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按照統籌城鄉的要求,遵循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具有本市戶籍、年滿60周歲,且不享受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按照本辦法,享受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以下簡稱老年保障待遇)。
本辦法所稱社會養老保障待遇是指:
(一)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費、退職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工傷保險定期待遇;
(三)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
(四)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軍隊幹部退休金和無軍籍職工退休金;
(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人員,每人每月享受200元的老年保障待遇。待遇水平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適時調整。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人員,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提出申請。申請人員情況經公安派出所核實、經社會保障事務所公示無異議的,由社會保障事務所報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核准。
第五條 符合享受老年保障待遇條件的人員,經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核准後享受老年保障待遇。
第六條 享受老年保障待遇人員在享受老年保障待遇期間失去享受條件的,自次月起停發老年保障待遇。
第七條 建立老年保障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制度。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區(縣)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對享受老年保障待遇的人員進行資格認證。
第八條 支付老年保障待遇所需資金由市、區(縣)財政部門共同籌集,市財政資金根據區(縣)功能定位,向遠郊山區(縣)適度傾斜。老年保障待遇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九條 老年保障待遇資金應專款專用、專戶管理。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要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十條 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工作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共同負責轄區內老年保障工作。市勞動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方案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協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