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中開放性科學實踐活動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落實教育部《關於全面深化課程改革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意見》(教基二〔2014〕4號)、《北京市中國小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4〕52號)、《北京市實施教育部<義務教育課程設定實驗方案>的課程計畫(修訂)》(京教基二〔2015〕12號)和《關於本市中考中招與國中教學改進工作的通知》(京教計〔2015〕35號)等檔案精神,構建開放的教與學模式,為學生提供更加精準、個性化學習服務,設立北京市國中開放性科學實踐活動(以下簡稱開放科學活動)。為確保活動規範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放科學活動立足北京市豐富的科技教育資源,構建無邊界、跨學科的開放學習服務平台,為全市七、八年級學生提供優質、多元、豐富、生動的合作探究式實踐活動,滿足學生個性化、多樣化的發展需求。
第三條 七、八年級學生每學期應參加5次開放科學活動,按任務單要求完成1次活動計1分,2學年累計應參加20次活動,滿分為20分。學生參加活動累計分數,中考時計入物理、生物(化學)科目原始成績。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組織管理開放科學活動的市區教委、學校等單位,參加活動的教師、學生,承擔活動資源開發與實施的資源單位以及其他相關單位。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市教委負責開放科學活動巨觀管理和政策制定,指導各區教委、學校開展活動;市教委成立開放科學活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具體負責資源建設、標準規範制定、網路平台開發運維、活動安全與質量建設、活動督查等工作。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北京青少年科技創新學院辦公室。積極探索委託社會第三方管理開放科學活動具體事務的有效機制。
第六條 資源單位法定代表人是開放科學活動第一責任人,要全力保障本單位活動實施的安全和質量。資源單位要組織專業團隊開發好活動資源、實施好現場教學、服務好學生學習。
第七條 各區教委、教育督導室應建立工作機構,加強活動安全和質量管理;指導學校制定好工作方案及安全預案;組建督導團隊,對本區學生參與活動情況、區域內資源單位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督導。
第八條 各學校應建立工作機構,指導督促學生預約、參加、評價活動,服務好學生參加活動的全過程。要抓好安全教育,努力保證學生身心健康;要上好開放科學活動指導課,努力實現校內科學課程與校外活動有機融合。
第三章 活動資源建設
第九條 開放科學活動定期面向社會公開徵集活動資源。符合徵集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普場館與博物館、企業、社會團體、中國小等企事業單位均可參與申報。資源單位要組建專業團隊,根據學生身心特點、教育規律、科學活動規律開發並申報活動項目。
第十條 活動項目開發應結合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課程標準,立足主流前沿科學領域,採用實驗探究、動手製作、實踐體驗等方式實施。活動應設計具有不同難度、複雜度,分別符合七、八年級學科課程標準和學生認知能力水平。
活動項目設計以任務單為核心,任務單是資源單位提供給學生的活動指導和結果呈現載體,是認定學生分數的重要憑證。
第十一條 活動項目設計要聚焦科學實踐活動主題,具有創新性和實踐性,避免成為單一的生產、勞動技能型活動。每次活動時間按2小時(計3學時)設定,應有不少於2/3的時間用於學生動手實踐。
第十二條 開放科學活動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程式,對根據相關規定不得進行對外經營的單位(如中國小、少年宮等),由市教委按照下達工作任務的方式組織項目申報,通過同等標準評審,可以作為資源單位,提供活動服務。
市教委負責將通過政府採購程式、評審程式確定的活動項目發布到網路平台供學生選擇。工作小組按照實際需要,對開放科學活動資源單位和活動項目進行調控管理,包括:確定資源單位每學期運行活動項目的數量上限、資源單位每學期累計接待學生人次上限、學生每學期參加自主選課類型活動的次數等。
第四章 活動實施與評價
第十三條 開發運行國中實踐活動管理服務平台),承擔開放科學活動管理功能。學生、教師通過網路平台預約活動項目,記錄、評價活動情況;區教委、學校通過網路平台監控、分析學生參加活動情況;資源單位利用網路平台進行活動項目發布、考勤、任務單上傳等工作。
第十四條 資源單位要建立專門團隊和工作機制,在師資、場地、設備設施和材料等方面精心準備,安排專人做好學校、學生活動諮詢,做好活動實施、管理和改進,確保活動高質量實施。資源單位應始終將安全放在活動的首要位置,嚴格按照相關安全管理規定開展活動,做好安全預案和應急預案,採取多種措施確保學生參加活動安全。
第十五條 開放科學活動採用以下兩種方式實施:
自主選課。資源單位按照要求在網路平台發布活動課程,學生根據興趣自主選擇,每次參加活動學生來自不同區、學校,單個項目每次活動一般不超過30人。活動時間主要為周末、假期。
送課到校。資源單位按照要求在網路平台發布活動課程,學校管理教師在徵求學生意願基礎上,統一為學生預約活動,一般應打亂原班級建制組織活動,單個項目每次活動一般不超過30人。資源單位組織師資,攜帶設備、材料,到學校為學生提供活動服務,活動時間由學校和資源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學生參加開放科學活動時間原則上為每學期開學初至寒暑假開始後第一周。
