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黨和政府歷來關心孤兒的健康成長。在黨和政府的關心和支持下,本市孤兒福利事業取得較快發展,孤兒生活狀況得到了明顯改善。但總體看,孤兒保障體系還不夠健全,保障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檔案精神,建立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孤兒保障制度,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立適度普惠型孤兒保障制度
具有北京市戶籍、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中,凡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或由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承擔監護職責的,以及在傳統孤兒範圍以外因父母雙方失蹤、重度殘疾或服刑而無撫養能力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孤兒),均納入我市孤兒保障體系。各級政府和部門要按照有利於孤兒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以建立孤兒基本生活、醫療康復、教育、就業、住房等各項保障制度為基礎,採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依法收養等多種方式妥善安置孤兒,建立養育、醫療、教育、就業的孤兒良好成長發展鏈和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孤兒保障體系,切實保障孤兒合法權益。
二、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通過政府財政預算資金保障孤兒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統一和提高全市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合理制定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不低於我市平均生活水平,並建立自然增長機制。
三、建立孤兒醫療康復保障制度
建立及時有效、多種醫療保障相配合的孤兒醫療康復工作機制。將孤兒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覆蓋範圍,參保(合)費用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將符合規定的殘疾孤兒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穩步提高待遇水平;兒童福利機構可為孤兒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等商業健康保險或補充保險。鼓勵、支持醫療機構採取多種形式減免孤兒醫療費用。繼續實施“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畫”,結合本市實際,逐步擴大手術實施範圍和手術項目。衛生部門要對兒童福利機構設定醫療服務設施給予支持和指導,在全市範圍內建立孤兒個人健康檔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對兒童福利機構防疫工作的指導,及時調查處理機構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要積極做好殘疾孤兒康復工作,為腦癱、自閉症等殘疾兒童及時提供康復服務,並做好孤兒心理疾病的預防、干預工作,為其回歸家庭、社會和成年後就業奠定基礎。
四、建立孤兒教育保障制度
對目前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範圍的學齡前孤兒,到學前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的,給予財政補貼。將義務教育階段的孤兒寄宿生全面納入生活補助範圍。在本市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孤兒,免收學費、住宿費、服務性費用;孤兒成年後仍在校就讀的,繼續享有相應政策。具備條件的殘疾孤兒,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不適合在普通學校就讀的殘疾孤兒,安排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不能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殘疾孤兒,鼓勵並扶持兒童福利機構設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為其提供特殊教育。
五、採取措施促進孤兒回歸家庭
孤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擔孤兒的撫養義務、履行監護職責;鼓勵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孤兒監護人;沒有前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要制定家庭寄養工作規範,側重在不低於本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城鎮家庭開展家庭寄養,給予寄養家庭孤兒基本生活費和服務補貼。寄養家庭有收養意願的優先為其辦理收養手續,並採取措施對收養殘疾孤兒的寄養家庭給予扶持。鼓勵有條件的公益性組織或機構開展孤兒委託監護等服務。

六、多方扶持促進孤兒成年後就業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鼓勵和幫扶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孤兒成年後實現就業,將其作為就業援助的重點對象,納入本地區再就業工作規劃。孤兒成年後失業並進行失業登記後,參加職業培訓並就業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並免費提供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服務。要優先安排符合就業困難條件的孤兒到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就業;對就業困難孤兒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鼓勵用人單位吸納孤兒就業,對吸納符合就業困難條件孤兒的用人單位,給予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
七、因地制宜解決孤兒住房問題
對有房產的孤兒,監護人應當幫助其做好產權保護和維修工作。城市無住房社會散居孤兒成年後,符合城市廉租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應條件的,當地政府要優先安排,應保盡保;農村無住房社會散居孤兒成年後,將其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計畫優先予以資助,鄉鎮政府和村委會要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和當地村民幫助其建房。當地政府要將兒童福利機構中符合保障條件的成年孤兒納入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優先為其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向其發放租金補貼,或採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應形式,保證成年孤兒社會安置後的住房需求。
八、推進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建設
統籌安排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建設項目,將建設項目納入全市福利設施建設規劃,逐步改善兒童福利機構條件。進一步加強市屬兒童福利機構建設以及對區縣兒童福利機構的示範引導作用,根據實際需求情況,各區縣設立專門的兒童福利機構,並保證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建設、改造維護和設備購置經費。要充分利用北京SOS兒童村資源集中養育本市孤兒,在此基礎上保障其建設、運營經費。完善兒童福利機構養護、醫療康復、特殊教育、技能培訓、監督評估等方面功能,配備功能所需的設施設備、器材和救護車、校車等,為兒童福利機構孤兒和有需求的社會散居孤兒提供專業化服務,為寄養殘疾孤兒的家庭提供技術支持、諮詢等服務。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可在社區購買、租賃房屋,或在本機構內部建造單元式居所,為孤兒提供家庭式養育。
九、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專業人才培養
將兒童福利院列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科學設定兒童福利機構工作崗位,合理確定專業人員結構,在保障基本人員編制的基礎上,通過購買服務和社會化用工等形式,充實兒童福利機構工作力量。加強孤殘兒童護理員、醫護人員、特教教師、社工、康復師等專業人員培訓,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解決培訓問題。建立健全孤殘兒童護理員持證上崗管理制度,加快孤殘兒童護理員培訓教材和師資力量開發,推進孤殘兒童護理員專業技能培訓考核和資格鑑定等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對兒童福利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傾斜政策。將兒童福利機構中設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的教師、醫護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工作,按相關行業法律、法規納入教育、衛生系統職稱評聘體系,在結構比例、評價方面給予適當傾斜。教育、衛生部門舉辦的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要主動吸收兒童福利機構相關人員參加。
十、發揮政府和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開展孤兒保障工作
各區縣政府要發揮主導作用,高度重視孤兒保障工作,將孤兒福利事業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要加強對孤兒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孤兒保障工作機制。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部門作用,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統籌協調,強化對兒童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全市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掌握並量化分析全市孤兒保障狀況。財政部門要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將孤兒保障所需資金納入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資金預算,通過財政一般預算資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多渠道安排資金,切實保障孤兒的基本生活和兒童福利專項工作經費。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人口計生等部門要將孤兒保障有關工作列入職責範圍和目標管理,進一步明確責任,履行好自身職責。
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工作力度,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孤兒的氛圍。利用社會資源共同做好孤兒權益保護工作,引導和支持法律服務人員為孤兒提供法律服務,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孤兒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有關方面要嚴厲打擊查處遺棄嬰兒、拐賣兒童、虐待孤兒及侵占孤兒合法財產等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發現並制止公民私自收養棄嬰和兒童的行為。對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孤兒合法權益的,應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大力發展孤兒慈善事業,鼓勵民間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公民和外資等社會力量支持參與兒童福利事業,通過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等多種渠道,為孤兒提供養育、醫療、康復、教育等多種服務,切實提高孤兒保障水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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