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鐵路專用線共用管理辦法

(1992年3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號令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 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 為提高鐵路專用線使用的社會經濟效益,加強鐵路專用線共用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辦鐵路專用線共用業務的,均依照本辦法管理。

本辦法所稱鐵路專用線(以下簡稱專用線)共用,是指專用線管理單位與鐵路車站聯合組織專用線有償為社會提供貨物運輸服務。

第三條 市運輸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專用線共用管理工作。

第四條 開辦專用線共用業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專用線共用發展規劃布局;

(二)專用線所在鐵路車站的貨場裝卸能力不足;

(三)專用線管理單位在完成本單位運輸計畫的前提下,有富餘的運輸和裝卸能力;

(四)有與專用線共用業務相適應的站台、貨位、場地、倉庫、照明、消防及裝卸機械等設施;

(五)有與專用線共用業務相適應的管理、技術人員。

第五條 專用線共用的業務範圍:

(一)辦理整車貨物的到達和傳送;經鐵路部門按審批許可權批准,可以辦理整車零擔貨物的傳送。

(二)裝卸和保管(包括倉儲)在專用線到達、傳送或轉運的貨物。

(三)代貨主辦理整車貨物公路聯運。

第六條 開辦專用線共用業務的程式:

(一)專用線管理單位與專用線所在鐵路車站簽訂開辦專用線共用業務協定書,明確雙方責任,並報經雙方上級主管部門同意。

(二)專用線管理單位持共用協定書、開業申辦文書等檔案到所在地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

(三)專用線管理單位持共用協定書、工商營業執照等檔案到市運輸管理部門備案登記。

第七條 鐵路車站在專用線共用業務中的責任:

(一)嚴格執行專用線共用運輸計畫,根據貨主的申報及時向北京鐵路分局提報月度裝車計畫,依照日計畫,調配完好車輛。

(二)在去專用線取、送車前,及時通知專用線管理單位,使其做好裝卸車準備。

(三)凡在專用線裝卸的貨物,車站與專用線管理單位須妥善辦理交接工作,發現因鐵路部門責任造成的貨損貨差,應按規定記錄,進行及時處理。

(四)根據鐵路部門有關規定,對專用線管理單位有關工作人員經常進行關於鐵路車輛使用、貨物裝載碼放、運輸限制及注意事項等宣傳、教育和指導。

第八條 專用線管理單位在專用線共用中的責任:

(一)按計畫組織裝車、卸車,並承擔因裝卸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壞、丟失、短少或變質污染的賠償責任。

(二)根據所在鐵路車站的通知,及時檢查專用線路安全狀況,開放所經過線路的欄門,並做到牢靠堅固;夜間作業須及時開放照明設備。(三)做好裝車前的車輛檢查,保證車站、車窗、車底完好;負責裝車後加固、捆綁、施封等作業,並向鐵路部門交接。

(四)做好卸車前的車輛狀況檢查和卸車後向貨主辦理貨物交接工作,並負責車底清掃及蓬布摺疊回送工作。

(五)對裝前卸後的貨物要保管完好,並有嚴格的管理交接制度。

第九條 兩個以上專用線管理單位與同一所在車站開辦專用線共用業務的,應由所在車站站長、專用線管理單位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並可設專用線共用辦公室,具體辦理專用線共用業務。

第十條 專用線管理單位開辦專用線專用業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超出專用線共用的業務範圍。

(二)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統一規定的專用線共用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三)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發票。

(四)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貨物運輸的法規、規章,建立健全專用線共用的制度,保證服務質量,禁止野蠻裝卸。

第十一條 專用線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擅自開辦專用線共用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辦,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二)超出專用線共用業務範圍的,根據情節輕重,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巧立名目亂收費的,由物價管理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四)不按規定使用發票的,由稅務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五)管理混亂、服務質量低劣、野蠻裝卸,造成貨物損毀的,由責任單位依法賠償。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批准發布的《北京市鐵路專用線專管共用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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