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駐京機構做好貨幣政策落實與金融監管相關工作。研究擬訂本市金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推動本市金融市場、要素市場體系建設和發展,組織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發展。指導、規範各類交易場所的設立和發展。指導推動地方股權交易中心規範發展。
(三)統籌推進本市企業融資工作。協調推進企業上市和併購重組。協調推動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指導、推動天使投資、創業投資、股權(產業)投資規範發展。
(四)統籌發展本市普惠金融、綠色金融、小微金融。推動農村金融體系建設和產品服務創新。協調、推進農村金融改革、創新與發展。指導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與發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金融精準幫扶和扶貧。
(五)統籌推進本市金融發展環境建設。協調推動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科技創新和社會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金融發展服務體系,為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在京金融機構提供服務。
(六)協調在京金融機構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參與本市投融資體制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引導社會融資發展的政策措施。參與研究擬訂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協調金融機構綜合運用各種金融工具和平台,為重點工程、主導產業、重要區域發展和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支持服務。
(七)協調、指導金融服務本市社會民生工作。引導、協調金融機構創新服務產品,擴大服務範圍,延伸服務領域,提升服務效率。
(八)推進本市金融信用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推進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建設。參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機制和信用獎懲機制。
(九)研究制定本市金融業發展總體布局規劃,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現代金融體系建設,指導金融功能區的建設發展,引導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進駐。監測分析各金融功能區發展情況。
(十)負責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行政審批工作,並依法依規監管。配合推進市屬金融機構改革重組。承擔集體改制企業上市的產權確認職責。指導、規範金融中介機構發展。
(十一)對本市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加強監管。
(十二)牽頭負責防範和打擊金融欺詐、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負責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十三)指導、協調本市金融人才資源開發管理和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1、強化屬地金融監管職責,消除監管盲區和監管空白。
2、加強本市金融機構的風險防範處置。落實非法集資防範處置的責任,及早發現、妥善處置,維護屬地金融穩定。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議案建議提案辦理、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開、新聞宣傳、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
(二)研究室。擬訂本市金融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重要綜合性檔案、文稿的起草工作。組織開展金融運行監測和重要課題研究。
(三)法制處。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起草金融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承擔金融宣傳工作。
(四)金融發展協調處。統籌推動最佳化本市金融營商環境。統籌推進金融功能區空間布局和產業布局,指導金融功能區建設和發展。承擔區域金融合作工作,開展對外交流與國際合作。負責與中央駐京金融管理部門的聯絡服務工作。負責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發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金融精準幫扶和扶貧,指導金融服務社會民生工作。
(五)銀行保險處(金融機構服務處)。牽頭負責在京金融機構服務工作,擬訂促進本市金融機構體系建設的政策措施。為銀行保險業金融機構、外資銀行保險業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在京發展創造環境、提供服務。引導協調銀行保險業金融機構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服務。負責在京銀行保險業金融機構重大事項協調服務工作。負責推動本市金融信用體系建設,推進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建設。擬訂和實施引導社會融資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統籌推進本市綠色金融體系建設。
(六)資本市場處(上市工作處)。負責協調推進本市企業上市和併購重組工作。承擔集體改制企業上市的產權確認工作。負責企業境外發行股票、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協調指導企業發行、運用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推進企業在場外市場掛牌和股權轉讓工作。指導、推動天使投資、創業投資、股權(產業)投資規範發展。負責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
(七)金融科技處。統籌推進本市金融科技規劃發展和科技金融體系建設工作。負責擬訂和實施金融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研究金融科技發展動向,推動金融科技工作信息共享,並預警潛在風險。負責金融監管科技制度的設計與實施。負責本市金融統計與大數據服務平台建設。指導推進科技金融創新與服務工作。
(八)行政審批處。擬訂金融機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行政審批項目的辦理流程、審批標準、風險標準及工作規範。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行政審批工作。
(九)地方金融機構監管一處。負責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的監管及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統籌發展普惠金融,推動本市小微金融發展。擬訂農村金融發展規劃和促進農村金融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農村金融改革、農村金融市場發展,促進農村金融體系建設。負責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和發展。
(十)地方金融機構監管二處。負責對轄區內區域性股權市場、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的監管及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指導、規範各類交易場所發展。
(十一)地方金融機構監管三處。負責對轄區內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及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為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京發展創造環境、提供服務。引導協調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服務。負責市屬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重大事項協調工作。
(十二)金融風險管理處。負責建立健全本市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和防範工作體系,研究提出具體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配合推進市屬金融機構重組。協調解決金融業發展中應由地方解決的矛盾和問題。負責與金融管理部門建立風險處置、業務發展、信息共享等協調機制。負責金融監管職責範圍內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受理、調查消費者投訴、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推動網際網路金融規範健康發展,統籌推動網際網路金融領域風險處置工作。
(十三)應急打非處。負責本市金融應急管理體系建設,擬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組織協調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牽頭負責防範和打擊金融欺詐、非法集資、非法網際網路金融業務活動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打擊非法證券期貨活動、非法外匯買賣和反洗錢、反假幣工作。
(十四)人事處。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和外事工作。指導、協調本市金融人才資源開發管理、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及金融人才引進工作。
機關黨委(黨建工作處、工會)。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局黨組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具體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紀檢、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現任領導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霍學文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張幼林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栗志綱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李妍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副巡視員:沈鴻、鄒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