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持有本市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申請換髮機動車駕駛證同時進行審驗,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違法行為記分記錄未達到12分的;
(二)機動車駕駛證沒有被依法吊銷、註銷或撤銷的。
辦理地點
(一)境外人員(外國人、中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和中國華僑)在車輛管理所涉外管理科辦理。
(二)其他人員任選車輛管理所分所、交通支、大隊車管站辦理。
提交資料
(一)按規定填寫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北京市衛生局確定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軍隊、
武裝警察部隊確定的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醫療證明原件;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由代理人代理的,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的原件、複印件;
(四)機動車駕駛證原件;
(五)機動車駕駛人相片3張。
相片要求為:
申請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前6個月內的直邊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單人半身證件照。背景顏色為白色;不著制式服裝;人像要清晰,層次豐富,神態自然,無明顯畸變。照片尺寸為32mm×22mm,頭部寬度14mm~16mm,頭部長度19mm~22mm。
收費標準
機動車駕駛證收取工本費10元/證
辦理時限
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身份證明
(一)本市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外省市在本市暫住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二)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和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證明。
(三)境外人員(外國人、中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和中國華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
證明。
(四)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辦理程式
受理—審核—符合規定的,收存相關資料並錄入信息—收費—製作發放駕駛證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