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減輕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依據《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12〕260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鎮居民大病保險資金實行全市統籌,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當年籌資標準5%的額度劃撥;農村居民大病保險資金實行區縣統籌,由各區縣新農合基金按照當年籌資標準5%的額度劃撥。大病保險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四條 城鄉居民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城鎮居民在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超過上一年度全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額費用,農村居民在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超過上一年度全市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高額費用(以下簡稱起付金額,具體金額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發布),納入本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支付範圍。
第五條 大病保險實行“分段計算、累加支付”。城鄉居民發生起付金額以上、5萬元(含)以內的費用,由大病保險資金報銷50%;超過5萬元的費用,由大病保險資金報銷60%。一個醫療保險年度結算一次。
第六條 城鎮居民大病保險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市和區縣醫保中心負責經辦。農村居民大病保險由市衛生部門主管,各區縣新農合管理部門負責經辦;其中門頭溝區、平谷區、密雲縣農村居民大病保險試點由衛生部門和商業保險機構“共保聯辦”,雙方在合理控制商業保險機構盈利率基礎上確定具體協定條款,保障水平執行全市統一政策。
市有關部門要積極探索並創造條件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發揮商業保險機構的專業化、精細化優勢,提高大病保險的運行效率、服務水平和質量。
第七條 本市城鎮居民大病保險起付金額、報銷比例政策需要調整時,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市農村居民大病保險起付金額、報銷比例政策需要調整時,由市衛生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各相關部門和機構要通過多種方式加強監督管理,嚴格防控不合理醫療行為和費用,保障醫療服務質量。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和質量的監管。商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充分發揮醫療保險機制的作用,與政府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相關醫療服務和醫療費用的監控。
第九條 各有關方面要加強對大病保險政策的宣傳和解讀,使廣大民眾和社會各界能夠充分了解、理解和支持這項改革,為大病保險的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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