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然辨證法研究會

北京自然辯證法研究會經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批准於1978年8月成立,目前是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註冊地點在中國人民大學人文樓518室。

概況

社團名稱:北京自然辯證法研究會
BeijingSociety for Philosophy of Natur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英文縮寫BSPNST)
歷史和現狀
研究會的人脈和學脈可追述到1961年夏,當時北京市哲學會成立了自然辯證法組。1963年,在北京市委文教書記鄧拓的領導下,北京市哲學會自然辯證法組擴展為北京自然辯證法研究會籌備委員會。籌委會主任由張子高擔任,參加的科學家有于光遠、徐光憲、沈同、龔育之、何祚庥、楊朝俶等。孫小禮、吳延涪、喬世德、寇世琪、邊克忠、肖興華等也參加了籌委會開展的活動。1963年夏,籌委會在大連召開了《自然界的辯證發展》一書提綱編寫會;同年9月,又與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所聯合召開了“控制論哲學研討會”。1964年9月,籌委會與北京化學會聯合召開了“分子結構理論研討會”。文化大革命期間,籌委會的學術活動被迫中斷。
北京自然辯證法研究會1978年8月正式成立時,田夫同志擔任了第一屆(1978-1983)理事長。此後楊朝俶先生擔任了第二屆(1983-1988)、第三屆(1988-1993)理事長。吳延涪教授擔任了第四屆(1993-1998)、第五屆(1998-2007)理事長。現任第六屆理事長是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鴻生(2007-)。
研究會的人脈和歷史有一種文化的啟示,這便是秉持先進的價值理想,以不斷探索的學術理性和豐富的人文智慧,影響和推動中國社會的發展和進步。
21世紀北京自然辯證法研究會的發展目標,是按照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北京市民政局的要求,接受中國自然辯證法研究會的指導,發揮自身優勢,綜合交叉學科的智力資源和社會資源,建設學習型社會團體,成為會員共有、自律發展的名牌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自然辯證法研究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Society for Philosophy of Nature,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二條 本團體由北京自然辯證法界的專家學者,以及促進自然科學的研究者與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者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團結北京自然辯證法界專家學者和其他社會各界人士,從交叉科學的特點出發,促進自然科學研究者與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者的聯盟;促進科學技術造福社會和推動發展;促進國內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維護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中國社會的科學發展、和諧穩定服務;在建設科技北京、人文北京和綠色北京方面發揮智力庫和實踐者的作用。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註冊地點: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59號中國人民大學人文樓51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自然辯證法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
(二)宣傳科學技術知識,追蹤學科前沿,與有關方面配合培訓理論人才,提高教學質量;
(三)組織、支持和幫助會員開展各種有利於實現本會宗旨的事業和活動;
(四)團結、引導會員關注北京發展和中國發展,對我國科技與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研討,並給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研究報告;
(五)利用本會交叉科學的特點,組織會員和相關專家進行交叉科學研究、科技開發、技術培訓、科技諮詢和科技服務;
(六)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努力與國外的科技社團及其他交叉學科社團建立友好聯繫,發展合作;
(七)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個人會員組成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個人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符合本團體章程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符合本團體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予告知。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29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擔任。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1年6月25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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