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鼓勵企業設立科技研究開發機構實施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三十條

各有關單位:
為堅持和強化北京作為全國科技創新中心的城市戰略定位,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全面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意見》(京政發〔2013〕28號),引導和鼓勵企業科技研究開發機構建設,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充分發揮企業科技研究開發機構在服務企業創新、支撐產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鼓勵企業設立科技研究開發機構實施辦法》,經市科委2014年第八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14年5月16日
北京市鼓勵企業設立科技研究開發機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堅持和強化北京作為全國科技創新中心的城市戰略定位,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 全面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意見》(京政發[2013]28號),引導和鼓勵企業科技研究開發機構建設,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充分發揮企業科技研究開發機構在服務企業創新、支撐產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建立健全鼓勵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機制,完善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發揮大型企業創新骨幹作用,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
培育和發展研發服務業,引導和鼓勵企業建設以市場為導向、體制機制創新、與產業化緊密結合的新型科技研究開發機構,服務首都創新體系建設。
第三條 企業科技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企業研發機構”),是指從事自然科學及科學技術相關領域研究開發和試驗發展(包括為開發活動服務的中間試驗)的企業,或者企業內部從事技術開發、產品開發、工藝開發以及有關技術服務的機構,是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實現科技進步的基礎條件。
企業研發機構的形式可分為法人企業和企業分支機構。
第四條 鼓勵建設有高水平科技研究開發機構的企業申請認定北京市企業科技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市級企業研發機構”)。
第五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制訂相關促進本市企業研發機構建設政策,開展市級企業研發機構的認定、評估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市級企業研發機構的認定、評估和管理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二章 認定
第七條 申請認定市級企業研發機構的,應當是在本市或者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法人企業或者企業分支機構。
第八條 已獲得市級企業研發機構資格的企業,除所從事的主營業務不同外,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或者所屬母公司的市級企業研發機構的認定申請。
第九條 除符合第七條規定外,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申請認定市級企業研發機構:
(一)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符合國家及本市的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
(二)企業信用情況良好,兩年內未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或者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工商登記註冊時間在1年以上;有固定場所、科研儀器設備以及其他開展技術研發所需的科研條件,其中,科研用房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原值200萬元以上。
(四)總人數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人員人數不低於50%;專職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人數不低於60%。
(五)上一年度技術性收入占總收入比例不低於60%。
(六)上一年度銷售收入不足1千萬元的,要求近三個會計年度年平均研究開發經費投入不低於200萬元;上一年度銷售收入1千萬元以上的,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投入總額採用超額累計計算,研究開發經費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例按照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核定:
1.年銷售收入不足3千萬元的,比例不低於20%;
2.年銷售收入在3千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部分,比例不低於15%;
3.年銷售收入在1億元以上的部分,比例不低於10%。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投入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經費投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七)近三年擁有以下科技成果或者獎項之一:
1.國內外授權的發明專利,或者至少3項實用新型專利;
2.制(修)訂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實質性參與制(修)訂國際標準;
3.國家秘密技術;
4.國家新藥或者臨床批件;
5.國家動(植)物新品種權;
6.認定為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新技術新產品(服務);
7.國家或者本市科學技術類獎勵。
第十條 除符合第七條和第九條第一、二、七款規定外,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分支機構,可以申請認定市級企業研發機構:
(一)所屬公司上一年度銷售收入在1億元(含)以上。
(二)有固定場所、科研儀器設備以及其他開展技術研發所需的科研條件。其中,科研用房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原值300萬元以上。
(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人數不少於30人。
(四)所屬公司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投入總額採用超額累計計算,研究開發經費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例按照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核定:
1.年銷售收入不足3億元的,比例不低於5%;
2.年銷售收入在3億元以上、不足10億元的部分,比例不低於3%;
3.年銷售收入在10億元(含)以上的,研究開發經費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1.5%,或者企業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不低於7000萬元。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投入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經費投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市級企業研發機構的,應當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級企業科技研究開發機構認定申請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材料要求齊全、規範、真實、有效。
第十二條 市科委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形式要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三條 受理申報材料後,市科委對申報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並對審查合格的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考察。現場考察內容包括機構基本情況、科研條件及申報材料真實性審核等。
第十四條 現場考察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在市科委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市科委予以認定並頒發《北京市級企業科技研究開發機構證書》。現場考察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並告知理由。
第十五條 市科委自正式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工作。
第三章 評估與管理
第十六條 市級企業研發機構應當健全組織技術研發、產品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的機制,加大研究開發投入,加強技術創新能力建設。
第十七條 市級企業研發機構自通過認定之日起,每三年覆核一次。覆核一般採取書面審查方式,必要時可以結合現場考察。
市級企業研發機構應在期滿前30日內向市科委提交覆核申請材料。覆核申請材料參照認定申報材料要求提交,重點說明三年建設期間發展情況。
第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企業研發機構資格:
(一)逾期未覆核的;
(二)覆核結果不合格的;
(三)所在單位自行要求撤銷或者被依法終止的;
(四)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五)市科委認為應當撤銷的其他情形。
被撤銷市級企業研發機構資格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市級企業研發機構。
第十九條 市級企業研發機構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事項的,應當在相關法律手續辦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調整情況書面報送市科委備案。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 支持市級企業研發機構開展體制機制創新。鼓勵市級企業研發機構建立和完善激勵機制,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進行獎勵,激發企業科技人員創新積極性。
第二十一條 支持企業開展產業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動,鼓勵產學研協同攻關。本市科技計畫項目立項時,應當將具有市級企業研發機構資格作為研發能力審核的重要條件;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市級企業研發機構。
第二十二條 市科委設立專項資金,吸引和帶動社會投資,對研發投入持續增長、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成果並形成良好社會經濟效益的市級企業研發機構進行重點扶持。
第二十三條 市級企業研發機構的高級人才符合本市高級人才獎勵管理政策的,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鼓勵市級企業研發機構申報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平台,提升對產業協同創新的支撐與服務能力。
第二十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市級企業研發機構加入首都科技條件平台,根據可開放的科技資源量以及對外提供的服務業績,給予財政科技經費支持,促進科技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科技文獻、科技成果等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第二十六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市級企業研發機構,申請北京市科技服務業相關專項資金支持。
第二十七條 市級企業研發機構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實施轉化的,可享受《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大統籌力度支持高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京政發[2011]73號)有關政策。
第二十八條 支持市級企業研發機構組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合作開展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可根據其對行業及產業的貢獻給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採購國產設備、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可根據《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研發機構採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8號)的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在京設立市級企業研發機構的總部企業,符合《關於加快總部企業在京發展的工作意見》(京政發〔2013〕29號)有關規定的,可享受相關政策。
第三十一條 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設立市級企業研發機構自建或購買辦公用房的,可按照《關於鼓勵跨國公司在京設立地區總部的若干規定》(京政發[2009]15號)相關規定享受補助。
第三十二條 市科委與區(縣)建立協同工作機制,鼓勵各區(縣)對市級企業研發機構創新發展給予配套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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