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業大學本科學籍管理規定(修訂)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北林教辦發〔2005〕7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高等學校要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要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要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高等學校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鍊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2.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3.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4.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並履行規定義務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5.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學習,按時完成規定學業;
4.按規定及時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5.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
第七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通知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假期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事後應當及時與學校聯繫),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醫院(二級甲等以上,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但須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須在批准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否則,取消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十條 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在第2年新生入學時向教務處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每學年開學時,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學校繳納學雜費(暑假將款足額存入指定銀行)。並且每學期在本院進行學籍註冊注一(包括電子註冊),以取得本學期學習資格。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論。未請假或到校逾期兩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二條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雜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到本院進行學籍註冊。
第二節
第十三條 選課原則
1.學生按照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注二,根據每學期的課程表在指導教師或班主任的指導下,根據自己的學習情況及能力,安排學習進程,決定每學期選修的課程。 
2.選課時所有課程不能發生衝突,首先保證必修課。對於有先修要求的課程,應首先選修先修課程注三。
3.下列原因引起開課時間衝突的課程,可以辦理部分時間的免聽,但實踐類課程(包括實驗課)不得免聽。
(1)選修比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學時多的課程,學分按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記載;
(2)提前修讀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後續課程;
(3)開課時間衝突的課程每學期只能選擇一門。
第十四條 必修課
1.學生可按照人才培養方案中安排的必修課程進度進行必修課程的學習,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2.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在徵得任課教師、學院、教務處同意後,可以選讀比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的檔次(學時)更高一些的同類課程,或提前修讀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的後續課程。
學生還可以跨院選讀其它專業的必修課。選課時間一般安排在每學期第一周,學生根據教務處下發的課程表填寫選課申請表,由學院教學辦公室簽注意見後,到教務處辦理選課手續,該課作全校公共選修課處理。
第十五條 選修課的選擇
1.選修課分為全校公共選修課和專業選修課,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均規定了選修的最低學分數,學生應在四年內累計修滿規定的各類學分數。
2.選修課採用試聽制度,可以試聽一周。學生試聽後,不滿意的課程可以在第一次上課的本周內退選。公共選修課可以補選,專業選修課不可以補選,超過規定的退課時間後,不再辦理退、改選手續,若有變動,請參看教務處相關規定。
3.學院路高校共同體注四的跨校學習課程視為我校的全校公共選修課,其中開設的部分藝術類課程可以替代我校藝術類課程,請參看教務處相關規定。
4.全校公共選修課選課人數達到50人、專業選修課選課人數達到20人(單班專業10人)方可開課。不能開課的課程視為未選。
5.全校公共選修課實行網上中籤選課制度,具體運作辦法以每學期教務處公布的詳細選課辦法為準。學生應按教務處安排的選課時間和要求,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選課。專業選修課不實行中籤選課制度,專業選修課選課人數只要達到開課的人數即視為選中。
6.學生不能選修與本專業必修課、專業選修課相同或相似的全校公共選修課。
7.選修課的選課學生名單以教務處認定下發的為準,在教師處登記的名單無效。
第十六條 課程一經選定,必須按課程表排定的時間、地點上課,完成課程規定的全部教學環節。不按期辦理退、改選手續或不參加課程考核者,該課成績以零分計。
第三節 考核與成績
