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說明
【頒布單位】:北京市食品安全辦公室會同市建設委員會與市衛生局等
【發 文 號】:京食安發[2006]13號
【頒布日期】:2006年12月5日
【實施日期】:2007年01月01日
【標 題】:北京市建築工地食品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條文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加強建築工地食品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辦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範圍的建築工地內食品及原料的採購、運輸、貯存、加工、銷售等活動。
第三條 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對建築工地食品安全負有屬地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及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建築工地的食品安全負有管理職責和監管職責。依法加強建築工地食品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將建築工地食品安全管理作為安全生產的重要檢查與考核內容,並負責監督建築工地建立健全和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條 市、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建築工地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加強對建築工地食堂的衛生監督,對食堂採購、貯存、加工中容易引發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環節進行重點監督。
第七條 食品安全綜合監督協調部門負責對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並依法組織查處建築工地突發食品安全事件。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使與建築工地食品安全相關的監管職責。
第八條 建築工地食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定在離工地垃圾堆(場)、坑式廁所、糞池等有毒有害場所25米以外地勢較高的地方,並有符合衛生要求的上下水道。
(二)設定獨立廚房和食物貯存間。洗菜區具備禽肉、蔬菜分開的清洗池。
(三)食堂頂棚、牆壁、地面使用防霉、防潮、防水材料,牆面材料到頂並便於清潔,地面做硬化和防滑處理。製作間灶台及其周邊貼瓷磚,所貼瓷磚高度不小於1.5米。
(四)食物貯存間內糧食存放台距離牆和地面大於0.2米,窗戶排風口距地面2米以上。
(五)配備必要的排風設施、冷藏設施、消毒保潔以及消防防火設施,配備有效的防蠅、防鼠、防塵設施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廢棄物處理設施。
第九條 採購列入本市重點名錄的食品及其原料,應當執行進貨驗收制度與索證索票制度。
採購豬肉、蔬菜、牛羊肉、禽類、水產品、熟肉製品、乳品及乳製品、豆製品、醬油、食醋、飲用桶裝水、大米、小麥粉、食用植物油、水果、食鹽、散裝白酒等列入重點名錄的食品,對購進的貨物應當按批次向供貨人索取食品質量檢驗證明、檢疫證明、銷售憑證等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證明並保存複印件備查。
第十條 建築工地食堂加工食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二)易腐食品冷藏;
(三)制售冷盤有專人、專室、專用工具、專用消毒設備、專用冷藏設備,不具備冷盤製作專間條件的,不得製作和提供冷盤;
(四)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等安全、無害,不得使用非食品容器盛裝食品及其原料;
(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用具使用前必須洗淨、消毒。
第十一條 建築工地食堂加工食品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加工和使用腐敗變質、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產品;
(二)禁止食用未熟透的扁豆;
(三)禁止銷售無有效保質措施的熟肉製品;
(四)禁止建築工地食堂購買、使用、存放亞硝酸鹽;
(五)食品庫房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不潔物;
(六)不得採購無證照商販經營的食品。
第十二條 食品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體檢證以及相關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證後方可從業。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對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承擔主體責任。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食品安全承擔連帶責任。
施工單位負責建築工地食堂的食品採購、貯藏、運輸、加工等方面的安全。
建築工地應當設有對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進行管理的組織機構,並設有專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建築工地食堂應當建立健全下列食品衛生管理制度:
(一)食品原料採購索證制度;
(二)庫房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三)粗加工管理、烹飪加工管理、餐用具洗消保潔等加工環節的各項衛生管理制度;
(四)操作規程與崗位責任制;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病患調離等衛生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條 建築施工單位在建築工地現場設立食堂(包括臨時食堂)應當在開工前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
建築工地設定食堂應當逐一辦理衛生許可證。
第十六條 建築工地食堂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後,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除採取搶救、調查與控制措施外,應當立即向區縣衛生局報告;區縣衛生局應當在1小時內將初步核查結果向區縣食品安全辦公室通報。區縣食品安全辦公室自接到通報的1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辦公室報告。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食品安全辦公室會同市建設委員會與市衛生局等有關部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