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我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調整有關問題的規定暫行

為應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設立引起的案件管轄和相關審判業務調整,實現審判工作的平穩有序過渡,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有關法律,制定如下規定 。

一、管轄調整的時間節點和地域範圍
1.時間節點。我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調整的時間節點為2013年8月21日。
2.地域範圍。2013年8月21日以後,我市三個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轄地域範圍分別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中院)管轄海淀、石景山、昌平、門頭溝、延慶五區縣法律規定由其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及上述區縣人民法院的抗訴、抗訴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中院)管轄東城、西城、豐臺、房山、大興五區法律規定由其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及上述區人民法院的抗訴、抗訴案件;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三中院)管轄朝陽、通州、順義、懷柔、平谷、密雲六區縣法律規定由其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及上述區縣人民法院的抗訴、抗訴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處理
3.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管轄。以當事人提交起訴材料或檢察機關移送起訴材料的時間確定管轄法院。2013年8月20日以前,當事人或者檢察機關已經向一中院、二中院提交或移送起訴材料,一中院、二中院至2013年8月21日以後尚未決定立案的,應繼續審查,並在決定立案後進行審理。
4.商標確權類第一審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的處理。商標確權類第一審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仍由一中院審理。
5.涉國家部委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處理。涉及住所地在西城區的國家部委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仍由一中院審理。
6.管轄權轉移的處理。2013年8月21日以後,一中院、二中院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交已經不屬本院管轄的區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7.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當事人針對管轄調整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案件的處理
8.第二審人民法院的確定。對西城、房山、大興、朝陽、通州、順義、懷柔、平谷、密雲等區縣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抗訴或抗訴的,以當事人提交抗訴狀或檢察機關提交抗訴書的時間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2013年8月21日以後,當事人提交抗訴狀或檢察機關提交抗訴書的,按照新的管轄規定,由調整後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當事人都提起抗訴的,多名被告人都提起抗訴的,或者既有檢察機關抗訴,又有被告人抗訴的,以先提起的時間為準。
2013年8月21日以後,當事人仍然按照原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向一中院、二中院抗訴,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材料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按照新的管轄規定移送卷宗材料,並做好相應的解釋說明工作;直接向一中院、二中院提交抗訴材料的,由一中院、二中院將抗訴材料交第一審人民法院按照新的管轄規定進行處理,並做好相應的解釋說明工作。
9.相關區縣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判文書的處理。當事人抗訴期限開始於2013年8月20日以前屆滿於2013年8月21日以後的,西城、房山、大興、朝陽、通州、順義、懷柔、平谷、密雲等區縣人民法院在第一審裁判文書交代抗訴權利時應註明:因我市中級人民法院從2013年8月21日起進行管轄調整,不服本裁判的,2013年8月20日以前,可向北京市第×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13年8月21日以後,可向北京市第×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多個當事人都提起抗訴或者既有抗訴又有抗訴的,以先提起的時間確定管轄法院。
10、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發回重審的處理。2013年8月20日以前,一中院已經受理的西城、房山、大興區人民法院的抗訴或抗訴案件,二中院已經受理的朝陽、通州、順義、懷柔、平谷、密雲等區縣人民法院的抗訴或抗訴案件,2013年8月21日以後需要發回重審的,可以直接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審。但發回重審後,當事人又抗訴的,按照新的管轄規定,由調整後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四、審判監督程式的處理
11.依職權提起再審的處理。2013年8月21日以後,一中院發現西城、房山、大興區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二中院發現朝陽、通州、順義、懷柔、平谷、密雲等區縣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認為確有再審必要的,應當報市高級人民法院,由市高級人民法院按照新的管轄規定,進行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12.再審申請的處理。當事人對西城、房山、大興、朝陽、通州、順義、懷柔、平谷、密雲等區縣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以當事人提交申請再審材料的時間確定管轄法院。2013年8月20日以前,當事人提交申請的,按照原管轄規定,由一中院、二中院進行審查,作出裁定,並依法再審。2013年8月21日以後,當事人提交申請的,按照新的管轄規定,由調整後的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裁定,並依法再審。當事人仍然按照原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向一中院、二中院提交申請材料的,告知當事人按照新的管轄規定申請再審。存在當事人申請期限即將屆滿等特殊情況時,也可以先接收當事人的申請材料,再轉交至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
13.抗訴案件的處理。檢察機關對西城、房山、大興、朝陽、通州、順義、懷柔、平谷、密雲等區縣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以檢察機關提交抗訴書的時間確定管轄法院。2013年8月21日以後,檢察機關提交抗訴書的,按照新的管轄規定,由調整後的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五、執行程式的處理
14.執行實施案件的處理。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一中院、二中院第一審,當事人向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以當事人提交申請材料的時間確定管轄法院,當事人在2013年8月20日以前向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按原管轄規定處理;當事人在2013年8月21日以後向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按照新的管轄規定,由調整後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申請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的,以當事人提交申請材料的時間確定管轄法院。2013年8月21日以後,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按照新的管轄規定,由調整後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15.執行複議的處理。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執行複議的,以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交執行複議申請材料的時間確定管轄法院。2013年8月21日以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複議的,按照新的管轄規定,由調整後的中級人民法院審查並依法作出處理。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仍然按照原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向一中院、二中院提交申請材料的,告知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按照新的管轄規定申請複議。存在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期限即將屆滿等特殊情況時,也可以先接收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材料,再轉交至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
16.行政非訴執行複議的處理。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強制執行的裁定有異議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的,以行政機關提交複議申請的時間確定管轄法院。2013年8月21日以後,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按照新的管轄規定,由調整後的中級人民法院審查並依法作出處理。
17.督促執行的處理。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的規定申請督促執行的,以當事人提交申請材料的時間確定管轄法院。2013年8月20日以前一中院、二中院已經受理當事人申請的,2013年8月21日以後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區縣人民法院執行,但不得再指令已經不屬本院管轄的區縣人民法院執行,確有必要的,應當報市高級人民法院,由市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執行。
18.恢復執行的處理。執行中止的事由消失後,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的,均應向原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原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六、其他規定
19.減刑、假釋案件的處理。減刑、假釋案件仍按照原一中院、二中院管轄範圍由一中院、二中院審理。
20、申請確認仲裁協定效力、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等案件的處理。以當事人提交申請材料的時間確定管轄法院。2013年8月21日以後,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按照新的管轄規定,由調整後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1.國家賠償案件的處理。以賠償請求人向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時間確定管轄法院。2013年8月21日以後,賠償請求人向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按照新的管轄規定,由調整後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2.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延長審限的處理。西城、房山、大興區人民法院和朝陽、通州、順義、懷柔、平谷、密雲等區縣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限的,2013年8月20日以前,分別報請一中院、二中院批准。2013年8月21日以後,分別報請二中院、三中院批准。
23.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和強制醫療決定申請複議的處理。當事人對西城、房山、大興、朝陽、通州、順義、懷柔、平谷、密雲等區縣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和強制醫療決定不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的,以當事人提交複議申請材料的時間確定管轄法院。2013年8月21日以後,當事人申請複議的,按照新的管轄規定,由調整後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4.本規定實施期間,市委政法委組織有關部門會簽的檔案對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相關會簽檔案為準。
25.本規定所稱日期以前、以後均包括本日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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