第十七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學校教育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及格方能取得該課程的學分,成績歸入本人檔案。
1.考核目的:
幫助學生系統複習並鞏固所學知識、評定和檢查學生的知識、技能和能力;考核成績是選拔人才、獎優汰劣、學位學歷認定和推薦就業的重要依據。
2.考核要求:
凡屬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的必修課和選修課,包括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都要進行考核,未完成作業、實驗和實習報告者,不得參加該課程考核。
缺課超過該課三分之一且未辦理免聽手續者,不能參加本課程期末考核,缺課時數由任課教師統計認定。
凡申請免修和免聽的學生,必須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考核。
第十八條 考核方式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
1.考核可以採用考試、考查或兩種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完全採用考查方式考核的課程需在考核前報教務處考試中心備案。
2.考查方式由任課教師選擇,如:作業、討論、論文設計等。
3.考試可採用閉卷、開卷、筆試或口試等形式,也可以多種形式結合使用。
4.對課程理論部分的考試,一般採用筆試形式或計算機考試;實驗可以考試,也可以寫實驗報告或作業;實習可以寫實習報告或用其它方式進行考核;畢業論文(設計)考核參見《北京林業大學本科畢業論文(設計)工作規定》。
5.實踐性教學環節0.5周(含0.5周)以上,在人才培養方案中單獨設課的課程要單獨考核並記載成績。
第十九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二十條 考核安排
每學期期末最後1-2周為學校統一安排的考核周,具體考核日程由教務處考試中心統一安排。
第二十一條 考場規則
1.考試一律在學校指定時間和考場進行。學生應攜帶身份證和考試證提前十分鐘進入考場,並將證件放在座位左上角備查。如學校統一發放了准考證,學生必須攜帶准考證參加考試。
2.除指定考試用具外,學生不得攜帶手機等電子通訊工具和錄放音設備進入考場,閉卷考試不得攜帶任何書本、筆記、紙張、電子字典等進入考場。
3.遲到超過15分鐘以上者不能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該課程以曠考論處。
4.學生就座後,應當主動檢查桌面上和課桌抽屜中是否有字跡、書本和紙張(無論是否與考試內容有關)等,如果有,應當報告監考人員並將字跡擦除乾淨,將課桌抽屜中的所有東西清理乾淨。
5.答卷之前,先將試卷和答題紙上的姓名、學號、班級和考號等諸項內容填寫清楚。
6.學生應獨立答卷。嚴禁左顧右盼、交頭接耳、抄襲、偷看他人試卷、提供他人抄襲、使用通訊工具或錄音設備等各種違紀、作弊行為,如有違犯,當場取消考試資格,此門課程以零分記入成績,並根據《北京林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給予紀律處分。
7.考試過程中,學生必須保管好試卷,以避免被他人抄襲。未經監考人員同意不得拆分試卷和草稿紙。
8.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學生不得擅離考場。提前交卷者,請將試卷和答題紙、答題卡正面朝下扣放在自己的座位上,經監考人員同意後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內外喧譁。
9.在監考人員宣布考試終了時學生必須停止答題。
10.考試開始的30分鐘內和終考前10分鐘內不得離開考場。考試結束,監考人員收完試卷宣布可以退場時方能離開考場。
11.未經監考人員許可,試卷和答題紙一律不得帶離考場。
第二十二條 考核違規及其處理
1.考試違規行為包括考試違紀行為和考試作弊行為
2.學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考試違紀:
(1)不持證參加考試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不服從監考人員安排,擅自調整座位的;
(4)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機等電子通訊工具和電子字典、錄放音設備等電子設備以及書包、書本、筆記、紙張等)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的;
(6)開考後未經監考人員同意互借文具等(包括計算尺、計算器、筆盒、通訊工具、錄放音設備等);
(7)開考後發現抽屜內有書籍、筆記、電子字典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品(無論是否翻閱、抄錄);
(8)開考後發現課桌抽屜內有手機等電子通訊工具和電子字典錄放音設備等電子設備的;
(9)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10)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11)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12)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13)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它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14)其它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開卷考試時,第(7)條除外。
3.學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考試作弊:
(1)翻看書籍、筆記、字典(含具有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的;
(2)開考後發現座位的桌面上寫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字跡的(確認為本人所寫,無論是否抄錄);
(3)開考後在試卷下夾帶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無論是否已經翻閱、抄錄);
(4)開考後在文具盒內發現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的(無論是否已經翻閱、抄錄);
(5)考試時在身體或衣物上抄錄有相關資料的;
(6)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7)試卷被搶奪而不立即報告的;
(8)畢業論文(設計)有剽竊抄襲或偽造數據的;
(9)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10)開卷考試時互相傳閱教材、參考書、筆記的;
(11)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12)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和錄放音設備的;
