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北政發〔2011〕4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城鎮化建設進程,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桂政發〔2010〕80號)精神,現就我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鎮化進程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我市於2005年6月起全面建立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制度,取消城鄉分割的按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登記常住戶口的辦法,實行按經常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統稱“居民戶口”。由此,跨出從戶籍體制方面消除城鄉差別,推進城鎮化建設的關鍵一步。但由於戶籍改革相關配套措施不到位,農村居民進城門檻過高,影響了城鄉統籌發展。因此,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勢在必行,意義重大。
(一)有利於保護進城務工經商農村居民的合法權益,惠及民生。戶籍差異有悖社會公平。深化戶籍制度改革,賦予有條件的農村居民進城落戶,有利於實現同工同權,使進城務工經商農村居民享受到與城鎮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務待遇。
(二)有利於促進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鎮化進程。我市城鎮戶籍人口比重較低,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有利於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鄉一體的經濟社會發展格局。
(三)有利於擴大內需,轉變經濟成長方式。進城務工經商農村居民難以獲得城鎮戶籍,無法享受城鎮居民福利待遇,影響其在城鎮的消費積極性。深化戶籍制度改革,使農村居民進城後真正成為城鎮居民,有利於拉動消費,擴大內需,促進經濟成長方式轉變。
(四)有利於促進農村生產力提升,繁榮農村經濟。農村人多地少,生產方式粗放,資源利用效率低,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引導有條件的農村居民轉戶進城,有利於擴大農村人均耕地面積,提高農業生產集約化水平,推動農業產業化,促進農民收入增長。
二、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
(一)統籌規劃。堅持規劃先行,總體設計,明確階段性改革目標,分級設定準入標準。
(二)積極穩妥。充分兼顧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鎮資源承載力,分類分階段有序推進。
(三)綜合協調。重點推進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建立和完善戶籍制度改革相關配套機制。
(四)以人為本。尊重農村居民的轉戶意願,從保護農民根本利益出發,鼓勵、引導農村剩餘勞動力有序向城鎮轉移。
三、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目標
全面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降低農村居民進城入戶門檻,以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為戶口遷移的基本條件,通過建立和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業、教育、醫療保險、衛生服務保障體系,吸引農村居民到城鎮落戶,著重解決符合入戶條件的已在城鎮務工經商的本市籍農村居民及新生代轉為城鎮居民和城中村及其他戶籍歷史遺留問題。
四、戶籍準入條件及所需手續、程式和辦理期限
按照分級承擔原則,進一步全面放開縣區城鎮及其他鄉鎮落戶條件。
(一)準入條件。
⒈進一步放寬購房入戶政策。對在本市城鎮購買房屋的本市籍農村居民及外來人員,允許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25歲以下未婚子女在本市購房所在地的城鎮辦理入戶手續(本市籍農村籍人員優先解決)。
⒉放寬農村籍居民務工經商人員的戶口遷移。
(1)在本市務工經商的市內農村籍居民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契約,並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連續繳納1年以上(含1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25歲以下未婚子女可在其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含擁有產權的房屋、公租房、單位集體宿舍、親屬住所,下同)的本市城鎮落戶。
(2)外市外來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含2年)勞動契約,並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連續繳納2年以上(含2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25歲以下未婚子女可在其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本市城鎮落戶。
(3)農村籍居民在城鎮投資興辦實業,在本市年納稅0.5萬元以上的或工商註冊資本2萬元及其以上的,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25歲以下未婚子女可在其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本市城鎮轉為城鎮居民。
(4)本市籍農村居民就讀市內高等學校、中職技校學生可遷入學校集體戶或就地轉為城鎮居民。
⒊對本市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農村人口,按照自願原則,就地轉為城鎮居民。
⒋榮獲縣區級以上優秀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25歲以下未婚子女可在其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本市城鎮落戶。
(二)所需提供的材料手續及辦理程式。
⒈購房入戶:憑申請入戶人戶口薄、身份證、房屋產權證書(核原件、交複印件)、與配偶、子女、父母相互關係等相關證明,到轄區派出所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公安局戶政視窗辦理準遷手續;
⒉農村籍居民務工經商人員入戶:申請入戶人、投靠人雙方戶口薄和身份證、與用人單位簽定的勞動契約(核原件、交複印件)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證明、稅務部門繳稅證明、工商註冊資金證明,與配偶、子女、父母相互關係證明、村(居)民委員會以上部門出具的未婚相關證明等,到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公安局戶政視窗辦理準遷手續。
⒊本市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農村人口轉為城鎮居民入戶:憑申請轉戶人戶口薄和身份證(核原件、交複印件)、申請轉戶人自願轉戶申請書到落戶地派出所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公安局戶政視窗辦理準遷手續。
⒋優秀農民落戶:憑本人和入戶人及投靠人戶口薄、身份證,區、縣級以上榮獲獎勵證明(核原件、交複印件)及本人與配偶、子女、父母相互的關係證明、村(居)民委員會以上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等,到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公安局戶政視窗辦理準遷手續。
⒌本市籍農村居民就讀市內高等學校、中職技校學生憑《錄取通知書》、戶口薄、身份證到學校所在地辦理城鎮集體戶口,或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就地轉為城鎮居民。
(三)辦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派出所5個工作日內、市政務服務中心公安局戶政視窗7個工作日內辦結。
以上戶籍準入條件及所需手續、程式和辦理期限與北政辦函〔2005〕33號檔案內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見》規定為準。自治區和本市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五、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相關配套機制
結合戶籍轉移,系統建立住房、社保、就業、教育、衛生等保障機制,確保進城務工經商人員能夠安居樂業。
(一)完善住房保障機制。
