徵求會員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換屆工作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監事負責監督換屆籌備工作。特殊情況下,監事可根據章程要求,督促召開理事會成員會議表決產生換屆籌備小組負責人。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會員大會確定。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會長和監事簽字確認,會後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業界有較大影響,民眾基礎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經理事會2/3理事表決通過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1名,監事的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

本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向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協)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協)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 2015 年 5 月 30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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