(13)請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試的;
(14)故意銷毀試卷、答卷、考試材料或夾帶材料的;
(15)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16)雷同卷者(雙方同樣處理);
(17)其它作弊行為。
開卷考試時,第(1)、(2)、(3)、(4)、(5)條除外。
通過電子監控設備及其它途徑發現以上行為並經查證後同樣處理。
4.考試違規處理程式:
(1)立即終止考試;
(2)考試完畢,監考教師將監考記錄、違規證據、試卷交學院教學辦公室,由學院教學秘書當天統一交教務處考試中心;
(3)24小時內在校園張榜公布;
(4)考試中心備案後將監考記錄、違規證據、試卷複印後移交學生所在學院黨總支和學生處進行紀律處分;
(5)學生考試違規後該課程以零分記錄成績。
第二十三條 成績評定
1.考核成績一般按百分制評定,實踐性教學環節和畢業論文(設計)可按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制評定,也可按百分制評定。平時成績(包括作業、課內實習、課內實驗、課堂討論等)在考核成績中應占20-40%的比例。軍訓及勞動課等難以評定學生個人差異的課程成績按通過、未通過二級制評定。
2.計算平均成績時,五級制需要換算成百分制,其換算關係見下表:
五級制 百分制
優秀 90-100
良好 80-89
中等 70-79
及格 60-69
不及格 低於60

第二十四條 平均學分積計算方法
1.計算公式
式中,P為學生的平均學分積,可以按學期、學年或全學程計算;n為學生在所統計期間內選修科目門數;Fi為科目i的相應學分;Di為學生i科目的成績。
2.計算平均成績時採用二級制記分的課程成績不計入內。
第二十五條 平均學分積,是各種評優及有關激勵機制的重要條件之一。學分積中成績以第一次考試成績為準。
第二十六條 考核中不能堅持到底的學生,經監考教師同意,可以交卷,成績正常記載。學生也可以憑校醫院證明於兩日內補辦緩考手續,逾期不補辦成績以實際成績記載。未經批准退出考場者,按曠考處理,成績記為零分。
第二十七條 無故缺考或考核不交卷者按曠考處理,成績記為零分。
第二十八條 非英語專業本科外語教學採用分級教學的方式進行,入學後的1-4學期分別按1-4級組織教學、考核,每級作為一門課程進行考核。藝術設計專業按預備級、1-3級組織教學考核。
第二十九條 緩考
學生因事因病或其它正當原因不能參加考試,必須在該課程考試前辦理緩考申請,考試後一般不予辦理緩考。緩考辦理程式為:持相關證明在教學辦公室填寫緩考申請表,所在學院教學副院長審核同意,報教務處考試中心批准備案,並由學生本人將緩考申請結果報告任課教師;緩考課程不單獨安排考試,隨下一學期的補考進行,成績按正常考試成績記載。
第三十條 補考
1.學生應及時在教務處網站[成績選課一欄]查詢考核成績,掌握自己的學習情況;以確定是否有不及格的課程,準備補考。
2.必修課不及格者必須補考,專業選修課不及格者自願申請,全校公共選修課不補考(重複選修同一門全校公共選修課,考試成績按補考記載)。每門課程補考不得超過兩次,第一次自己申請,第二次申請在第八學期。每門課程每學期只補考一次;結業的同學可在離校一年內申請重修(按旁聽生對待,累計學習年限六年以上者除外)。
3.除特殊情況外,已報名補考而未參加者,以曠考論,成績記為零分,並計入考試次數。
4.申請補考的學生須在開學第3周到教務處辦理申請補考手續(以當學期通知為準)。
5.每學期的第5-10周進行上一學期課程的補考,具體時間由教務處進行協調安排。
6.補考課程考核與正常課程考核有衝突時,可申請正常課程考核緩考。
7.補考通過者成績按60分記。
8.純實踐性課程不及格者需要重新學習。
第三十一條 免修、免聽
1.學生自身掌握的知識已經超出或達到應修課程教學大綱要求者,可以辦理免修或免聽手續;學生應修的某門課程因某種原因不能跟班聽課,可申請辦理免聽手續。
2.體育課、政治理論課、勞動課及實習、實驗、課程設計等實踐性教學環節,不能申請免修或免聽。
3.因身體疾病,經校醫院證明不能正常上體育課者,由體育教學部安排上保健體育,經任課教師考核通過,方可視為體育課合格。
4.申請免修、免聽某門課程的學生,需根據課程表在開課學期的第1周提出申請,經任課教師同意、教學副院長審核同意後報教務處批准備案。
5.免修申請者必須參加開學初的考試,成績達到70分以上(含70分)視為取得學分,以60分作為該課程成績記載,該課程準予免修;考試成績達不到要求者,按原人才培養方案學習,該課程不能再提出免修。
6.獲準免聽的學生須隨時了解免聽課程進程,按時完成教學過程中規定實習、實驗、課程設計和教師布置的課外作業等其它教學環節,否則不能參加期末考試,該課程以曠考論。
第四節 升級、跳級、留(降)級
第三十二條 升級 完成一學年的學習且合格者,可升入高一年級學習。
第三十三條 跳級 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學院、教務處認定)可以提前修讀後幾個學期的課程,全部合格達到該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學分要求,可以提前一年畢業。
第三十四條 留(降)級 每學年累計不及格課程達20學分留級,該年級所有課程需重新學習。(全校公共選修課不統計)
第五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三十六條 學生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可允許轉專業:
1.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本專業學習,但能在相近專業學習者;
2.學生修完一年級全部課程,專業排名前1/3,無處分無不及格者;
3.由高分“熱門”專業轉入低分“冷門”專業者。
第三十七條 學生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允許轉專業:
1.三年級及三年級以上的學生;
2.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
3.應予退學的學生。
第三十八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申請轉學。
第三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學生;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學生;
4.應予退學的學生;
5.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十條 學生轉學、轉專業均由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因身體原因,須有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並按以下手續辦理:
1.學生在本校範圍內轉專業,本人提出申請並附家長意見,由所在學院院長提出推薦意見,擬轉入學院考核同意,報教務處和學校審批。
