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縣水利局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十二)負責水產漁政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省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省和跨市(州)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和水源地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省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全省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水域水質通報和全省水資源公報。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庫、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市(州)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省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市(州)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十一)開展水利科技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水利行業的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成果管理,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二)負責水產漁政工作。擬訂漁業資源保護、利用規劃,負責全省漁業生產,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和市場建設,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動物的防疫、境內檢疫工作以及漁藥、漁飼料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負責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實施漁業環境監測,牽頭查處漁業污染事故,協調仲裁重大漁事糾紛,查處重大漁政案件,負責漁船管理,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十三)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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