第十七條 為培養學生團隊合作能力,每個活動項目均應開設一定數量的自主選課類型活動。為保證資源豐富性和多元性,學生每學年參加同一資源單位活動原則上不超過3個,同一活動項目不得重複參加。為讓學生能夠和不同班級、學校的同學交流學習,原則上一次活動中來自同學校同班級的學生人數不超過6人。鼓勵資源單位在郊區設立活動場所,開設自主選課類型活動。
第十八條 特殊教育學生、中途由外地轉入北京學生或其它由於不可抗力無法按要求參加開放科學活動的學生,應採取後繼學期補課的方式補足活動分數。如確實無法按要求完成開放科學活動任務,可以採取校本科學實踐活動替代的方式補足活動分數,由所在學校申報,區、市兩級認定。
第十九條 資源單位要嚴格保證活動時間和質量,不得安排商業性內容,不得干預學生選課。資源單位要指導學生完成任務單設定的活動任務,完整體現學生合作探究全過程。
第二十條 活動結束後,學校要督促學生、教師實事求是對活動進行網上評價。工作小組按照學生網上評價、教師網上評價、督查評價等情況定期對資源單位、活動項目進行動態評估。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 開放科學活動項目經費包括實施經費和管理經費兩部分。
實施經費用於支持資源單位提供活動服務,按照活動項目評定級別、實施費用標準、活動實施質量、服務人次據實核算。通過政府採購程式確定的資源單位,每學期活動結束後由各區教委與資源單位據實結算實施經費。通過承擔市教委下達工作任務確定的資源單位,納入各區財政預算管理。實施經費原則上由市級財政通過市對區轉移支付方式給予各區資金補助。
管理經費用於工作小組成員單位實施管理、網路平台開發運維、開展研究等工作,納入市教委年度部門預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 開放科學活動每人次實施經費標準按照兩類三級劃分,一類為財政供養單位,分為275元、241元、194元三級;二類為非財政供養單位,分為334元、291元、234元三級。
對於到延慶、密雲、平谷、懷柔以及河北遷安首鋼礦業公司職工子弟學校等地送課到校活動,按照每次活動每人次35元給予交通補貼。
第二十三條 對資源單位申報的活動項目,綜合考慮成本、質量等因素,評審確定具體實施經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 在評審確定的活動項目實施經費標準基礎上,向下設定約10%浮動區間(30元)。每學期活動實施結束後,根據每個活動項目實施質量確定具體支付標準。
實施質量由工作小組動態評估確定,計算原則如下:動態評估分數=學生評價平均值×80%+學校評價平均值×20%。在動態評估最高分和最低分之間分出四個等次,各等次分別相差10元。
第二十五條 通過承擔市教委下達工作任務確定的資源單位(如中國小、少年宮等)實施經費支出範圍包括:
(一)專家費:指外聘專家諮詢或指導科學實踐活動時發生的費用。
(二)培訓費:指活動項目實施中因授課或項目組織管理培訓等發生的場地費、講課費、一伙食費、住宿費、資料費等,活動項目送課到校等過程中產生的食宿費用。
(三)勞務費:指為活動項目的組織管理或實施臨時或長期外聘人員發生的勞務性支出。
(四)資料費:指項目實施中給學生、教師提供必要參考資料的翻譯、速錄、複印、印刷等費用,零星圖書資料購置費用。
(五)印刷費:指活動項目實施過程中印製任務單、活動項目介紹等發生的費用。
(六)材料費:指在活動項目開發和實施中所需的耗材、實驗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購買費用。
上述各項支出標準根據市區相關預算管理規定執行,符合政府採購條件的,要執行政府採購政策。
第二十六條 開放科學活動項目經費一經批覆,不得自行調整。經費執行過程中,因項目發生終止、撤銷、變更,確需預算調整的,根據經費來源渠道及預算管理要求履行報批程式。
第二十七條 各區財政局、區教委於每年9月底前編制上報下一年度項目預算,經市教委、市財政局審核後列入下一年度市對區教育專項轉移支付,並明確實施開放科學活動的具體金額。該項目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截留。
第二十八條 根據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規定,對活動項目加強預算績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項目結餘資金,按照我市結餘結轉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各區財政局、區教委,項目單位要加強對結餘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資源單位應按照要求及時備案活動方案、場地、師資等情況,據實記錄活動項目的實施情況,定期上報工作計畫、實施方案、工作總結等材料,履行安全承諾,接受並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全過程的監督和評價。
第三十一條 建立開放科學活動督查機制,市、區兩級組織專門督查團隊,採用多種方式對開放科學活動各環節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監督。
第三十二條 對於督查中發現問題的資源單位和活動項目,暫停其服務、責令限期整改,如逾期仍未達標,終止活動項目、資源單位服務。定期公布開放科學活動開展情況和市、區兩級督查情況。
第三十三條 市區財政部門和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進行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