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聯化妝造型業商會

北京市工商聯化妝造型業商會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百科名片

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商會)化妝造型業商會,商會成立於2004年7月15日,是行業內從業人員及單位互相聯繫的橋樑和紐帶。化妝造型業商會的根本任務是指導行業內企業和個人貫徹執行政府部門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部門進行有效的行業管理;全面集中反映行業的要求,維護本行業的利益。為化妝造型行業健康有序的持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其全稱為北京市工商聯化妝造型業商會

商會宗旨

北京市工商聯化妝造型業商會奉行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宗旨,服從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的領導,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維護化妝造型業商會會員的利益,促進化妝造型業的繁榮有序發展!

商會職能

北京市工商聯化妝造型業商會在北京市工商聯的領導下,指導化妝造型行業各企業、團體及從業人員,全面執行政府部門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深入調查研究,了解行業內部問題及發展要求,實事求是的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全力維護會員單位及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和協調,加強行業內部的自律;推動高新技術的研發套用和交流;建立行業信息服務中心,為會員提供全面的多方位的服務!

商會組織機構

北京市工商聯化妝造型業商會的組織機構圖北京市工商聯化妝造型業商會的組織機構圖
北京市工商聯化妝造型業商會的組織機構圖
北京工商聯化妝造型業商會是北京工商業聯合會的直屬會員行業性組織,接受北京工商業聯合會的領導。商會組織機構下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秘書處等。
北京工商聯化妝造型業商會組織領導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會。商會設名譽會長若干人、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負責本會全面工作。會長可以委託執行會長主持本會日常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吳 傑北京市工商聯化妝造型業商會名譽會長
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商會)副會長
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商會)黨組副書記
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商會) 化妝造型業商會顧問
造型師吉米造型師吉米
吉 米
北京市工商聯化妝造型業商會會長
北京吉米色彩藝術傳播有限公司董事長
北京吉米化妝學校校長
北京化妝造型業商會第一屆理事單位名單
北京吉米色彩藝術傳播有限公司
新絲路模特經紀有限公司
加拿大傑聖管理顧問(集團)有限公司
北京東方傑聖諮詢有限公司
全國紡織教育學會.姜培琳時裝模特培訓中心
東方明珠攝影中心
北京吉米專業形象設計職業技能培訓學校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化妝造型業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化妝造型業商會是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領導下非贏利性的化妝造型及相關行業的會員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遵循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素質,為北京市化妝造型業的規範與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的領導和市政府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區育新街47號清芷園7號樓C座105室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六條 商會的主要任務
(一) 行業規範
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行為,促進並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企業維權,擬定和推廣行業服務規範標準,促進行業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的不斷提高。
(二) 專業培訓 
有計畫、系統的開展多種形式的專業培訓,為企業培養人才開闢更廣闊的空間。組織多種形式和內容的會議研討、課題研究,促進企業各項管理水平的不斷攀升。
(三) 交流合作 
1、廣泛聯繫國內、國際和港澳台地區的相關行業商會、同業公會等組織和機構,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的交流與合作; 
2、加強與相關行業、部門之間的互動合作,為會員提供多層次交流考察和各種形式的商業活動,開闊眼界,擴展思路。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或舉辦各類活動,增進會員與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四)信息服務 
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管理、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組建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商會)化妝造型業商會信息網,創辦<<化妝造型師>>、<<今日流行>>會刋,宣傳商會工作。
(五)反映呼聲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及時收集整理會員意見建議,反映會員要求。同時,接受政府委託,開展行業調研,為政府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
(六)參加活動
教育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加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承辦市政府及市工商聯委託交辦事項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商會的會員種類:
(一)企業會員:從事本行業產品生產、經營、服務和相關服務的法人企業;
(二)團體會員:本行業或相關行業的社會團體;
(三)個人會員:本行業的經營者、技術人才;經濟、理論、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關人士;港、澳、台地區及海外僑胞從事本行業的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化妝造型業及與此相關的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單位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單位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會員的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舉辦的各種專業會議和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本商會提供的各項維權措施;
(五)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享有通過化妝造型業商會向政府部門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六)有向本商會反映要求和建議,對商會的工作提出意見的權利;
(七)享受本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八)定期郵寄商會會刊和信息簡報;
(九)在會刊和商會網頁上會員刊登宣傳內容或優惠刊登廣告;
(十)優惠參加商會舉辦的各種學術研討會、產品博覽會、業務交流及商會組織的各種高級培訓、進修、出國考察活動;
(十一)會員可通過商會與國際國內共享信息資源。
(十二)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承擔本商會委託辦理的工作和事項;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遵守本商會章程,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工商聯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會;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理事、常務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行使理事會職權。
(一)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報北京市工商聯批准;
(二)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本商會的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一般為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北京市工商聯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務理事、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社會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行業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北京市工商聯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日常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北京市工商聯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北京市工商聯備案。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北京市工商聯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常務理事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北京市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北京市工商聯指導下清理債權債務, 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北京市工商聯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京市工商聯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化妝造型業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工商聯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