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湖南企業商會永州分會

理事會設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方能生效。

簡介

永州商會成立以來發展迅速,現有個人會員1000餘人,會員企業100餘家。商會會員企業實力雄厚,多數企業資產過億。會員企業遍及高科技、新能源、新農業、環保、旅遊文化、投資諮詢、法律服務、廣告傳媒、日用百貨、餐飲娛樂等諸多領域。

宗旨

永州商會的宗旨是:交流、服務、合作、發展。永州商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及社會道德風尚,是永州人在京開辦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在京工作、生活和學習的永州人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是生產、經營、管理、投資和個人成長等方面的諮詢參謀機構。
永州商會以“服務企業、服務北京永州兩地經濟發展” 為定位,接受湖南省人民政府駐京辦事處、北 京湖南企業商會、永州市人民政府駐京聯絡處的指導,以“自身建設好,作用發揮好,社會形象好”為發展目標,遵循“以服務為主導,保進溝通和交流”的工作方針,積極為永州駐京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社會名流和專家學者提供一個交流信息、學術研討、尋求合作、增進友誼的活動場所和平台。永州商會將盡全力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協助有關政府部門搭建好永州籍在京企業和人士與家鄉聯繫和互動的平台。

近期活動

2012年11月24日下午17:00,“北京湖南企業商會永州分會2012年會員代表大會暨聯誼晚會”在北京世 紀華天大酒店隆重召開。這次大會參會人數達400餘人,20餘位多年來一直關心、關注永州經濟社會發展的中央部委、北京市司局級以上領導以及北京湖南企業商會領導作為特邀嘉賓到會指導,大會還非常榮幸的邀請到了中共永州市委書記張碩輔和永州市副市長羅雙全,他們專程抽出時間從永州趕來北京參加這次大會。這次大會以傳承發展,合作共贏為主題,意在傳承發展永州優秀文化,為永州老鄉構建合作共贏平台。各界人士歡聚一堂,共敘鄉情,共話友情、商情,共謀商會發展、家鄉發展。

組織機構

總 顧 問: 唐銘植
名譽會長: 蔣建平 唐光明
會 長: 唐金龍
常務副會長: 歐日勝 伍 鵬 何柏竹
副 會 長: 徐友富 楊林民 黃 琦 王中燕 張祥發 陳 澤
楊瑞雪 張亞紅 雷武軍 陽國秀 李宏明
監 事 長: 何紅波
理 事: 何德益 何德厚 唐烈文 何燕河
秘 書 長: 徐友富(兼)
專職副秘書長: 唐文帥
兼職副秘書長: 劉長春 吳起勇 張秋寶 鄧中平 楊家黨 萬江榮
蔣崇軍 陶德民
專 職 秘 書: 付 燕 牛歡歡 (排名不分先後)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北三壞西路43號青雲當代大廈12層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在京永州籍人士,企業在京投資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自願申請加入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聯合性民間社團組織。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市永州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文: Commerical Association of Yongzhou in Beijing(英文縮寫CAYB)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交流、合作、服務、發展。推動北京、永州兩地的經濟合作,拓展兩地經濟縱橫聯繫,促進兩地經濟的全面發展和共同進步。
第四條 本會以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為準繩,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以服務會員、服務北京、服務永州、服務社會為主要任務。充分發揮各會員之所長,整合會員社會資源,使本會成為北京、永州兩地經濟發展的紐帶、溝通信息的渠道、密切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人才之間聯繫的橋樑、積極反映民意
第五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經貿委的業務主管,並接受永州市駐北京辦事處的指導幫助。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引導會員企業堅持依法經營,組織各種招商活動,積極為北京、永州兩地經貿合作出謀劃策、為招商引資牽線搭橋、穿針引線;
2、組織相關北京、永州兩地經濟互動、經貿合作的研討;
3、促進會員、企業、政府之間的聯繫,為會員企業引進資金、引進技術、引進人才開闢渠道;
4、促進地區之間、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開展有關諮詢、法律和業務培訓,組織各種展覽、展銷、展出和經貿洽談活動;
5、組織會員進行各種學習、參觀、考察和調查研究活動,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宣傳推介會員的經營管理經驗和先進典型事跡;
6、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積極支持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
7、聽取、匯集並向政府職能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處理好各方面關係,為會員排憂解難;
8、支持、配合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
9、承擔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委託和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北京市永州商會入會原則,本商會會員均為企業會員。
1、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2、單位會員:凡永州籍人士在京註冊登記的企業,經審批,可成為本會會員。
3、凡永州籍在京專家、學者或知名人士提出申請,經審批,可成為本會顧問。
第九條 入會的程式
1、向本會秘書處會員部提交入會申請書;
2、由會員部進行初審;
3、由秘書處審議,報會長會議批准;
4、會長會議批准後,由秘書處向入會人發出同意入會和繳納入會費的通知;
5、發放會員牌、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會員有權對本會所舉行的各種會務活動提出建議和批評;
3、會員如有需求,可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經會長會議研究,可獲得本會符合法律和商會功能的支持和幫助;
4、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5、對本會財務收支狀況進行監督;
6、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2、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為本會提供有價值的信息,為北京、永州兩地經濟發展獻計獻策;
4、接受本會交辦的任務和相關事項;
5、按規定繳納年度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和除名:
(一)會員退會應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批准;
(二)會員如超過一年時間不能履行會員義務的,可視為退會;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予以除名:
1、違反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2、被會員檢舉或本會發現從事非法活動被查實的;
3、個人行為對本會名譽有重大損毀的;
4、違反本會制度和章程,情節嚴重的。
會員除名須經理事會審議決定,並在本會刊物和網站上通報。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報告及其他重大事項;
5、決定終止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須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事項表決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除本章程第十三條以外的一般事項,可由會長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決議,但到會人數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為有效,決議事項表決須到會人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會員大會可以採用視頻、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方式,實現部分會員遠程參會和表決。對表決事項未明確表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視為贊成與會人員的多數表決意見。本會的其他會議的參會和表決均可按本款規定進行。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會長聘任秘書長、副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機關審核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監事;
3、通過秘書長、副秘書長、部門和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4、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報告財務狀況;
6、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計畫;
7、決定會員的除名;
8、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應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1、3、4、5、6、8、9、10項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增加或減少開會次數。
第二十四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 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湘籍人士中有較大影響,且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3、任職最高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熱心並能公正處理本會一切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和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本會各種會議;
2、提名聘任秘書長人選;
3、檢查理事會落實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4、檢查督促秘書處的工作情況;
5、組織制定本會發展規劃和目標;
6、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 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2、根據會長提議,參與制定本會工作安排;
3、受會長委託行使會長職權。
4、參加會長會,研究、決策商會發展規劃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1、主持起草本會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種檔案、資料;
2、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3、協調、聯絡各分支機構、各部門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4、提名副秘書長、各部門負責人、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理事會表決通過。
5、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資金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業務範圍、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專職、兼職財務工作人員。實行現金與賬務分離,財務支出需經會長審批,嚴格執行財務制度,接受財稅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財務應定期審計,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方能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 ,須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有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北京市工商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北京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京市工商聯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2年 月 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釋權屬於本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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