2.學生在本市範圍內轉學,本人提出申請並附家長意見,由轉出學校推薦、轉入學校同意,並發文通知轉出學校,同時報北京市教委審批。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學,由轉出學校推薦,報北京市教委審批,並發函向擬轉入學校聯繫,經轉入學校審核同意後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高教部門批准,並發文通知轉出學校及北京市教委,一切手續齊備後,學生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3.所有手續應在每學期開學初辦理完畢,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學須在每年四月、十一月提交申請。
第六節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一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習年限本科生最長為六年(含休學,服兵役除外)。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時間超過該學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三分之一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超過該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不能在校學習,本人申請經學校批准者;
第四十三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獎學金髮放標準和辦理,按學生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2.因病休學的學生,須回家療養(學校不提供住宿條件),不得擅自在校聽課考試,病休期間的公費醫療按校醫院規定執行;
3.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4.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5.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准,本科生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6.休學學生須在批准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否則視為自動放棄學籍;
7.學生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須提出有關證明材料和繼續休學申請書,經學院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准,可繼續休學。
第四十四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四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否則取消學籍。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滿後,應於開學十五天內持有關證明向教務處提出復學申請;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檢查,並開具可以復學的醫學診斷證明,回校後經校醫院審核備案後,方可復學;
3.復學生學費按編入年級收費標準收費。
第四十六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保留學籍期間,不得私自返校參加課程學習和各種考試。
第四十七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第七節 退
第四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1.本科生在一學期內不及格課程學分數(補考前)達到該學期修讀的課程學分總數的三分之二者;
2.本科生留(降)級累計超過兩次者;
3.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者;
4.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5.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6.不論何種原因,本科生在校學習時間超過六年者;
7.經學校動員,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期內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三分之一而不能參加期末考試者;
8.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9.本人申請退學的;
10.在校期間累計未取得學分達25學分者(無論補考與否,全校公共選修課不統計)。
按本條規定處理的學生,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四十九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需由學院提出書面報告,並附必要的材料和證明,經教務處簽署意見上報學校,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14天,即視為送交。
第五十條 退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學生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2.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者,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3.退學學生髮給退學證明,並根據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和成績單,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任何證明;
4.退學學生應在送達之日起一周內到教務處及有關部門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者,學校有權令其離校,並不發給其任何證明。
5.退學學生離校時,已交學費不再退還。
第五十一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到學校申訴委員會進行申訴,參見《北京林業大學學生管理規定》內相關檔案。
第八節 考勤與紀律
第五十二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上課、實驗、實習、勞動、軍訓等都要進行考勤。凡未經請假,請假未獲準或超過假期不辦續假手續者,一律以曠課記,曠課一天按6學時計算。
第五十三條 任課教師對所任課程進行考勤。班級其它集體活動考勤由班長負責。
第五十四條 學生請假手續
1.學生因病、因事、因公請假,不論時間長短,均須持相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
2.因病請假一天以上者(不含一天),須有醫院證明;
