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於1952年12月1日成立。現設有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執行庭、審監庭8個審判機構,以及監察室、政治處、研究室、辦公室、法警隊、書記官辦公室6個職能部門。無派出法庭。正式在編幹警145人。法院轄區總面積16.46平方公里。全區劃分為前門、崇文門外、東花市、天壇、龍潭、體育館路、永定門外七個街道辦事處。近年來,崇文法院始終堅持公正與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題,以隊伍建設為重點,以提高案件質量為根本,以人民滿意為標準,以監督制約為保障,深入開展了 “規範司法行為”“社會主義司法理念教育”等項活動,幹警素質全面提升。近幾年來,該院結案率始終位居全市法院前列,無超審限案件,抗訴案件改判率、發回重審率、案件執結率和標的到位率均達到市高院要求,連續多年沒有出現幹警違法違紀事件。該院多次被評為“首都精神文明先進單位”、“首都先進法院”,被北京市委授予“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優秀單位”稱號。湧現出 “全國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全國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先進集體”、“全國人民滿意的好法官”、 “首都精神文明建設獎”、“人民滿意的政法單位” 、“北京市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許多先進人物和集體。
機構設定
告訴庭主要負責該院受理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智慧財產權等各類一審案件的審查立案;執行案件的立案;審判流程管理;接待民眾的來信來訪。
刑事審判庭
主要負責審理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及刑事自訴案件,主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貪污賄賂和瀆職等類型的犯罪案件。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以及屬於軍事法院管轄的案件除外。並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民事審判第一庭
主要負責審理轄區內的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勞動爭議、債務糾紛、房屋糾紛、損害賠償糾紛以及其他一般民事案件。
民事審判第二庭
主要負責審理轄區內的婚姻家庭案件,主要包括:離婚、繼承析產,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糾紛案件以及和婚姻家庭有關的其它民事案件。該庭還設有即時法庭,主要負責審理雙方協商一致、沒有爭議的離婚案件。
經濟審判庭
主要負責審理各類契約糾紛、企業之間的債務糾紛案件以及經濟活動領域的其它案件。
行政審判庭
主要負責審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案件,包括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審判監督庭
審查院長指定的各類再審案件,案件當事人申訴的各類案件;複查及再審上級法院交辦的各類案件;審查及再審檢察院抗訴的各類案件;確認國家賠償案件;接待申訴及申請再審的當事人並負責立案的審查;抗訴案件的移送、退轉登記以及對發回、改判案件的統計和分析等。
執行庭
負責執行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的的支付令;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