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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明十三陵保護管理辦法
《北京市明十三陵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 淇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明十三陵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明十三陵的保護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昌平區行政區域內東起蟒山,西至虎峪山,南起石牌坊,北至灰嶺口範圍內明十三陵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保護區劃分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具體範圍的劃定和調整,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核定並公布。
第三條 昌平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昌平區十三陵特區辦事處(以下簡稱特區辦事處)負責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做好明十三陵的保護管理工作。
文物、規劃、環境保護、林業、園林等部門和城管監察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對明十三陵的保護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明十三陵的保護管理應當堅持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區政府負責制定明十三陵的保護規劃,依據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明十三陵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邊界,設立界限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損毀界限標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文物原狀,不得損毀、改建、拆除文物建築及其附屬物;在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不得在建築物內及其附近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使用土地和進行建設,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文物保護和規劃的要求,依法進行。
對保護區內現有的不符合規劃或者影響明十三陵文物和環境風貌的非文物建築、構築物,區政府應當依法制定整治搬遷方案,分期組織實施。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嚴格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在保護區內不得建設或者批准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未經處理達標的污水不得排放;開展旅遊活動、進行垃圾處置和設定停車設施等,應當符合生態旅遊管理規範的要求。
第八條 保護區內的山地綠化應當以松、柏等喬木為主。對古樹名木和風景林木,應當依法加強保護管理;嚴禁砍伐古樹名木,不得擅自更新、採伐風景林木。
第九條 區政府應當限定保護範圍內營業攤點的數量,並統一規劃和合理劃定經營區域。禁止在劃定區域外設立營業攤點。
第十條 在保護範圍內不得設立廣告。在建設控制地帶內嚴格限制設立廣告,禁止設立大型商業廣告;設立其他廣告的,應當符合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的廣告設定規劃。
設定的廣告和文物、導遊等標誌標牌的色調、體量、造型等應當符合設計要求,不得破壞文物和環境風貌。
第十一條 在保護區內不得進行開礦採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捕獵野生動物、修建公墓等破壞地形地貌、生態環境的活動;所建電力、通訊、農田水利、種植、養殖等設施,不得危及文物安全,影響環境風貌。
第十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明十三陵文物和環境風貌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明十三陵文物和環境風貌的行為予以制止和舉報。
第十三條 特區辦事處應當嚴格履行文物使用和保護管理的下列職責:
(一)保護明十三陵文物安全和環境風貌完好,做好防火、防盜、防汛、防蛀、防雷擊等工作。
(二)按規定保養、修繕明十三陵文物建築,保護明十三陵文物遺址。對明十三陵文物建築的保養、修繕和對明十三陵文物遺址的保護應當在方案設計、施工工藝、材料選用、規制布局等各方面嚴格遵照傳統方法,本著尊重歷史、不改變歷史原狀的原則組織實施。
(三)建立巡查制度,對明十三陵文物和環境風貌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破壞文物和環境風貌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違反第五條規定,擅自移動、拆除、損毀界限標誌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可以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對違反第六條、第十一條規定,進行違法建設,或者違法設定電力、通訊、農田水利、種植、養殖等設施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管監察組織依法處理。
(三)對違反第八條規定,破壞古樹名木、風景林木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四)對違反第十條規定,設立廣告和標誌標牌不符合要求的,由城管監察組織責令拆除或者更換,並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對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