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條例
第一條為實現評標專家資源共享,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督,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和《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原國家計委29號令),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建立全市統一的北京市評標專家庫,為工程建設、貨物和服務採購以及其他項目的評標活動提供評標專家資源。
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建立後,市政府各部門、各區縣政府及其部門不再另行設定評標專家庫。
第三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北京市評標專家庫的組建、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市人事部門負責建立和管理北京市評標專家庫;認定專家庫的專家,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培訓、考核評標專家;按照整合資源、適當集中、方便招標人的原則合理確定網路終端,監督網路終端抽取評標專家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市政府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推薦評標專家人選;監督評標專家在有關評標活動中的行為。
第六條北京市評標專家庫為社會各界開展招標活動提供評標專家資源,各類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均可以從北京市評標專家庫中免費抽取評標專家。
第七條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建立後,本市政府投資、政府融資和政府採購項目(以下簡稱政府項目)的評標專家,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以及重點建設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北京市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北京市評標專家庫不能提供上述項目所需特殊專業評標專家的,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北京市評標專家庫網路終端出具的書面通知,從國家有關部門依法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確定評標專家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
第八條入選北京市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各專業評標專家的具體條件,由市人事部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進入北京市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按下列程式確定:
(一)評標專家入選北京市評標專家庫,採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的方式。採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
(二)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持市人事部門統一印製的申請表及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報市人事部門。填報資料須由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審核蓋章。
(三)市人事部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進行審核。
(四)市人事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評標專家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進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的考核,為合格者頒發北京市評標專家證書。
第十條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二)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合法勞務報酬;
(三)向招標人或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評標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標專家承擔下列義務:
(一)準時出席評標活動並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
(二)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三)積極協助和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具有法定迴避情形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北京市評標專家庫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評標專家。抽取工作由市人事部門確定的網路終端負責。
第十三條北京市評標專家庫網路終端承擔下列義務:
(一)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並配備相關設施和人員,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
(二)依法為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提供服務,並建立相關工作制度;
(三)嚴格遵守有關評標專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規定;
(四)按市人事部門的規定,定期報送有關信息,自覺接受市人事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網路終端應當按照規定程式隨機抽取、落實評標專家名單,記錄抽取結果及通知情況。網路終端工作人員、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人員應當在書面記錄上籤字。
第十五條評標專家名單應當在開標前一個工作日內確定,特殊項目的評標專家名單應當在開標前兩個工作日內確定。
評標專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第十六條市人事部門建立北京市評標專家考評制度。考評分為日常考評和年度考評,考評的內容主要包括:業務能力、個人信用、參加評標和培訓情況等。考評結果記入評標專家檔案,作為專家續聘和獎罰的依據。
第十七條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評標專家每屆聘期3年,聘期屆滿,考核合格的可以續聘。
第十八條評標專家有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報市人事部門,並將處罰決定錄入北京市招標投標活動違法行為記錄系統。
評標專家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由市人事部門取消評標專家資格。因違法違規被取消資格的專家,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北京市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不得參與本市政府項目評標活動。
第十九條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事部門暫停其評標活動或者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一)年度考評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調動,不再適宜擔任評標專家的;
(三)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四)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專家的。
第二十條北京市評標專家庫的組建、運行、管理和評標專家的評標活動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一條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建立後,本市政府項目的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不按照本《辦法》從北京市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的,評標無效;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