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慈善協會

北京市海淀區慈善協會(Charity Association Of Haidian District,Beijing,CAHB)是由從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業的單位,以及關心熱愛慈善公益事業的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依法核准登記的非營利公益性社會團體法人。於2005年9月28日成立。

基本信息

概況

海淀區慈善協會聘請名譽會長3名,顧問10名。推薦會長1名、副會長2名、秘書長1名;監事長1名、監事會成員3名;現有理事123名、常務理事74名、單位會員159個、個人會員32名;協會內設辦公室、籌募部、救助部及財務部。在區直機關及鄉、鎮、街道等單位設有32個慈善工作站。
海淀區慈善協會成立以來,堅持“黨委領導、政府推動、法律規範、政策引導、民眾參與、慈善組織實施”的方針,在社會各界的積極參與下,遵循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廣泛募集慈善資源,大力開展社會救助和公益活動,為困難民眾服務,為構建和諧海淀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協會堅持依法、公正、自律的工作原則,在積極開展募捐與救助的同時,廣泛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協會的公信力。
現任領導
會長:劉永平
副會長:張文啟張燕輝、王燕琴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制定。
第二條 北京市海淀區慈善協會(英文譯名為:Beijing Hai Dian Charity Association,縮寫BHCA) 是由從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業的單位,以及關心熱愛慈善公益事業的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依法核准登記的非營利公益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團結本會成員,依靠政府和社會各界支持,廣泛募集慈善資金,大力開展社會救助,為海淀區的困難民眾服務,努力構建和諧海淀,促進海淀區及首都的改革、發展和穩定。
第四條 本會主管單位為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接受北京市海淀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業務範圍是:
(一)募集善款。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接受海外慈善組織和友好人士的捐贈,為困難民眾提供物質幫助和精神慰藉。
(二)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受、分配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
(三)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搞好扶貧開發項目,資助困難民眾,開展扶貧救濟工作。
(四)慈善救助。開展安老、撫孤、助殘、助學、助醫、助困等多種慈善救助活動及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救助。
(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等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公益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各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組織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開展慈善理論研究,探索具有海淀特色的慈善事業發展途徑。
(七)開展交流與合作項目,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加強與各慈善公益機構的交往與合作,推動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
(八)經區民政局批准,興辦與本會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事業單位,籌措慈善資金。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會員條件:
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熱心慈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自願申請入會,履行會員義務。
第七條 會員入會程式: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秘書長辦公會審核報會長批准;由本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參加本會的活動;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執行本會各項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按規定交納會費;向本會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秘書長辦公會審核報會長批准,予以除名。會員退出,不得提出任何財產要求。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其它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四條第一、三、五、六、七項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臨時召開或採用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工作能力強,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一般任期三年,連續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二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三條 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工作,職權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完成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副秘書長根據分工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三至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的成員違反協會紀律、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監督本會的財務狀況。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經費來源:
(一) 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捐贈。
(二) 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組織和個人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會費。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經費的使用範圍:
(一) 興辦、資助社會公益事業。
(二) 開展社會救助。
(三) 國內外慈善活動費用。
(四) 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的其它費用。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捐贈款中提取10%作為項目管理費用。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完整、準確、真實、合法。
第二十八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政府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為社會公共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海淀區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海淀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5年9月28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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