1.將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的購買和租賃適度向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村居民傾斜。逐步改善穩定就業農村居民、新畢業農村籍大中專生、新退役農村籍士兵等無房或住房困難人員居住條件,鼓勵有條件的轉戶居民購置普通商品房。
2.加大市、縣城鎮規劃區內轉戶集中居住小區、農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設力度。可以比照廉租房、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公共租賃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等相關優惠政策。
(二)完善城鎮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城鎮道路交通、給水排水、郵政通信、環境保護和文教衛生等基礎設施規劃和建設,健全城市居住、公共服務、社區服務功能,提高城鎮承載能力,滿足城鎮新增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城鎮健康有序發展。
(三)完善土地流轉機制。
農村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員遷入我市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鼓勵在城鎮落戶的農民依法將承包地進行流轉。對從農村遷入城鎮落戶的,保留其農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對自願放棄原宅基地自行到城鎮購房入戶的農民,可由本人向所在鄉(鎮)提出書面申請並簽訂有關協定,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具體辦法由各縣區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四)完善教育保障機制。
準確把握城鄉適齡人口及中國小在校生規模變化狀況,統籌考慮、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城鄉學校的數量和規模,使之與城鄉總體發展規模、人口結構相適應,與未來發展思路和發展規劃相適應。完善各級各類學生就讀政策和資助體系,保障轉戶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
(五)完善醫療保險制度。
1.進入城鎮落戶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的,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靈活就業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在落戶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按照上年度繳納合作醫療費用後應享受的期限仍在原地享受相應待遇。
2.加快制定醫療保險不同制度之間的轉移銜接辦法,使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能實現醫療保險的順暢轉移和有效連線。
(六)完善養老保險制度。
1.進入城鎮落戶人員就業後可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與個人分別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靈活就業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規定條件的,享受與城鎮企業職工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
2.各相關單位要加快制定養老保險不同制度之間的轉移銜接辦法,使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能實現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順暢轉移和有效連線。
(七)完善衛生服務保障機制。
按照城市功能區布局規劃,科學合理布局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醫療機構,加快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醫療機構建設,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運行保障機制,逐步完善醫療服務基礎設施和設備配置,保障轉戶居民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體在城鎮居住地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衛生服務。
(八)完善就業保障機制。
1.加大農民工就業培訓力度,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網路,落實培訓補貼、職業鑑定補貼、職業介紹補貼以及小額貸款等政策,拓寬就業渠道。
2.對大中專畢業生提供就業服務和政策扶持,強化職業指導,搭建大中專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對接平台,引導農村籍大中專畢業生到基層、工業園區、中小企業等實現穩定就業。
3.鼓勵大中專畢業生、農民工和其他轉戶居民自主創業。提供政策諮詢、創業培訓、項目推薦、開業指導、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服務等創業扶持,幫助其通過創業實現就業。
(九)完善社會救助機制。
進入城鎮落戶人員符合當地低保救助條件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納入城鎮低保範圍。對因病造成生活困難的城鎮低保對象,納入城鎮醫療救助範圍,享受醫療救助待遇。加強城市社會救助和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切實滿足城市擴容後社區服務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務的需要。
(十)完善計畫生育政策。
貫徹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切實穩定低生育水平,引導人口有序流動,促進人口合理分布,逐漸形成統籌解決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和分布問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人口政策體系。
六、戶籍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到位。為使全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全面落實,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為組長、市公安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國土局、住建局、衛生局、人口計生委、國資局、工商局等相關單位分管領導為成員的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公安局,具體負責協調、指導、組織實施全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各項工作,工作人員根據情況從相關單位抽調各相關單位負責落實本系統的相關工作,加強溝通協調。各縣、區政府要相應成立工作機構。
(二)明確責任分工,認真組織實施。各區縣及相關部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將戶籍制度改革作為推進我市城鎮化進程的一項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全力推進。市公安局、國土資源局、住建局、人社局、衛生局、教育局、民政局、人口計生委等相關部門要提供具體貫徹指導意見,加強督促檢查。
(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戶籍制度改革順利實施。一是大力宣傳戶籍制度改革對加快城鎮化建設進程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使廣大人民民眾充分理解和支持戶籍制度改革,積極參與戶籍制度改革。二是通過貫徹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相關政策,使參與戶籍制度改革的居民在就業、住房、教育、社會保障、服兵役、撫恤優待等方面與當地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三是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形成合力。及時研究解決戶籍制度改革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掌握工作動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訂完善相關預案,確保戶籍制度改革工作順利實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