3.請假批准許可權:班主任為3天,學院為1周,1周以上需報教務處審批、備案;
4.超過準假期限,應辦續假手續,否則超假日數按曠課處理。
第九節 獎勵與處分
此部分內容按照《北京林業大學學生管理規定》內相關檔案執行。
第十節 畢業與學位
第五十五條 學生畢業時作全面鑑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美等方面。
第五十六條 學習年限:凡取得我校學籍的本科生,一般在校學習時間為四年。提前達到畢業要求的,可以提前畢業。學習四年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可申請留級或降級,學費按新編入年級收取,學習年限本科生最長為六年。
第五十七條 四年級的學生應及時查詢自己的成績,視所修學分情況按期辦理補考、加選。準備留級、降級的學生須在第四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同意並報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准。審批工作須在4月末結束。
第五十八條 畢業資格審核:
1.取得學籍的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滿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的最低總學分,德、智、體等方面通過畢業生資格審核者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達不到畢業審核標準者不予畢業。
2.未完成人才培養方案規定應修學分10學分(含10學分)以內或僅畢業論文答辯不及格且不留級降級者,髮結業證書,結業後一年內回校申請重修(按旁聽生對待,累計學習年限六年除外),成績均合格後換髮畢業證書。結業一年內不重修或重修不合格者,以後不再換髮畢業證書。
3.未完成人才培養方案規定應修學分10學分以上且不留級降級的,按肄業處理,肄業後沒有補考,不能換髮畢業證書。
4.高職升本的學生,應按本科人才培養方案完成學業,達到計畫中規定的各項學分要求可以畢業。畢(結)業證書學校按規定發放,達到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可授予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十九條 無學籍的學生不發給任何形式的學歷證書。
第六十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六十一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我校本科畢業生,可授予學士學位: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願意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遵守紀律和社會主義法制,品行端正;
2.本科學生凡完成了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和要求,經考核合格,準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設計)成績表明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本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科畢業生,不授予學士學位:
1.學習期間因各種原因受行政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悔改表現不突出者;
2.考試作弊者;
3.非外語專業學生國家外語四級考試未達到報考六級資格者;
4.英語專業學生未通過英語專業四級考試者,日語專業學生未通過日語專業四級或國際水平二級考試者。
5.未取得畢業證書者;
6.畢業論文(設計)有剽竊抄襲或偽造數據行為者。
第六十三條 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必須保證教育質量,對攻讀第二學士學位的學生,在教學上都要嚴格要求,必須依照教學要求,學完規定課程,不得遷就和隨意降低標準。
第二學士學位的修業年限,一般為二年。攻讀第二學士學位的學生,凡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完規定課程,經考試合格,取得畢業和授予學士學位資格者,即可授予第二學士學位。凡達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長學習時間,亦不實行留級制度,可發肄業、結業證明
對於攻讀第二學士學位的學生,如發現有學習困難,無能力完成學業或表現不好的,學校可以取消其攻讀第二學士學位的資格。同時也允許學習有困難的學生申請中途終止第二學士學位的學習,被取消資格的及中途終止學習的學生,按第一學士學位專業畢業派遣,屬在職人員的,仍回原單位工作。
第六十四條 學士學位的審批手續:
1.各學院根據本規定認真審查,提出本學院本科畢業生中授予學士學位和不授予學士學位(原因)名單;
2.教務處匯總各教學院審核名單,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授予學士學位,並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第六十五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節
第六十六條 對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六十七條 各種學歷證明須有教務處或學校公章方為有效。各學院不得開具任何學歷證明。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於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在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開始執行,以往有關規定、通知與本條例矛盾時,均以本條例為準。解釋修訂權在教務處。
北京林業大學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名詞解釋
注一 註冊:是學生取得學籍保證正常學習身份的必要手續。學生只有按規定履行了學生義務後才能辦理註冊手續。註冊包括學籍註冊和電子註冊,每學期初學生持學生證在本學院教學辦公室蓋註冊章以取得該學期學籍;同時持飯卡進行電子註冊以取得查詢成績、選課和早鍛鍊刷卡等權利。
注二 人才培養方案:包括培養方式和教學計畫。對每個專業的全部課程作了詳細的安排並對達到畢業要求的各類學分數有明確的規定。
注三 先修課程:學生所學的每一門課程都需要有一些基礎的課程來支撐,這些支撐的基礎課程稱為先修課程。
注四 學院路教學共同體: 是學院路地區高校教務處聯席會發展而成的,旨在以學院路地區為基地,開展地區高等教育教學資源合理利用和互補性研究與實踐活動,目前成員為16所高校,各高校面向教學共同體學生開設選修課程、輔修專業等教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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