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司法局

根據部門職責,北流市司法設定9個內設機構和22個派出機構(司法所)。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督促落實;負責文電、機要、會務、綜合協調、督查督辦和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和應急管理等工作;組織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參與和指導司法行政的調查研究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統計工作;負責機關的外事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廉政建設;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單位機構編制及人事管理工作;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見;負責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局的黨群工作。擬訂全市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檢查全市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組織起草和參與起草司

機構介紹

根據部門職責,北流市司法設定9個內設機構和22個派出機構(司法所)。

一、秘書股

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督促落實;負責文電、機要、會務、綜合協調、督查督辦和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和應急管理等工作;組織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參與和指導司法行政的調查研究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統計工作;負責機關的外事工作。

二、行政裝備股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物資裝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預決算、財務、經費、資產管理;負責局的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安全保衛和後勤事務工作。

三、政工股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廉政建設;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單位機構編制及人事管理工作;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見;負責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局的黨群工作。

四、法制宣傳股

擬訂全市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檢查全市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組織起草和參與起草司法行政有關的地方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組織、指導法制宣傳報導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工作和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北流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基層司法工作股

指導、監督全市司法所、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准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六、北流市法律援助中心

指導、檢查全市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負責全市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北流市本級的法律援助工作;負責“1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

七、公證律師管理股

組織實施有關公證、律師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負責全市公證員、律師和公證機構、律師事務所的指導、監督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律師機構的業務工作;指導、監督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

八、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股

指導、監督全市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過渡性幫教安置工作。

九、社區矯正工作股

指導、監督全市社區矯正工作。

十、派出機構(司法所)

司法所是市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全市按鄉鎮行政區域設定22個基層司法所:大里司法所、新圩司法所、西廊司法所、山圍司法所、民樂司法所、民安司法所、新榮司法所、北流司法所、塘岸司法所、清水口司法所、隆盛司法所、大坡外司法所、六麻司法所、新豐司法所、平政司法所、六靖司法所、清灣司法所、石窩司法所、沙垌司法所、扶新司法所、白馬司法所、大倫司法所。

1、司法所的管理體制

司法所實行市司法行政機關與鄉鎮人民政府雙重管理,以市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為主。司法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司法所人員的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司法所所長按有關規定配備。

2、司法所的職責

負責指導管理和組織實施本轄區的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主要承擔九項職能:(1)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複雜民間糾紛;(2)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非監禁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3)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4)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5)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6)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7)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8)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

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制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 擬訂全市法制宣傳、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

(三) 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公證工作。

(四) 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 指導監督全市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社區矯正、刑釋解教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六)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建設,負責全市司法行政外事工作。

(七) 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車輛等物資裝備。

(八)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思想、作風建設,管理局機關和司法所的人事工作。

(九) 承辦北流市人民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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